26.4.2.1 設計資訊26.4.2.2 合格要求
解說:
本章明訂需納入適用於設計圖說之最低要求。這些要求包括需傳達給承包商的結構設計資訊、對承包商施工品質要求條款,以及驗證是否符合設計圖說之檢驗要求。
設計圖說宜包含所有對承包商設計和施工必要的要求,以符合本規範規定。
設計圖說要求遵循本規範之概括性參照條文需予以避免,此因承包商少有立場承擔細部設計,或仰賴設計詳細知識施工要求之責任。本規範的目的是將所有必要的條款列入設計圖說,因此宜避免參照特定的規範條文。例如,參考第二十六章的特定規定時,希望能以該專案設計圖說中適當參考來替代,如參考CNS、ACI及ASTM標準以及其他文件皆可。
本章包括設計圖說一些規定之條文,但無法涵蓋設計圖說宜有的全部項目,適用於工程之附加事項或主管單位要求項目。ACI 301所述參考施工規範與本規範要求相符。
第二十六章之內容架構,如下所示:
章節 |
涵蓋部分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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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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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材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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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材料及拌成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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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生產與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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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材料和施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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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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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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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混凝土的附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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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力混凝土的附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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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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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評估和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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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 |
26.1.1 本章說明如下:
設計圖說應載明各項施工時須符合之設計資訊、合格標準及檢驗要求。
解說:
第十七章「混凝土結構用錨栓」尚包含混凝土錨定的設計資訊、合格要求和檢驗要求。
除第26.13節規定的檢驗要求,本章規定係由設計資訊及合格標準所組成。
設計資訊係針對特定專案,於結構設計過程所提出,涵蓋設計基本資料或提供工程施工相關資料,僅需提出適用該工程的設計資訊,包含:
(1) 設計規範之名稱及版本。
(2) 設計所用之活載重及其他特殊載重。
(3) 結構物各部分之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及規格。
(4) 鋼筋及鋼料之規定強度及規格。
(5) 結構物各構材、錨栓、及鋼筋之位置及尺寸。
(6) 鋼筋之保護層及間距。
(7) 鋼筋之錨定長度、接續位置及長度。
(8) 鋼筋之銲接或機械式續接器之型式及位置。
(9) 預力混凝土工程所需施加之預力大小、位置與程序。
(10) 混凝土潛變、收縮及溫度變化範圍之相關規定。
(11) 伸縮縫、收縮縫或隔離縫之位置及設計詳圖。
(12) 配合結構設計原意所需之施工縫位置及設計詳圖。
(13) 梁、板、牆之開孔位置、尺寸及補強方法。
(14) 管線、預留孔及埋設鐵件等之位置、埋設規定及注意事項。
(15) 配合結構設計原意所必須之施工順序及要求。
合格標準為工程施工品質可接受的最低標準。
即使要求規定不同,或超過最低要求,或提出更多的細節,只要包括本章可適用最低合格標準的設計圖說,即可視為遵守本規範。
26.2 設計標準
26.2.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規範、建築技術規則以及任何補充設計規定之名稱和公布年份。
(b) 設計使用之載重。
(c) 承包商須辦理之施工詳圖及採用準則。
解說:
(a)和(b)主導設計所採適用版本之各參考文件,包括如重力和側向載重之必要載重資訊,宜列入設計圖說。
(c)設計時可能影響部分委辦工項的設計資料如尺度、載重及其他假設值。
26.3 構材資料
26.3.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構材尺度、位置及相關許可差。
(b) 使用噴凝土建造之構材。
(c) 需要測試混凝土拌成物彈性模數之結構構材應加註記。
解說:
(a)可參照ACI 117之現場澆置施工或ACI ITG-7之預鑄施工規定,在設計圖說納入構材尺度和位置的施工許可差。更嚴格或前述參考條文未涵蓋之特定專案許可差,亦宜包括在設計圖說。
26.3.2 合格要求:
設計圖說未指名使用噴凝土於結構構件時,如需使用噴凝土,應依工程契約辦理。
解說:
若承包商提送計畫擬以噴凝土施噴部分結構時,設計者須提醒承包商務必考慮第4.2.1.1節解說管控噴凝土之條款。
26.4 混凝土材料及拌成物要求
26.4.1.1.1 合格標準應包括:
(a) 膠結材料應符合表26.4.1.1.1(a)之規格,但符合26.4.1.1.1(b)者除外。
表26.4.1.1.1(a) 膠結材料規格
膠結材料 |
規範 |
卜特蘭水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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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硬性混合水泥 |
CNS 15286, |
膨脹水硬性水泥 |
相關規範 |
飛灰和天然卜作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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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淬高爐爐碴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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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灰 |
(b) 經設計者和監造單位認可之替代性膠結材料應被允許使用。認可應基於試驗資料載明使用替代性膠結材料之混凝土拌成物符合使用性能要求,包括結構性、耐火性、及耐久性等。
解說:
第十九章強度和耐久性條款以及第二十六章諸多要求,皆依據使用符合表26.4.1.1.1(a)膠結材料之試驗數據和經驗。
某些另類的膠結材料可能不適用本規範之結構混凝土用,因此需要評估替代性膠結材料適用性時,可參閱Becker等人(2018)、ITG-10R、以及ITG-10.1R-18建議須評估之混凝土性質。
膨脹水硬性水泥目前尚無CNS國家標準,可暫用ASTM C845。
除了試驗資料之外,提送與專案要求實質同等性能的替代性膠結材料之工程實績,有助於設計者決定是否准用替代品。和所有的新科技一樣,業主須被知會所有的風險和回報。
26.4.1.2.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粒料應符合下列(1)或(2)之規定:(1) 常重粒料:CNS 1240。(2) 輕質粒料:CNS 3691。
(b) 粒料不符CNS 1240或CNS 3691規定者,若經試驗或實際案例證明可產生足夠混凝土強度和耐久性,並經監造單位核准後,亦可允許使用。
(c) 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碎塊或再生粒料,若具備資料證明符合CNS 1240或CNS 3691規定者,並經設計者和監造單位批准後,亦可允許使用。
(d) 噴凝土使用之粒料應符合CNS 1240規定。
解說:
CNS 15286混合水泥之 IS (≥70) 型含等於或超過重量比70 %水淬高爐爐碴粉。
混凝土中添加適量膨脹水硬性水泥可抵減結構混凝土之收縮量,適用於無收縮混凝土,如機械底座錨定、機場滑行道等。
鋁質水泥、高鋁水泥、貝萊土水泥 (Belite-rich cement) 等均屬特殊水泥,依據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 (土木402-94a)」第1.8節之規定。
符合CNS規格的粒料並非全然經濟可得,反而在一些情況下,不符合CNS 1240或CNS 3691規格的材料,在類似的暴露條件下具有令人滿意的性能使用紀錄。這些替代材料,如果可提出滿意的性能證據,可被允許使用。一般而言,宜使用符合指定規格的粒料。
本規範規定以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碎塊或再生粒料製成的混凝土為專案專用。以再生粒料製成的新拌和硬固混凝土性質受諸多因素影響,包括破碎前原混凝土之性質、品質、及變異性,回收粒料的性質和變異性,包括篩選、分級、配比和均勻性等。CNS 1240說明使用這些再生粒料可能需要某些額外的預警,包括任何此類粒料宜符合CNS 1240耐久性要求,以及提送混凝土配比宜符合工程指定之暴露等級,特別關注的項目包括混凝土鹼質與粒料反應活性、氯離子含量、硫酸鹽含量。此外,相較於以一般常重粒料製成的混凝土,以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碎塊或再生粒料製成的混凝土具有較顯著的變異性(Bezaerra Cabral, et al. 2010)。本規範要求公開資料證明以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碎塊或再生粒料製成的混凝土,能符合設計要求的力學性質和耐久性,這些性質在設計過程中可能經過計算或假設但未規定於合約文件。每個專案和暴露條件組合應該各自訂定混凝土使用再生粒料(含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碎塊)之核可標準,專案之測試計畫和允收準則由設計者訂定之。ACI 555R提供檢驗此類粒料所需性能之注意事項。亦可參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6)出版之「再生混凝土使用手冊」。
26.4.1.3.1 合格要求:
(a) 礦物填料應符合相關規定。
解說:
礦物填料係磨細之粒料粉末,可用於自充填混凝土或任何混凝土拌成物,藉由顆粒堆砌最佳化改善新拌和硬固混凝土之性質。ASTM C1797定義以Type A和Type B礦物填料以碳酸鹽類粒料製成,Type C礦物填料以混有其他礦物之碎石塊製成。注意第26.4.2節規定碳酸鹽類礦物填料不得用於暴露在硫酸鹽之混凝土。
26.4.1.4.1 合格要求:
拌和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解說:
幾乎任何無明顯味道或氣味之可飲用天然水,都適用作為拌製混凝土的拌和水。拌和水中含過多雜質可能會影響混凝土之凝結時間、強度和體積穩定性,並且還可能導致白華或鋼筋腐蝕。
在拌和水中可能有來自粒料或摻料的鹽類或其他有害物質,這些額外的量宜被考量納入混凝土中的總雜質量。
CNS 13961允許使用未測試的可飲用水,並訂有使用非飲用水來源 (如在混凝土製程中產生者) 之認可方法,包含考量對凝結時間和強度之影響,並建立確保持續監測水質之測試頻率。
CNS 13961訂有拌和水中氯鹽、硫酸鹽、鹼金屬鹽和固體含量之選擇性限值,可適時引用。
液態摻料所含水分應視為拌和用水一部分,於配比中加以調整。
拌和水,包括粒料表面游離水提供之部分,若用於含鋁製埋設物之混凝土、或混凝土澆置採免拆鍍鋅鋼模(stay-in-place galvanized steel forms),其氯離子含量不可影響鋁料或鍍鋅鋼模。
26.4.1.5.1 合格標準應包括:
(a) 摻料應符合(1)至(4)之規定:
(1) 減水、緩凝及速凝劑:CNS 12283。
(2) 混凝土流動化劑:CNS 12833。
(3) 輸氣劑:CNS 3091。
(4) 抑制氯化物引起之腐蝕:CNS 12456。
(b) 使用不符合第26.4.1.5.1(a)節規格之摻料,須經設計者事先審查。
(c) 除僅含在摻料成份雜質中之氯外,氯化鈣或摻料含氯者不得用於預力混凝土、含鋁製預埋件之混凝土或採免拆鍍鋅鋼模之混凝土。
(d) 摻料使用於含有膨脹水泥之混凝土時,應與水泥相容且不產生有害之影響。
(e) 噴凝土用摻料應符合CNS 14689。
解說:
各項混凝土摻料之使用,以能達所要求之混凝土性能,且對其他混凝土性質無妨害為原則,並經監造者許可。
摻料之用量及用法亦有所限制,配比設計前對所用摻料,宜詳細閱讀其原製造廠之使用說明書,並作必要之配合,必要時與供應商洽商。可信之試驗報告係指學術研究或公正機構之試驗報告,原製造廠之使用說明書之可信度宜有試驗報告或優良之使用紀錄佐證。若無上項之試驗報告時,要求廠商委託學術研究或公正機構進行試驗加以評定。
施工所使用之摻料與選用配比設計時所使用之摻料相同。
除本規範之規定外,使用摻料時,宜依照產品說明書之規定。
腐蝕抑制劑亦可參考ASTM C1582之相關規定。
(b) 為增進混凝土某項性質所用之摻料,若對混凝土其他性質有不良影響,致使無法符合設計要求時,不得使用。
各種摻料應有可信之試驗報告或原製造廠之使用說明書以作為配比設計之依據。必要時可進行試驗,測試其性能。
摻料之性能與使用時之溫度相關,因此宜注意使用季節之氣溫,做相同溫度下之性能試驗。
(c) 一般而言,因為在腐蝕上預力鋼筋比非預力鋼筋更受到關切,故預力混凝土禁止使用氯化鈣。預力鋼筋斷面局部縮減可能導致鋼材斷裂 (參考ACI 222R)。
氯離子的存在可能導致鋁質埋設物 (如導管) 腐蝕,尤其當鋁與預埋鋼材接觸且混凝土處在潮濕環境。含鋁質埋設物保護要求參見第26.8.2節。鍍鋅鋼板和免拆鍍鋅鋼模板可能發生腐蝕,尤其是在潮濕環境中或被混凝土厚度、塗布或不透水覆蓋物抑制乾燥時。混凝土中氯離子濃度規定限制參見第19.3.2.1節。
(d) 某些情況下,摻料使用於含有膨脹水泥之混凝土時,曾造成降低膨脹量或增加收縮值,詳見ACI 223R。
26.4.1.6.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用於抗剪之鋼纖維加強材應滿足下列(1)和(2)之規定:(1) 製成異形且符合CNS 12892之規定。
(2) 長徑比至少為50,但不超過100。
解說:
(a) 異形鋼纖維可提高與混凝土力學錨定, 纖維長徑比之限值係根據可用的試驗數據(Parra-Montesinos 2006)。因為没有迦凡尼電池效應 (galvanic action) 導致腐蝕的數據可供參考,構材採用不銹鋼鋼筋或鍍鋅鋼筋時,不建議同時使用異形鋼纖維。
26.4.1.7.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噴凝土材料包裝、預混、乾粉、原料組合須符合相關規定。
解說:
我國尚無噴凝土原料標準,可參考ASTM C1480。
(a) 下列(1)至(17)為依暴露等級或構件設計,對各混凝土拌成物之要求:
(1) 最低規定混凝土抗壓強度 `fc^'`。
(2) 依第19.2.2.2節規定之最小混凝土彈性模數Ec。
(3) 異於28天之混凝土`fc^'`測試齡期。
(4) 適用於第19.3.2.1節最嚴格指定之耐久性暴露等級之最大w/cm。
(5) 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不超過下列(i)、(ii)及(iii)之最小值:
(i) 模板面間最窄尺度之1/5;
(ii) 板深度之1/3;
(iii) 單支鋼筋或鋼線、成束鋼筋、預力鋼筋、單根鋼腱、成束鋼腱或套管間最小規定淨間距之3/4。
經設計者判斷,考量其工作性和搗實方法,如混凝土澆置時不會產生蜂窩或空隙,這些限制可免予採用。
(6) 依照第19.3.3.1節規定暴露類別F適用之含氣量應依照CNS 3090。
(7) 構材位於暴露類別F3,指定混凝土配比適用之輔助性膠結材料限制參照表26.4.2.2(b)規定。
(8) 構材位於暴露類別S1、S2或S3,除非經設計者認可,否則不得使用碳酸鹽類礦物填料。
(9) 依照第19.3.2.1節規定暴露類別S適用之膠結材料。
(10) 構材位於暴露類別S,容許指定任何符合第26.4.2.2(c)節之規定替代性膠結材料組合。
(11)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S2或S3,禁止使用含氯化鈣之摻料。
(12)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W1或W2,評估潛在鹼-粒料反應性之要求。
(13) 依照第19.3.2.1節規定暴露等級C適用之水溶性氯離子濃度限制。
(14) 輕質混凝土穩定後密度。
(15) 如果依表19.2.4.1(b)決定設計用`lambda`值,則要求提交輕質混凝土拌成物中粒料體積占比,以驗證`lambda`值。
(16) 若符合第9.6.3.1節用於抵抗剪力時,對鋼纖維混凝土之要求。
(17) 噴凝土用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不超過1.25 cm (12.5 mm)。
(b) 根據構材預期暴露之嚴重程度,設計者可決定其暴露等級。
(c) 結構各部位在特定施工階段需要之抗壓強度,由設計者設計訂定。
解說:
(a)(4) 依照表19.3.2.1,計算w/cm是依據混凝土拌成物中所有膠結材料和輔助性膠結材料,但使用替代水泥混凝土之w/cm,可能不會反映出以表26.4.1.1.1(a)許可的卜特蘭水泥及輔助性膠結材料製成混凝土之強度和耐久性。如第26.4.1.1.1(b)節解說所述,使用替代性膠結材料之混凝土性能測試及建立適當的專案標準是極為重要的。
(a)(5) 粒料粒徑之限值,有助於澆置鋼筋周遭混凝土時,不會因緊密排列的鋼筋堵塞造成蜂窩。本規範目的在於讓設計者就各混凝土拌成物選擇適當的粒料最大標稱粒徑,並將該數值納入設計圖說。因為粒料最大粒徑可能影響混凝土性質 (譬如收縮) 及混凝土成本,因此宜允許採用與第26.4.2.1節要求一致的粒料最大粒徑。若可同時減少漿體體積,則增加粒料粒徑將會減少收縮。
粗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係指至少95 %粒料通過 (且大一號篩需100%通過) 之粒徑篩號,粒徑過大可能導致混凝土無法充分填滿模板內部角落或包裹埋設物四周;但粒徑減小會增加粒料之總表面積,因而增加水泥漿體用量,即提高水泥用量而提高成本,並增加體積不穩定性 (收縮、龜裂及潛變量),宜適當選擇粒徑以平衡利弊。但國內碎石場通常僅供應標稱最大粒徑為2.5到1.9 cm之粒料,其他粒徑之粒料常需特別訂購。如用泵送機泵送混凝土仍宜符合本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 (土木402-94a)」第7.10.4節之規定,其粒料標稱最大粒徑宜小於輸送管內徑之1/4。
(a)(6) CNS 3090訂定交貨時空氣含量許可差為±1.5百分點。噴凝土亦同。
(a)(8)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S2或S3時,混凝土拌和使用碳酸鹽類礦物填料會導致硫酸鹽侵蝕,相關資訊參閱ACI 201.2R。暴露於硫酸鹽之混凝土可使用ASTM C1797 Type C以非碳酸鹽類碎石製成的礦物填料。
若使用碳酸鹽類碎石製成的Type A、B、及C礦物填料,其水泥和礦物填料中碳酸鈣之總重量占比在全部膠結材料的15 %以下,則其抗硫酸鹽侵蝕侵蝕能力可用CNS 14794評估是否符合表26.4.2.2(c)所列膨脹標準。
(a)(12)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W1或W2有發生潛在鹼-粒料反應之疑慮。如ASTM C1778所述,所謂鹼-粒料反應(Alkali-Aggregate Reaction, AAR)是指混凝土孔隙溶液中的氫氧根離子與某些粒料中的成份發生化學反應,依反應岩類不同分成兩種:與多種矽酸鹽類礦物之鹼-氧化矽反應(Alkali-Silica Reaction, ASR);與含有白雲石粒料之鹼-碳酸鹽反應(Alkali-Carbonate Reaction, ACR)。兩種反應生成物吸水後會膨脹造成混凝土龜裂,進而減少混凝土結構強度和使用壽命。如ASTM C1778所述,減輕ASR的選項包括使用輔助性膠結材料或限制混凝土鹼質含量,而惟有不使用活性粒料才能避免發生ACR。
(a)(14) 穩定後密度 (equilibrium density) 是輕質混凝土在開始施工後,假設某種乾燥程度下的密度估計值。輕質混凝土的穩定後密度,依據CNS 3691測定之。根據新拌混凝土密度和穩定後密度間建立的相關性,輕質混凝土交貨時可以新拌混凝土密度作驗收。新拌混凝土密度變動範圍視濕度、含氣量、拌和配比、及輕質粒料種類而異,建立新拌密度與所需穩定後密度之相關性時宜列入考慮。輕質混凝土密度和強度之允收是必要的,因為設計用`lambda`值及自重都是穩定後密度的函數。
(a)(16) 假如鋼纖維用於抵抗剪力,則對鋼纖維混凝土有特別的要求,包括:第26.4.1.6.1(a)節規定之纖維要求、第26.4.2.2(i)節規定之最低用量要求、第26.12.7.1(a)節規定之允收準則。纖維通常規定纖維類型、纖維長度、長徑比( `l//d` )和用量(ACI 544.3R)。
針對結構上的應用,本規範只述明使用不連續的異形鋼纖維來抵抗剪力;對於將不連續的異形鋼纖維應用於不同的結構用途時,第1.9節提供相關認可程序。此外,在混凝土中使用不連續的異形鋼纖維也有非結構性應用或其他功能性目的;本規範在述及使用鋼纖維提供剪力強度之規定,並不適用於非結構性應用。
(b) 混凝土耐久性需求係根據第19.3節構材之暴露等級來決定,因此,構材暴露等級成為要求混凝土拌成物的依據。第19.3.1節規定由設計者指定結構中不同構材的暴露等級,則混凝土拌成物宜依其規定,但本規範並不要求設計圖說中敘明暴露等級。若設計者要求承包商依ACI 301規範訂定混凝土性質,則各構材暴露等級宜在設計圖說中敘明。
(c) 如設計或施工規定現場混凝土在特定齡期或施工階段,達到一定的強度,則這些要求宜在設計圖說中明訂。需要指定混凝土抗壓強度要求的特定施工時機,包括拆除模板和支撐之時間點,此外,宜指定混凝土抗壓強度要求的時機為:(1) 場鑄後拉混凝土施預力時;
(2) 預鑄混凝土脫模、裝卸、運輸和安裝時;
(3) 預鑄預力混凝土在預力轉移、脫模、裝卸、運輸和安裝時。
構材使用之混凝土抗壓強度,一般係指以標準養護28天齡期之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表示之,且應符合設計圖說要求之最小抗壓強度。預鑄構材混凝土之養護,一般採用加熱養護(如蒸汽養護或熱模養護)方式提高早期強度以提早脫模;通常,經過加熱養護之混凝土,其28天齡期的抗壓強度,都比經標準養護者為低。因此,進行預鑄構材混凝土之配比設計時,宜考量此因素對28天齡期抗壓強度的影響,使得混凝土之抗壓強度平均值不低於規定強度。於製造工廠內,與構材在相同養護條件下養護之抗壓試體,其平均抗壓強度值可視為構材當下之強度,該強度宜符合設計圖說於各指定齡期下之強度要求,例如,脫模強度及出貨強度(臺灣混凝土學會 2016a)。
對非由設計者設計的結構部分,參見第26.4.2.2(a)節。
(a) 結構各部位在特定施工階段需要之抗壓強度,若非由設計者訂定,應提交審查。
(b) 對於設計圖說註記受凍融循環與適用除冰劑之構材,其混凝土輔助膠結材料所含之飛灰或其他天然卜作嵐材料、矽灰、水淬高爐爐碴粉最大百分比不超過表26.4.2.2(b)和下列(1)與(2)之規定:
(1) 輔助性膠結材料所含之飛灰或其他天然卜作嵐材料、矽灰、水淬高爐爐碴粉用於製造CNS 15286混合水泥者,應符合表26.4.2.2(b)規定。
(2) 不論混凝土拌成物所含膠結材料有幾種,表26.4.2.2(b)之個別限制量均適用。
表26.4.2.2(b) 暴露等級F3 之混凝土膠結材料限制
輔助性膠結材料 |
佔總膠結材料 |
符合CNS 3036規定之飛灰或其他天然卜作嵐材料 |
25 |
符合CNS 12549規定之水淬高爐爐碴粉 |
50 |
符合CNS 15648之矽灰 |
10 |
飛灰或天然卜作嵐材料和矽灰總量 |
35 |
飛灰或天然卜作嵐材料、水淬高爐爐碴粉和矽灰總量 |
50 |
(c) 對於設計圖說註記暴露在硫酸鹽之構材混凝土,如經抗硫酸鹽測試能符合表26.4.2.2(c)標準,允許採用不同於第26.4.2.1(a)(9)節規定之膠結材料組合。
表26.4.2.2(c) 建立暴露類別S 之膠結材料組合的適用性要求
暴露等級 |
使用符合CNS 14794規定測試之最大膨脹應變 |
||
6個月 |
12個月 |
18個月 |
|
S1 |
0.10% |
無要求 |
無要求 |
S2 |
0.05% |
0.10% [1] |
無要求 |
S3 選項1 |
無要求 |
無要求 |
0.10% |
S3 選項2 |
0.05% |
0.10% [1] |
無要求 |
[1] 只有當量測膨脹超過6個月之最大膨脹限值,才適用12個月之膨脹限值。
(d) 對於混凝土確認用於接觸水之環境者,須提交證明混凝土拌成物符合(1)和(2)之規定:
(1) 非鹼-二氧化矽活性粒料,或另訂減輕鹼-氧化矽反應之措施。
(2) 非鹼-碳酸鹽質活性粒料。
(e) 須以下列(1)或(2)顯示氯離子含量符合規定限制:
(1) 依據混凝土材料檢測之氯離子含量與混凝土拌成物配比,計算混凝土拌成物中總氯離子含量。試體可採依CNS 1231製作及標準養護之圓柱試體取代結構物之鑽心試體,對相同混凝土材料來源之每一配比,應至少檢驗三個圓柱試體,取試驗結果之平均值為該配比之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2) 依CNS 14703測定28天至42天齡期內之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f) 預力混凝土禁用含氯化鈣之摻料。
(g) 除構材有更嚴格之限制外,混凝土澆置於或接觸免拆鍍鋅鋼模時,硬固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相對於總膠結材質量比上限為0.3 %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最大容許值為0.15 `kg//m^3`。
(h) 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和穩定後密度分別以CNS 11151和相關規定測定,並建立相關性。已建立相關性之新拌混凝土密度,可作為允收之依據。
(i) 用於抵抗剪力之鋼纖維混凝土應符合下列(1)與(2)之規定:
(1) 符合CNS 12892之規定。
(2) 每一立方公尺混凝土至少包含 60公斤重之異形鋼纖維。
解說:
(b) 輔助性膠結材料之限制適用於構材暴露等級F3的混凝土拌成物。
(c) 對暴露類別S之拌成物要求,規定於第19.3.2.1節。各等級硫酸鹽暴露採用表19.3.2.1所列以外之膠結材料替代組合,可用CNS 14794評估混凝土拌成物之抗硫酸鹽侵蝕能力。ACI 201.2R中有比CNS 14794評定此拌成物品質更詳細的指引。表26.4.2.2(c)所列膨脹標準,係依CNS 14794試驗,CNS 15286之中度抗硫酸鹽 (選定MS) 等同於暴露等級S1、高度抗硫酸鹽 (選定HS) 等同於暴露等級S2或S3選項2,18個月之膨脹值限制只適用暴露等級S3選項1。
(d) 混凝土供應商可提供文件說明潛在的鹼-粒料反應。ASTM C1778 提供測定粒料活性之方法、準則、以及指引如何降低混凝土中鹼-粒料反應的危害。
(e)(1) 此項原列於ACI 318-19規範解說,今移至規範本文以避免應用時模稜兩可。實務上常用由混凝土供應者依混凝土配比組合中各材料之氯離子含量來計算混凝土拌成物中總氯離子含量,其計算結果應符合設計者依表19.3.2.1所定之值。膠結材料和拌和水之總氯離子含量可依CNS 1078測定,粒料之總氯離子含量可取粒料樣本以CNS 14702測定,摻料之總氯離子含量由供應商提供,以配比組合估算混凝土總氯離子含量是偏保守的。若計算之總氯離子含量超過表19.3.2.1之規定,可調整混凝土材料直到符合規定,或改以第26.4.2.2(e)(2)款測定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e)(2) 當第26.4.2.2(e)(1)節估算之總氯離子含量超過表19.3.2.1之規定時,可以CNS 14703測定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替代之。溶於孔隙溶液的氯離子會影響鋼筋或預埋鐵件腐蝕,為了估算會影響腐蝕的水溶性氯離子含量,CNS 14703適用於混凝土水化作用後,某些材料如粒料之氯離子並不以水溶性氯離子形式存在,甚至某些氯一開始解離時會被膠結材料水化作用固結,未溶於水的氯被認為不會加速預埋鐵件腐蝕。
(g) 承包商可能選擇未列於設計圖說之施工法,有鑑於混凝土接觸免拆鍍鋅鋼模可造成的危害,在此要求之氯離子含量限制可能較設計圖說更嚴格。例如某構材原設計圖說規定最大氯離子含量為1 %,若使用免拆鍍鋅鋼模,將須更嚴格的限制氯離子上限為0.3 %之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最大容許值為0.15 `kg//m^3`。
(h) ASTM C567提供兩種測試穩定後密度的方法。為量測穩定後密度,試樣要維持在溫度23°C和相對溼度50 %直到質量為定值,此量測過程耗時超過2個月,或者逕由烘乾試樣密度迅速推算穩定後密度。
設計者可要求依ASTM C567規定量測穩定後密度。
26.4.3 混凝土拌成物配比
解說:
有別於前版規範,本版不包括對混凝土配比的統計要求。因為訂定混凝土拌成物配比並非設計者的責任,故從本規範中移除。此外,該資訊可在ACI其他文件取得,如ACI 301和ACI 214R。
26.4.3.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應建立混凝土拌成物配比,使混凝土符合下列(1)至(4)之規定:
(1) 可順利澆置包裹鋼筋且不產生析離。
(2) 符合設計圖說之耐久性要求。
(3) 符合標準養護試體之強度試驗要求。
(4) 依設計圖說要求測試混凝土之彈性模數時,應符合下列(i)至(iii)項規定:
(i) 測定彈性模數須從同一混凝土樣品製作至少三個圓柱試體,在28天或在指定之齡期測試,並計算平均值。
(iii) 混凝土拌成物之彈性模數量測值大於或等於規定值,應被判定為可接受。
(b) 混凝土拌成物之配比,應依據設計圖說相關規定,或設計者可接受之替代方法來建立。此替代方案採用之混凝土拌成物配比強度試驗紀錄應為24個月內之數據。
(c) 用於混凝土拌成物配比之混凝土材料,應與預定工程使用者相當。
(d) 如果不同混凝土拌成物用於工程中之不同部分,每一拌成物皆應符合設計圖說所載之混凝土拌成物要求。
(e) 應建立噴凝土配比,使噴凝土符合下列(1)至(3)之規定:
(1) 可順利包裹鋼筋且不產生析離。
(2) 符合設計圖說之耐久性要求。
(3) 符合噴凝土強度試驗要求。
解說:
(a) 本節提供開發拌成物配比的要求。混凝土要求具有工作性,且符合本規範耐久性和強度的要求。“無析離”係指混凝土在新拌狀態下,粒料保持均勻分布並具凝聚性的拌成物。泌水被認為是某種型式的析離。需要之工作性取決於鋼筋密集程度、構材幾何形狀,以及使用澆置和搗實方法。選定所需混凝土工作性宜考量承包商的施工需求。
選用水膠比須夠低,或輕質混凝土的抗壓強度須夠高,以符合強度標準規定和特殊暴露歸類的要求。本規範不包括特殊嚴苛暴露環境的條款,例如接觸化學品、高溫、施工期間短期的凍融、磨損條件或其他結構相關的特殊耐久性考量。本規範亦未觸及美觀的考量,如表面修飾。如須適用這些項目,宜在設計圖說中具體載明。
標準養護試體的強度試驗要求,規定於第26.12.3節。
混凝土因其使用目的之不同,可能對其強度、耐久性、工作性、耐磨性等性能而有特別要求,因此有「高性能混凝土」等名詞出現,以表示某些特別性能之提升。設計使用該等混凝土構造時,宜另遵循適當之特別設計規範或經評估適用後仍依本規範各章節之規定設計。該等混凝土之配比、品質及施工等宜作特別規定。
混凝土之工作性、耐久性與強度均相互關聯,本節規定配比須同時符合此三項要求。傳統上,工程師常以強度作為混凝土配比之主要要求,但近年來發現混凝土之耐久性已成為設計之關鍵,其要求之水膠比常低於強度所需要,故有耐久性顧慮者宜優先考量耐久性要求。
(a)(4) 為了證明混凝土拌成物能達成規定的彈性模數,可能需要參考ASTM C469進行彈性模數試驗,而同時規定彈性模數Ec值和測試齡期是必要的。施工中經試驗確認混凝土是否達到規定的彈性模數則由設計者研判,包括決定允收標準。監造單位(主管建築機關)也可能會要求現地試驗。
(b) 混凝土拌成物配比的建立,可參考ACI 301之第4.2.3節之規定,或設計者可接受的替代方法。採替代方案時,標準養護試體強度通過驗收測試之機率,宜符合或超出ACI 301之第4.2.3節所定方法的機率。ACI 301之第4.2.3節包含ACI前版規範所提出之統計程序以選擇要求平均強度。另外,混凝土製造商亦可提出證據以取得設計者接受,證明混凝土可藉由其他的配比方式,滿足專案要求和第26.12.3節的允收準則。本規範假設不符合第26.12.3節規定之允收準則的或然率不大於1%,依據ACI 301的配比方法,可將風險保持在這個水準。評估任何替代配比方法的關鍵因素,在於是否能維持此風險水準的能力。參閱ACI 214R,以了解更多資訊。
(d) 如果專案中有一種以上的混凝土拌成物,則每種拌成物均需要滿足本規範的要求。改變混凝土的成分,如膠結材料、粒料或摻料的來源或類型,即視為不同的拌成物。因應現場條件而小改變拌成物配比,可不視為新的拌成物。
設計圖說中對混凝土拌成物的要求,規定於第26.4.2.1(a)節。
本規範強調混凝土配比的首選方式為現場的拌製經驗或試驗室試拌。
經長期之驗證,目前已普遍接受使用適量之卜作嵐材料以增進混凝土之耐久性。若大量使用卜作嵐材料而忽略其對混凝土早期強度、泌水、工作性的影響,則可能產生裂縫及其他未能預期之不良效果,反而不利於結構物之耐久性,故卜作嵐材料的使用量應經驗證。混凝土耐久性設計亦需考慮拌和水量的使用。採用較高水量時,對工作性有利,但會降低混凝土耐久性。
暴露等級F3以外之混凝土配比要求,可遵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之「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與「公共工程高爐石混凝土使用手冊」。考量目前台灣燃煤飛灰品質及施工品管水準,建議除另有規定外,公共工程用混凝土摻用飛灰之限制應按該等手冊之規定辦理,注意飛灰之品質、穩定性、施工及養護事項。
本規範允許使用符合CNS 12549規定之「水淬高爐爐碴粉」作為結構用混凝土之輔助性膠結材料,其他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材料僅限用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舉之項目。
26.4.4 混凝土拌成物特性之文件
26.4.4.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混凝土使用前和變更已使用之拌成物前,其特性證明文件須送交設計者審核。證明文件中應包括能符合設計圖說對新拌和硬固混凝土拌成物要求之證明,該證明應包括曾使用過之相同混凝土拌成物,依第26.12.1.1節規定之連續強度試驗紀錄或實驗室之試拌。
(b) 若無現場或實驗室試驗數據,且 `fc^'`≤350 `kgf//cm^2`[35 MPa],則經設計者核可,混凝土配比應根據其他經驗或資料決定。若`fc^'` >350 `kgf//cm^2`[35 MPa],則須提供試驗數據以證明提議之拌成物特性。
(c) 施工階段可允許調整混凝土拌成物,使用前應提交佐證資料給監造者審核,證明其可符合設計圖說要求。
(d) 噴凝土拌成物使用前和變更已准用之拌成物前,噴凝土拌成物之特性證明文件須送交監造者審核,證明文件中應包括提議之拌成物能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解說:
(a) 審查混凝土拌成物是必要的,可確保其對專案的適用性,及符合所有由設計者所指定的強度和耐久性要求。通常設計者,藉審核混凝土拌成物的文件,評估混凝土是否符合第26.12.3節規定之強度試驗驗收要求,和是否使用可接受的材料。ACI 214R討論的統計學原理,可應用在評估該拌成物是否符合第26.12.3節規定之強度試驗要求。
設計圖說中對混凝土拌成物的要求,詳如第26.4.2.1(a)節規定。
(b) 如`fc^'` ≤350 `kgf//cm^2`[35 MPa] 且無法獲得試驗數據時,混凝土拌成物宜建立產生夠高平均強度的配比,使混凝土不滿足強度允收準則的可能性,維持在可接受的低標準。ACI 214R提供適當平均強度的指引,本條款的目的是當混凝土供應非預期中斷,且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測試和評估時,仍允許施工可持續進行。本條款也適用於小型計畫,因其試拌成本支出是不合理的。
(c)專案執行期間有時候調整拌成物是必要的或有益的,可能導致調整拌成物的情況包括混凝土材料改變、季節溫度波動、或改變混凝土輸送和澆置方法。此外,可適當要求調整拌成物倘若強度試驗結果高於或低於要求。
設計圖說中對混凝土拌成物的要求,詳如第26.4.2.1(a)節之規定。
26.5 混凝土生產與施工
解說:
混凝土拌和、裝卸、運輸和澆置的詳細建議可參考ACI 304R。
26.5.1 混凝土生產
26.5.1.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膠結材料和粒料應適當貯存,以防止劣化或污染。
(b) 已劣化或被污染之材料,不得使用於混凝土中。
(c) 混凝土拌和及運輸設備應符合CNS 3090之規定。
(d) 預拌及場拌混凝土應依照CNS 3090計量、拌和與運送之規定。
解說:
(c) CNS 3090說明用於生產混凝土設備的操作要求。
(d) CNS 3090為預拌混凝土規範,主要是利用質量 (重量) 稱量原料,及採批次生產,這是常見的混凝土生產方法,亦常用於預鑄混凝土廠。此規範訂定拌和機容量、計量裝置準確度、批次生產準確度、拌和及運送之規定,及評估拌和混凝土均勻性試驗。
26.5.2 混凝土澆置和搗實
26.5.2.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混凝土澆置空間之碎片和冰,應在澆置前清除。
(b) 除使用特密管或經設計者及主管單位允許外,混凝土澆置前應清除澆置處之積水。
(c) 從拌和機到最終澆置位置之混凝土輸送設備,應具備達到混凝土澆置要求之能力。
(d) 不得使用鋁或鋁合金管泵送混凝土。
(e) 混凝土澆置應符合下列(1)至(5)之規定:
(1) 在澆置地點,應有適當之混凝土供料速率。
(2) 供料速率能讓混凝土在任何時候具有足夠工作性,能依預定方法搗實。
(3) 材料不析離或損失。
(4) 連續澆置不可中斷過久,以免導致混凝土失去工作性而形成冷縫。
(5) 卸料儘可能接近最終澆置位置,以免再搬動或流動而產生析離。
(f) 混凝土受污染或失去初始工作性,導致無法使用預定方法搗實時,此混凝土不得使用。
(g) 除設計者另有限制外,根據CNS 3090之限制條件可容許重拌混凝土。
(h) 混凝土澆置開始後應連續作業,直到完成由預定邊界或工作縫所形成之一個板塊或區域。
(i) 澆置過程中,混凝土應以適當方式在鋼筋和埋設物周圍及模板角落搗實。
(j) 施噴新一層噴凝土前,鄰近施噴處回彈之噴凝土或溢噴部分須先移除。
(k) 清除溢噴和回彈部分之噴凝土不納入工程內。
(l) 欲二次施噴之噴凝土表面須在終凝前處理粗糙度達6 mm。
(m) 在硬固噴凝土表面澆置額外材料前,須清除浮漿、清潔接縫、並潤濕表面。
(n) 現場新施噴噴凝土若有下垂、垂流、析離、蜂窩、或砂袋時須清除並重新施噴。
(o) 應由合格噴凝土操作員施噴全部之噴凝土。
(p) 若專案特別要求製作噴凝土格板模型,噴凝土操作員須證明有能力施噴認可之噴凝土格板模型,並經監造者核可。
解說:
(a) 於澆置混凝土前清潔模板內部,特別是可能積存在模板內部之鋸屑、釘子、木片和其他碎片,需予以清除。
(b) 本節提到的特密管不是一個短管或象鼻管,為一種全深度管用於依認可程序澆置水中混凝土。關於使用特密管澆置混凝土的資訊,可參考ACI 304R。
(c) 本規範要求混凝土裝卸和運輸設備能夠在所有條件和澆置方法下,連續且可靠的在澆置處提供混凝土材料。此適用於所有的澆置方法,包括:泵送、皮帶輸送機、氣動系統、單輪手推車、四輪車,起重機吊桶和特密管。
(d) 如果混凝土使用鋁或鋁合金製泵送管泵送,水泥中鹼質會與管內面受磨損的鋁反應會產生氫氣,導致強度損失,研究(Newlon and Ozol 1969)證實可導致強度降低達50 %。因此,鋁或鋁合金的設備不宜用於泵送管線、特密管或混凝土拌和車卸料短槽以外之導槽。
(e) 混凝土供料速率宜與澆置設備容量和作業能量相配合。混凝土供料快於澆置設備和作業能量可容納時,會使混凝土在設備內等待卸料,導致其工作性損失。混凝土供應過度延遲,亦可能導致先前澆置的混凝土變硬及形成冷縫。
混凝土裝卸和傳輸的每個步驟都需要被控制,以使每個批次內及各批次間保持均勻性。減少粗粒料從水泥砂漿中,或水從其他成分中析離是重要的。
從運載車輛卸料至澆置點,長距離之重新裝卸或運輸混凝土,會導致材料析離。本規範因此要求混凝土卸料應儘量接近其最終位置。然而,自充填混凝土拌成物具有較長的流動距離,仍可保持最少析離的穩定性,ACI 237R提供自充填混凝土的指引。
(g) 只要不違反規定之最長拌和時間和水膠比 (w/cm) 限制,CNS 3090允許混凝土卸料前加水拌和,使其達到規定的坍度範圍。
(i) 混凝土搗實的詳細建議,詳見ACI 309R,該指引介紹關於搗實機理資訊,並提供各種類型混凝土拌成物搗實設備特性和作業程序建議。
(j) 噴凝土回彈部分是其與模板、鋼筋、或硬固噴凝土碰撞而鬆動的粒料和水泥漿。溢噴混凝土是指附漿體材料施噴時由噴嘴分離而黏附在鋼筋及模板,相鄰表面必須加以保護溢噴。
(n) 倘若噴凝土因稠度不佳、鄰近振動、或不當修飾導致垂流,該部分應予以移除並重新施噴。ACI 506.4R有更詳盡的噴凝土修補建議。
(o) 操作員經講習、訓練、考試及實作評量取得資格。噴凝土操作員宜經符合乾拌和濕拌噴凝土之ACI認證計畫 (CCP 660.1-15)。
26.5.3 養護
26.5.3.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若需要現場養護試體額外輔助性試驗以驗證養護及保護之合適度時,要有這些輔助性試驗之試體數量、尺度和試驗頻率。
26.5.3.2 合格要求
(a) 非早強混凝土除採用加速養護外,澆置後溫度應保持在10°C [283 K] 以上和潮濕條件下至少7天。
(b) 早強混凝土除採用加速養護外,澆置後溫度應保持在10°C [283 K] 以上和潮濕條件下至少3天。
(c) 可使用高壓蒸氣、常壓蒸氣、熱濕氣、熱水或其他經設計者核可之方式,以加速養護方法來加速混凝土強度成長及縮短養護時間。若使用加速養護時,須遵守(1)和(2)之規定:
(1) 考慮載重階段之抗壓強度應至少為該載重階段所需要之強度。
(2) 加速養護不得損害混凝土之耐久性。
(d) 若主管單位或設計者有所要求,除標準養護圓柱試體之試驗結果外,應提供根據下列(1)和(2)規定養護之圓柱試體試驗結果。
(1) 須與標準養護圓柱試體之同時間及同樣品中,模製至少2個直徑15 cm高30 cm,或3個直徑10 cm高20 cm現場養護圓柱試體。
(2) 現場養護圓柱試體應根據CNS 1231之現場養護程序進行養護,並依據CNS 1232之規定進行試驗。
(e) 如符合下列(1)或(2)之規定,混凝土保護和養護程序應視為適當:
(1) 於規定 `fc^'`之試驗齡期,現場養護圓柱試體之平均強度,至少達標準養護圓柱試體強度之85 %。
(2) 試驗齡期之現場養護圓柱試體平均強度至少超過`fc^'`達35 `kgf//cm^2`[3.5 MPa]。
(f) 噴凝土養護須符合下列(1)至(3)之規定:
(1) 於噴凝土施噴完成後24小時內,以下列方法擇一作初期養護。
i. 圍水、噴霧、或連續灑水。ii. 以吸水毯、膠布或其他披覆持續保持潮濕。iii. 使用養護劑在表面形成一層膜片。
(2) 於噴凝土施噴完成後24小時之後,以下列方法擇一作後期養護。
i. 沿用初期養護方法。ii. 以木板材料覆蓋。iii. 其他可持續保濕之披覆。
(3) 後期養護持續時間如下。
i. 7日。ii. 3日,倘若使用高早強水泥或添加早強劑。
解說:
混凝土養護的詳細建議,可參考ACI 308R,此指引提供適當養護的基本原理,並介紹混凝土養護的各種方法、程序和材料。
(c) 本節規定適用於預鑄或場鑄構材之加速養護方法。EB001.15、PCI MNL-116和PCI MNL-117提供加速養護的一般資訊。特別注意加速養護的程序,以獲得均勻且滿意的結果。在養護過程中,防止水分損失是必要的。
加速養護混凝土後期的抗壓強度,相較於在適當溫度及潮濕條件下連續養護之相同混凝土,其抗壓強度值會較低。此外,加速養護試體的彈性模數`E_c`與在常溫潮濕下養護之試體不同。
(d) 依現場條件養護之圓柱試體強度,可能被要求用以評估結構中混凝土養護和保護的適當性。
本規範在第26.5.3.2(e)節提供特定標準,用於判斷對結構養護和保護的適當性。為進行有效的比較,現場養護圓柱試體和標準養護圓柱試體需要從同一樣品製作。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養護條件,要儘可能近似結構物之環境條件。現場養護圓柱試體之環境條件,不宜比其代表的結構構材更為良好。
評估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試驗結果,宜認知即使圓柱試體之保存狀況與結構相同,試體可能無法經歷與結構混凝土相同的溫度歷程。溫度歷程的差異,係因圓柱試體與結構構材的水化熱有不同的消散行為。
(e) 研究顯示 (Bloem 1968),如果兩者都在指定`fc^'`之同一齡期試驗,模擬現場妥善保護和養護的圓柱試體,其強度至少是標準養護圓柱試體的85%。因此,85%的值被設定為判斷現場養護是否適當的合理基礎。這是比較現場養護圓柱試體和標準養護圓柱試體的量測強度,而不是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強度和規定的`fc^'`值之間的比較。如果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強度超過 `fc^'` 達35 `kgf//cm^2` [3.5 MPa] 以上,即使未能達到比較的標準養護圓柱試體強度的85%,其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試驗結果仍視為適當。
85%的標準是基於假設混凝土澆置後,至少前7天保持高於10°C [283K] 和潮濕的條件;或高早強混凝土澆置後至少前3天保持高於10°C [283 K] 和潮濕的條件。
如果依前述比較,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無法提供令人滿意的混凝土強度,則需要改善養護的方法。如果試驗顯示混凝土結構的強度嚴重不足,不論結構體有無採用濕養護輔助,都需要按第26.12.4節辦理鑽心試驗來評估結構強度的適當性。
(f) 若使用養護劑,由於多數噴凝土表面比較粗糙,劑量通常要高於製造商建議值。
解說:
冷天係指連續三天以上,氣溫維持下列狀況:(1) 每日平均氣溫低於5°C [278K]。(2) 在任一24小時時段內,均無超過半數 (1/2) 時間之氣溫高於10°C [283K],可參考土木402-94a「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溫度過低會減緩或中止水泥水化作用,造成嚴重的強度損失。
冷天混凝土施工的詳細建議載於ACI 306R。ACI 301和ACI 306.1提供冷天混凝土施工的要求。如果在設計圖說中同時引用ACI 301和ACI 306.1,宜註明何者優先採用。
26.5.4.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冷天運送時混凝土之溫度限制。
解說:
(a) CNS 3090、ACI 306R和ACI 301根據斷面尺度提出對混凝土溫度的要求與建議。
26.5.4.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在冰凍或接近冰凍之氣候,應有適當之設備來加熱混凝土材料與保護混凝土。
(b) 不得使用冷凍或含冰之材料。
(c) 模板、填充料及地面等與混凝土接觸者,應無凍結和冰。
(d) 應選擇混凝土材料和生產方法,使混凝土運送時之溫度符合規定溫度限制。
解說:
熱天係指下列狀況之任一種組合,而致新拌或硬固混凝土之品質,因水份損失速率及水泥水合速率之增快,或其他有害因素,而造成不利之影響: (1) 高氣溫 (2) 高混凝土溫度 (3) 低相對濕度 (4) 風速 (5) 陽光照射。
熱天混凝土施工的詳細建議載於ACI 305R,其中定義高溫氣候響混凝土性能和施工實務上的因素,並建議採取的措施,以消除或減少不良影響。ACI 301和ACI 305.1提供在熱天混凝土施工的要求。
26.5.5.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熱天運送時混凝土之溫度限制。
解說:
(a) ACI 301和ACI 305.1限制澆置時最高混凝土溫度為35°C [308 K]。
26.5.5.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應選擇混凝土材料和生產方法,使混凝土運送時之溫度符合規定溫度限制。
(b) 裝卸、澆置、保護和養護方法應限制混凝土溫度或水分蒸發,以避免降低構材或結構之強度、使用性和耐久性。
解說:
對於結構的整體性,重要的是結構中的接縫宜依據設計需求設置及施工。與設計圖說指示接縫位置有任何偏移,宜經設計者核准。
施工縫或其他接縫的位置,宜設在造成結構弱化最小處。設計時對於接縫需額外考量側向力之設計。
26.5.6.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如果設計需要,應標示施工縫、隔離縫和收縮縫之位置和細節。
(b) 要求通過施工縫傳遞之剪力和其他力量之細節。
(c) 表面前置處理,包括在既有硬固混凝土上澆置混凝土前之表面粗糙處理。
(d) 軋製鋼材和混凝土之間用擴頭釘或銲接鋼筋來傳遞剪力之位置,其鋼材須保持清潔、無漆。
(e) 若要在預鑄樓板或屋頂上現場澆置合成覆面板,使之與預鑄構材結構性結合,表面處理包括設定之粗糙度。
(f) 噴凝土施工縫位置許可使用直角施工縫(square joint)。
解說:
(b) 需要傳遞力量處,可以使用剪力榫、間隔剪力榫、斜向榫釘或剪力摩擦。若設計中依第22.9節在接縫處考量剪力摩擦,則在設計圖說中敘明適用的施工要求。
(c) 若依據第22.9節規定所設計的剪力摩擦和結構牆施工縫的接觸面,宜進行表面前置處理。
(d) 用於剪力摩擦設計的參考位置係依照第22.9節。
26.5.6.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未顯示接縫位置或細節,或不同於設計圖說所載,應提送設計者審核。
(b) 除預力混凝土外,樓板和屋頂系統之施工縫應設置於樓板、梁和大梁跨度中間三分之一範圍內,否則須經設計者核准。
(c) 除經設計者核准外,大梁施工縫應距離橫交梁面至少兩倍橫交梁寬。
(d) 新混凝土澆置之前,施工縫應進行清潔和移除乳沫。
(e)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施工縫表面應刻意粗糙處理。
(f) 新混凝土即將澆置前,施工縫應預濕和清除積水。
(g) 噴凝土施工縫應切割成45度傾斜於完成面,除非設計圖說指定使用直角施工縫。
(h) 噴凝土施工縫選定位置若未標示在設計圖說時,施噴前應提交給設計者認可。
解說:
(a) 若設計者未指定接縫位置,承包商宜提交施工縫位置予設計者審查,以確定所建議的位置不影響結構性能。
(b) 後拉法連續板和梁的鋼腱,通常沿跨度方向施預力,鋼腱布設於混凝土斷面的形心處,或接近形心處。因此,內部施工縫通常位於跨度兩端1/3內,而不是在跨度中間的1/3內。施工縫位於連續後拉法預力板和梁跨度兩端1/3內,已有長久良好的表現紀錄,因此,第26.5.6.2(b)節之規定不適用於預力混凝土。
26.5.7 混凝土構材之施工
26.5.7.1 設計資訊:
(a) 因應由預力、潛變、收縮和溫度產生尺度變化之細節要求。
(b) 確定地面板是否設計成一結構橫膈板或地震力抵抗系統之一部分。
(c) 設計為一體之傾斜式或階梯式基腳之施工細節。
(d) 依照第15.5節樓板和柱混凝土需進行整合澆置之位置。
(e) 依照第9.6.3.1節需要抗剪鋼纖維混凝土之位置。
解說:
(b) 地面板可能設計為結構橫膈板或基礎間的繫材。設計圖說宜清楚說明哪些地面板是結構橫膈板並註記除非經設計者認可,禁止鋸切或設置施工縫。除非經過修補,否則施工縫足以影響板的完整性及其作為結構橫膈板的功能。詳見第26.5.7.2(d)節之規定。
26.5.7.2 合格要求:
(a) 由牆或柱所支撐之梁、大梁或樓板,應等到垂直支撐構材之混凝土不再是塑性時,再行澆置。
(b) 除非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否則梁、大梁、托肩、柱頭板、剪力帽蓋和柱冠應一體澆置成為樓板系統之一部分。
(c) 在樓板和柱混凝土需要整合澆置之位置,柱混凝土應以全樓板厚由柱面向樓板延伸至少0.6 m,使其與樓板混凝土結合。
(d) 除經設計者指示或核准外,設計圖說中標明為結構橫膈板或地震力抵抗系統之地面板不允許鋸切,或有任何足以影響結構完整性之施工縫。
解說:
(a) 在柱和牆支撐構材處延遲澆置混凝土是必要的,如此可減少支撐構材混凝土在塑性狀態時之泌水和沉陷,造成樓板與支撐構材連接處可能的裂縫。
(b) 如果設計圖說已標示且依第22.9節規定要求傳遞力量,則樓板和梁、托肩或類似構件允許分開澆置。
(c) 第15.5節描述在樓板系統中使用兩種不同混凝土拌成物的澆置步驟。在設計圖說中表示高、低強度混凝土的澆置位置,是設計者的責任。
(d) 此限制適用於第26.5.7.1(b)節認定之結構橫膈板。
26.6 鋼筋材料和施工要求
26.6.1 通則
26.6.1.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CNS編號和鋼筋等級,以及第20.2.2.5節適用特殊耐震系統之規定。
(b) 可銲接性或耐震構材用。
(c) 型式、尺度、位置要求、細節以及鋼筋埋設長度。
(d) 鋼筋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e) 搭接之位置和長度。
(f) 機械續接之型式和位置。
(g) 端部對接之型式和位置。
(h) 銲接續接和其他鋼筋要求銲接之型式和位置。
(i) 非預力鋼筋保護塗布之CNS編號。
(j) 預計連接未來增建工程外露鋼筋之防蝕保護。
解說:
(a) CNS 560 SD280和SD420鋼筋若符合20.2.2.5節規定,亦可作為特殊耐震系統之縱向鋼筋。
(e) 如果可能,續接位置宜遠離最大拉應力。第25.5.2節中的搭接要求,鼓勵這種做法。
(h) 參見第26.6.4節解說。
26.6.1.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應提交鋼筋製造廠之試驗報告
(b) 非預力鋼筋帶鐵銹、軋鋼鱗片或兩者皆有,若以手工鋼絲刷刷過之代表性試樣,符合適用之CNS規定之最小尺度 (含竹節高) 和單位長度重量,應認為適用。
(c) 預力鋼筋應無軋鋼鱗片、斑蝕及過多鐵銹,微量鐵銹得被允許。
(d) 混凝土澆置時,鋼筋表面有損其握裹力之冰、泥、油或其他有害塗布物,應予以清除。
解說:
(b) 關於鐵銹的特定限制是基於試驗 (Kemp等人1968),再加上參考早期的試驗和建議。Kemp等人(1968) 提供關於鐵銹和軋鋼鱗片對竹節鋼筋握裹特性影響的指引。研究顯示,正常的鐵銹可增加握裹力。通常的裝卸作業一般可除去會降低混凝土和鋼筋間握裹的疏鬆鐵銹。
(c) Sason (1992) 提供評估鋼絞線生銹程度的指引。
(d) 允許依據第20.6.2節使用環氧樹脂塗布。用於無握裹鋼腱中預力鋼材的防蝕保護材料,非本條款所描述的污染物。
26.6.2 配置
26.6.2.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鋼筋位置許可差須考慮依據表26.6.2.1(a)規定之d值和規定混凝土保護層厚度許可差。
d, mm |
d 許可差,mm |
規定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
|
£ 200 |
±10 |
取絕對值之較小者 |
-10 |
-(1/3) ´ 規定保護層厚度 |
|||
> 200 |
±13 |
取絕對值之較小者 |
-13 |
-(1/3) ´ 規定保護層厚度 |
[1] 成型拱腹保護層許可差–6 mm
(b) 縱向鋼筋彎折和兩端位置許可差,依據表26.6.2.1(b)所示。表26.6.2.1(a)規定之混凝土保護層許可差亦應適用於構材不連續端。
彎折或鋼筋端部位置 |
許可差, mm |
不連續托架和梁托端部 |
±13 |
其他構材不連續端 |
±25 |
其他位置 |
±50 |
(c) 特殊耐震系統構材之箍筋間距許可差規定如下:
(1) +40 mm或最小縱向鋼筋直徑之1.5倍,取較小者。(2) –75 mm或構件斷面最小尺度1/12,取絕對值較小者。(3) 間距調整應至多為兩件箍筋併排。
解說:
ACI 117建立的總深度 (模板或成品) 許可差,及閉合箍筋、肋筋、螺箍筋和桁架彎曲鋼筋製造許可差,已為一般可接受的做法。當需要減少因許可差累積導致有效深度或保護層厚度過度減少時,設計者宜指定比本規範容許值更嚴格的許可差。
表26.6.2.1(a)規定源自ACI 117,但國內環境較為潮濕,若考量混凝土耐久性和防火的重要性,以及通常鋼筋之支撐方式,亦可考慮另訂較嚴格之許可差;應使用適當鋼筋間隔器控制規定之鋼筋保護層厚度,表26.6.2.1(a)之規定並不適用於鋼筋間隔器處。另成型拱腹最小淨距有更嚴格的許可差要求。
預力混凝土可能需要有比本規範更嚴格的許可差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設計圖說宜規定必要的許可差,ACI ITG-7提供了相關建議。
本規範允許鋼筋置放時有效深度d的許可差,這直接關係到構材的撓曲和剪力強度。由於鋼筋的配置,與構材的邊緣和模板面相關,有效深度d不易在現場量測。本規定為設計資訊的一部分,因為有效深度d的許可差,宜在構材設計強度中考慮,以維持構材之設計強度,另保護層的許可差亦宜同時提出。
除有更嚴格的許可差需求外,宜參考ACI 117要求鋼筋配置的許可差。
(c) 特殊耐震系統構材之箍筋間距許可差較一般嚴格,確保良好圍束以避免縱向鋼筋過早挫屈。間距調整不得造成三件箍筋緊貼碰觸在一起,以免保護層受力時容易剝落。
26.6.2.2 合格要求
(a) 包括束筋在內之鋼筋應在要求之許可差內放置,並須固定以防止在混凝土澆置時偏移,致超出許可差要求。
(b) 螺箍筋應為連續鋼筋或鋼線,以均勻間隔置放,且其扭曲變形不可超出指定尺度許可差。
(c) 只有在設計圖說許可,或經設計者核准時,方可續接鋼筋。
(d) 縱向柱鋼筋形成一個端部對接續接時,垂直端部支承面應為同軸對接。
(e) 鋼筋端部應為平整面,與鋼筋軸線垂直偏差在1.5度內,於安裝後與完全密貼之誤差在3度內。
解說:
(a) 包括束筋在內的鋼筋,宜於模板內適當支撐,以防止因混凝土澆置或工人造成位移。束筋宜捆綁或固定在一起,以維持其水平或垂直的位置。梁肋筋宜以連續的鋼筋墊高器支撐在梁底模上。如果僅梁的縱向底筋有支撐,施工活動可能會弄鬆肋筋以及任何綁在肋筋上的梁頂層筋。
(b) 螺箍筋宜以適當的螺距和幾何定位固定在適當位置,以防止在混凝土澆置過程中位移。本規範提出傳統使用間隔器固定組裝好的螺箍筋鋼筋籠,但也允許替代的安裝方法。如使用間隔器時,可應用以下的指引:小於15.9 mm直徑之鋼筋或鋼線,當螺箍直徑小於500 mm時,至少使用兩個間隔器;螺箍直徑500至760 mm,使用三個間隔器;螺箍直徑大於760 mm,使用四個間隔器。使用15.9 mm直徑或更粗的鋼筋或鋼線,螺箍直徑600 mm或更小,至少使用三個間隔器;螺箍直徑大於600 mm,使用四個間隔器。
(d) 端部對接續接幾乎已為柱垂直鋼筋專有。如果鋼筋在垂直向顯著傾斜,需特別注意,確保端部達到適度的維持面對面密貼。
(e) 這些許可差係根據實務使用D57鋼筋在內之全尺度構材試驗。
26.6.3 彎折
26.6.3.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非標準彎曲幾何規定。
解說:
受限於幾何條件或是依第23.10節不連續區以壓拉桿模式設計具有彎曲鋼筋節點者,可能需要鋼筋之彎曲直徑大於表25.3.1和表25.3.2規定,這類非標準彎曲之尺寸宜標示在設計圖上。
26.6.3.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除非經由設計者核准,鋼筋應於擺放定位前,先行冷彎完成。
(b) 除非在設計圖說中許可或經由設計者核准,部分埋入混凝土之鋼筋不准現場彎折。
(c) 偏移的鋼筋應於置入模板前彎折。
解說:
(b) 施工條件可能需要彎折已埋在混凝土中的鋼筋,這種現場彎折不宜在未經設計者授權下進行。設計圖說宜規定鋼筋是否允許冷彎或熱彎。鋼筋彎折宜循序漸進,並宜視需要予以矯直。
試驗結果 (Black 1973;Stecich等人 1984) 顯示CNS 560中SD280和SD420鋼筋可用等於或接近第25.3節所規定的最小直徑進行冷彎和矯直到90度。如果遇到開裂或破損,加熱到最高溫度815°C[1088 K]彎折,可避免其餘鋼筋發生這種情況。鋼筋在彎折或矯直過程中斷裂,仍可以在彎折區域外進行續接。
進行加熱的方式宜避免造成混凝土損壞。如果彎折區域距混凝土表面約150 mm內,可能需要做一些絕緣保護。鋼筋加熱宜由溫度指示蠟筆或其他合適的方式來控制,冷卻到至少315°C[588 K] 前,加熱的鋼筋不宜進行人為冷卻 (用水或吹氣)。
26.6.4 銲接
26.6.4.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設計者應依第16.5.6.3(a)節設計托架或梁托前端之錨定鋼筋銲接細部。
26.6.4.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所有非預力鋼筋銲接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或經由設計者核准,其材質應符合CNS 560鋼筋符號含W者或CNS 6919銲接鋼線網之規定。
(b) 除托架或梁托前端及其他經由設計者核准者外,交叉鋼筋銲接不得用於鋼筋組合。
解說:
如果要求銲接鋼筋時,需要考慮鋼的可銲性和相容的銲接程序。銲接鋼筋各方面需求的規定,包括銲接程序的合格標準等,可參考AWS D1.4之規定。
鋼材的可銲性是基於依鋼材的化學成分所計算的碳當量 (CE)。AWS D1.4規定一系列碳當量及鋼筋尺度的預熱和銜接溫度。AWS D1.4中有兩種公式計算碳當量 (CE):僅考慮碳和錳元素的公式,是用於CNS 560以外之鋼筋;對於CNS 560鋼筋則有一個更完整的碳當量 (CE) 計算公式。
CNS 560鋼筋符號含W者適用於需要控制其拉伸性能、銲接或兩者皆需之情況。CNS 560要求的可銲接性係符合不超過0.55%的碳當量 (CE),並控制其化學成分。依CNS 560的要求,製造商需提報化學分析和碳當量 (1991年Gustafson 及 Felder)。當使用符合CNS 560要求的可銲接性以外之鋼筋進行銲接,設計圖說宜明確規定製造廠試驗報告之內容,包括用於計算碳當量的化學分析結果。
經常有需要銲接既有結構的鋼筋,卻無既有鋼筋的製造廠試驗報告可供參考,這種情況尤其常見於建築物改建或擴建,AWS D1.4註明這種鋼筋需要以代表性的鋼筋進行化學分析,如果化學成分未知或無法獲得時,AWS D1.44要求需有最低的預熱。對於CNS 560以外之鋼筋,D19或更小號鋼筋最低需預熱至150°C [422 K];D22或以上鋼筋最低預熱至260°C [533 K]。各種尺度之CNS 560鋼筋所需的預熱溫度,為銲接規範表中碳當量 (CE) 超過0.45%至0.55%範圍所對應的最低預熱。特定鋼筋的銲接宜依據AWS D1.4規範之規定執行。另外宜依其他狀況決定是否需要額外的預警,例如鋼筋的應力大小、破壞後導致的結果、由於銲接作業造成現有混凝土的熱損壞等。
AWS D1.4規定承包商要準備符合銲接規範要求的銲接程序規範 (WPSs)。AWS D1.4附錄A列有WPS所需顯示資料的建議表格。
AWS D1.4不包含鋼線對鋼線銲接、鋼線或銲接鋼線網銲接到鋼筋或鋼結構構件。如果專案中需要進行這類銲接,在設計圖說中宜規定該銲接要求或性能標準。如銲接冷拉鋼線,當鋼線被銲接加熱,銲接程序宜說明潛在的降伏強度損失和冷加工處理 (製造期間) 時達到的延展性。如依CNS 6919規定,採機器和電阻銲製造的銲接光面鋼線和麻面鋼線,則這些潛在的擔心則不是問題。
(b) 交叉鋼筋銲接時,因銲接點的冶金缺口效應,可能會嚴重弱化鋼筋。所以只有當銲接材料與銲接操作被持續控制合格性,才能安全地進行此項作業,例如製造銲接鋼線網。托架或梁托前端錨定鋼筋銲接細部詳見第16.5.6.3節解說。
26.6.5 機械式續接
26.6.5.1 檢驗頻率
(a) 鋼筋機械式續接檢驗包含施工前性能試驗及施工中品質檢驗。
(b) 鋼筋機械式續接施工前應出具最近試驗室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組件之性能試驗合格報告,並經監造單位核准。
(c) 鋼筋機械式續接施工期間施工廠商應全數執行外觀檢查,並依下表辦理工地取樣執行第26.6.5.2節之試驗。
試驗項目 |
第三類(SA級)或第二類(A級)機械式續接 取樣頻率 |
第一類機械式續接(B級) 取樣頻率 |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
1/100 |
1/100 |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
不適用 |
1/1000 |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
1/1000 |
不適用 |
(d) 工地取樣須具有代表性,應由工地內已完成加工之鋼筋及續接組件中抽樣,並在工地比照實際施工程序完成組裝,送試驗室試驗合格後再澆置混凝土。
(e) 工地取樣試驗結果不符第26.6.5.2節規定時,應依CNS 2608之規定進行重驗,如重驗結果符合規定時,該批續接組件視為合格。若重驗結果仍不合格時,該批續接組件應予以拒收。重驗以一次為限。
(f) 外觀檢查應包括位置、型式、密合度、同軸度等項目。
解說:
(a)(b)鋼筋機械式續接之品質管制包含材料與施工,選擇續接器廠商時,宜要求該續接器廠商出具最近3年內試驗室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組件之續接性能試驗合格報告,並經監造單位核准。
材料進場施工前執行一組續接性能試驗,每一種續接型式與不同鋼筋強度等級之組合分別執行性能試驗,每一種續接型式與同一鋼筋強度等級、標稱直徑差未滿8 mm之組合,得以直徑較大者之性能試驗報告為代表。一組性能試驗包含表26.6.5.1之試驗項目,各項目至少取樣3個試體。
續接性能試驗之試體須與工地現場採用同一規格之材料及施工方法製作,具備材料證明並符合CNS 15560相關規定。例如具有公母螺紋接頭之機械式續接所需之鎖固扭矩值、壓合式續接套管之油壓機具規格、砂漿填充式續接器或續接套管所需之充填砂漿強度及工作度等。
(c)鋼筋機械續接組件進場各號數須分開取樣,每滿100個至少取樣1個(未滿100個亦須取樣1個),執行第26.6.5.2節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第三類(SA級)或第二類(A級)機械式續接每滿1000個至少取樣1個(未滿1000個亦須取樣1個),執行第26.6.5.2節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第一類(B級)機械式續每滿1000個至少取樣1個(未滿1000個亦須取樣1個),執行第26.6.5.2節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由於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或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已包含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可合併檢驗不重複取樣。
本節所規定之抽樣頻率係參考國內工程習慣而定之最低量,設計單位或業主得視情況提高抽樣頻率,惟增加之試驗費用由買賣雙方約定之。選擇續接器或決定抽樣頻率時,可參考製造廠商之品管紀錄,具有良好品管紀錄之廠商,其產品品質較穩定;欠缺品管紀錄之廠商,其產品品質較不穩定,宜酌予提高取樣頻率。
鋼筋機械續接如需要摩擦銲接、擴頭滾牙或任何機械加工時,其品質受生產設備、製造程序及材料之影響較有疑慮,監造單位得被允許進入工廠檢查並抽樣送驗。填充式續接器或續接套管其鋼筋不需要加工較無疑慮,但仍應訂定施工說明書辦理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例如填充砂漿品質受拌和水量、溫度、及時間影響其工作度及強度。
(d)試體取樣、長度及準備依CNS 15560辦理,續接組件取樣紀錄包括工廠證明及主要尺度等,視需求記錄爐號及相關材料證明,續接組件宜在工地依實際施工程序完成組裝,並記錄於報告書。機械式續接使用砂漿或是其他水泥或樹脂系材料固結續接器與鋼筋時,依製造廠之使用規定準備試樣及養護。
續接組件進場檢驗是為了確保材料符合要求,原則上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鋼筋籠組立作業。若對於現場施工品質有疑慮時,得由已組立鋼筋籠切下續接器試體進行測試。
鋼筋預組立或預鑄工法可能無法切下或取出續接試體,宜提前取得同批材料依相同程序於工地現場同時組立製作樣品,例如螺紋式鋼筋續接器須使用與現場相同之程序鎖固,砂漿填充式續接器或續接套管宜使用與現場同時拌和之砂漿並以相同之方式充填,並以相同條件養護續接器試體直到測試齡期,以確保續接器施工品質符合要求。
(f)外觀檢查包括位置、型式、密合情形、同軸度等項目,由施工廠商進行100%之檢驗,監造進行抽驗。監造抽驗比例與抽驗不合格時之處理方式依契約之規定辦理。如契約未規定抽驗比例,則以至少5%為宜。
具有螺紋接頭之續接組件密合度須以扭力扳手抽驗,其扭矩值不得小於續接性能合格報告紀錄之標稱值,扭矩大小與螺紋接頭材質、外徑、牙形、牙高及牙距有關,一般螺紋預應力設計值約為材料規定降伏強度之20%。施工中扭矩值抽驗數量不得低於該批產品數量之15%,不合格部分須鎖緊至扭矩值之外,另再加倍抽驗直到合格為止。
外觀檢查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影響強度者得經監造單位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修正或改善外,宜拆除或切斷重新續接。
26.6.5.2 允收準則
(a)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應依CNS 15560之規定辦理,惟指定負載、加載反復週次及循環週次等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b) 續接試體準備及裝置依CNS 15560規定辦理,續接試體在進行試驗前不得預拉。
(c)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合格標準如表26.6.5.2所列。
(d) 除非另有規定,試體破壞模式如斷裂位置或鋼筋拔出等不作為等級判別或拒收之理由。
(e)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過程如發生試體挫屈之現象,該試驗視為無效而非試體不合格。
試驗項目 |
加載程序 |
指標 |
合格標準 |
||
第三類 (SA級) |
第二類 (A級) |
第一類 (B級) |
|||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 |
0 → 0.95 Py → 0.02 Py → 拉至破壞 |
抗拉強度 |
³ 1.25 fy 且 ³ fu |
³ 1.25 fy 且 ³ fu |
³ 1.25 fy |
殘留滑動量 (ds)1c |
£ 0.3 mm |
£ 0.3 mm |
£ 0.3 mm |
||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率 [1] |
³ 9%,鋼筋尺度D32以下 |
³ 4% |
³ 2% |
||
³ 6%,鋼筋尺度D36以上 |
|||||
重複負載及滑動試驗 |
0 → (0.95 Py ↔ 0.02 Py) ´ 30回→ 拉至破壞 |
抗拉強度 |
不適用 |
不適用 |
³ 1.25 fy |
滑動量 (ds)30c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0.3 mm |
||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率[1] |
不適用 |
不適用 |
³ 2% |
||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 |
0 → (0.95 Py ↔ - 0.5 Py) ´ 16回→ (ndy ↔ - 0.5 Py) ´ 8回 → (2ndy ↔ - 0.5 Py) ´ 8回 → 拉至破壞 [2] |
抗拉強度 |
³ 1.25 fy 且 ³ fu |
³ 1.25 fy 且 ³ fu |
不適用 |
滑動量 (ds)16c – (ds)1c |
£ 0.3 mm |
£ 0.3 mm |
不適用 |
||
滑動量 (ds)24c |
£ 0.9 mm |
£ 0.9 mm |
不適用 |
||
滑動量 (ds)32c |
£ 1.8 mm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續接處外鋼筋之伸長率 [1] |
³ 9%,鋼筋尺度D32以下 |
³ 4% |
不適用 |
||
³ 6%,鋼筋尺度D36以上 |
[1] 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伸長率之較大值。
[2] 第二類(A級)完成24回後可拉至破壞;`f_y` ≤ 4,200 `kgf//cm^2` [420 MPa]之鋼筋,塑性倍率n = 6;`f_y`= 5,600 `kgf//cm^2` [550 MPa]之鋼筋,塑性倍率n = 5;`f_y`= 7,000 `kgf//cm^2` [690 MPa]之鋼筋,塑性倍率n = 4。
解說:
(c)經內政部建研所(李宏仁等人2017、2020)彙整各方意見建議之表26.6.5.2適用於各等級鋼筋。表26.6.5.2的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程序之塑性倍率n隨鋼筋強度等級調整,避免對於SD550W或更高強度等級鋼筋有過於嚴苛之情形,有關鋼筋強度等級在SD550W以上之機械式續接試驗性能合格標準之驗證,可參考內政部建研所研究報告(李宏仁等人2020)。
由於第三類(SA級)機械式續接被許可用於任何位置,包括地震時鋼筋可能降伏並承受多次反復非彈性應變之位置,因此需要較嚴格之施工品質檢驗。除續接處之強度及滑動量外,被續接鋼筋須能發展至規定之伸長率以確保破壞時具有適當之韌性。
各項試驗依CNS 15560規定辦理,試驗裝置及加載程序如圖R26.6.5.2所示。另為量測續接處外兩側鋼筋之伸長率,試驗前於續接器兩側之鋼筋上各刻劃兩個標示點,標示點距離續接器兩端或夾具均不得小於1倍鋼筋標稱直徑db,此法可適用於各種樣式之機械式續接。被續接鋼筋之伸長率合格標準參考加州交通廳標準(Caltrans 2015),第三類(SA級)要求鋼筋尺度D32或更小者至少9 %,鋼筋尺度D36或更大者至少6 %。
圖R26.6.5.2(b)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程序中加載上限提高至0.95Py較能有效地測試續接處之密合程度,而滑動量可接受值調整為0.3 mm,可降低因續接組件瑕疵或量測系統誤差造成結果之誤判。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之當次滑動量依圖R26.6.5.2(e)所示方法計算,取荷重在拉力0.50`P_y`至-0.25`P_y`壓力之間,由拉至壓及由壓至拉之相對軸向變形量,分別扣除該試體之彈性變形量,取兩者之平均值為當次滑動量。彈性變形以該試體加載0.05`P_y`至0.70`P_y`之割線彈性勁度計算。
圖R26.6.5.2(b) 單向拉伸及滑動試驗程序
圖R26.6.5.2(d) 高塑性反復負載試驗程序
圖R26.6.5.2(e) 當次滑動量計算法示意圖
26.7 混凝土錨定
26.7.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依據第17.1.2節,使用錨栓適用條件之評估和品質要求。
(b) 錨栓型式、尺度、位置要求,有效埋設深度和安裝要求。
(c) 錨栓型式、尺度、位置要求,用於發展第17.5.2節規定之錨栓強度,以及依據第10.7.6.1.6節規定柱頂或墩座安裝錨栓處之橫向鋼筋。
(d) 剪力凸出物之型式、尺度、位置,用於發展第17.11節規定之剪力強度。
(e) 基板預留孔尺度和位置,澆置混凝土或砂漿時用於檢查及排氣。
(f) 依據第17.9節,錨栓最小邊距。
(g) 用於連接後續工程施工,其外露錨栓之防蝕措施。
(h) 對於後安裝錨栓,用於依據第17.5節設計強度之相關參數,包括錨栓型式、混凝土強度、粒料種類、輕質混凝土種類、安裝扭力值、以及鑽孔前置作業要求。
(i) 對於抗拉黏結式錨栓,依據第17.6.5節,用於設計特有握裹應力之相關參數,包括混凝土溫度範圍、安裝時混凝土濕度狀況、使用輕質混凝土類型、鑽孔和準備要求。
(j) 抵抗持續拉力載重之水平或傾斜向上植入黏結式錨栓之確認。
(k) 依據ACI 355.4或設計者制定之監造計畫,黏結式錨栓所需載重證明。
(l) 規定黏結式錨栓安裝者所需認證,包含抵抗持續拉力載重之水平或傾斜向上植入黏結式錨栓。
解說:
設計圖說中載明符合本規範錨栓規格之最低要求。
(a) 後置黏結式錨栓之強度和變形能力驗收試驗參閱ACI 355.2或ACI 355.4,這些試驗假設錨栓參考製造廠商安裝指引 (MPII) 進行安裝。
(f) 某些特定形式的錨栓對於孔徑、清潔程度、軸心方向、安裝扭矩值、裂縫寬度及其他等因素頗為敏感。此敏感度部分間接地納入在不同錨栓類型所指定值,視其安裝安全測試之部分結果而定。倘若錨栓元件有所改變亦或安裝程序偏離規定程序時,有可能導致錨栓無法符合ACI 355.2或ACI 355.4之允收準則。
(g) 由於黏結式錨栓的握裹強度易受安裝之影響,現場品質控制格外重要。設計圖說須提供設計所用特定握裹應力之相關參數,這些參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i) 許可的錨栓安裝環境(混凝土乾燥或濕潤、混凝土溫度範圍)。
(ii) 許可的鑽孔方法。
(iii) 孔洞清潔程序之要求。
(iv) 錨栓型式和尺度範圍(螺桿或鋼筋)。
孔洞清潔係為避免鑽孔碎屑及粉塵妨害黏結。視製造廠商安裝指引 (MPII)、合格錨栓型式、以及現場條件而定,孔洞清潔可能包含以吸塵器清理孔內碎屑、空壓機械裝置清掃表面粉塵、以及最後通常以空壓機清空孔內任何殘留的粉塵及碎屑。倘若以濕式工法鑽孔,孔內可能潮濕積水需以空壓機吹乾,壓縮空氣不得含有油汙或水氣。對於安裝於濕潤混凝土(例如戶外淋雨的位置)的錨栓,鑽孔汙泥須以其他手段清除。在任何情況,產品製造廠商之安裝指引(MPII)應清楚說明這些程序,倘若安裝程序未清楚地說明,請聯繫製造廠商。這些書面的安裝指引(包含安裝時混凝土溫度限制、可否有水、以及無氣泡黏著劑注射和養護之必要程序)是依據ACI 355.4執行評定黏結式錨栓系統組成的一部分。
(l) 黏結式錨栓對於安裝方向頗為敏感。此敏感度再加上黏結式錨栓抵抗持續拉力載重之強度變異性時,需要經過認證的安裝人員執行安裝。認證作業也適用其他安全相關之應用,安裝人員可經測試及訓練計畫(含ACI CCP 660.1-17黏結式錨栓安裝人員認證計畫,或類似認證計畫定義之筆試及實作評量)取得合格證照。非ACI認證黏結式錨栓安裝人員之許可與否由設計者認定。此外,安裝人員宜另由具合格黏結式錨栓系統的製造廠商處取得特定產品之訓練指引。
類似或等效的安裝人員認證計畫,宜由公正客觀的公信機構以筆試和實作評量黏結錨栓安裝人員之知識和技能。認證計畫宜反映市面上能買到的錨栓系統所需的安裝知識和技能,筆試之效果宜經過題目和答案的統計分析來校驗。等效的認證計畫宜提供可快速回應且精確的機制來查核定期更新的證書。
26.7.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預埋錨栓及其附件和錨栓補強筋應依據設計圖說所示確實定位在模板內,澆置混凝土時應以適當手段搗實錨栓和錨栓補強筋周圍之混凝土。
(b) 在剪力凸出物周圍之混凝土搗實或灌漿是否恰當應利用基板檢查孔查驗。
(c) 後置式錨栓應依據製造廠之指示進行安裝。
(d) 後置式錨栓應由合格安裝人員安裝。
(e) 設計圖說標示抵抗持續拉力載重之水平或傾斜向上植入之黏結式錨栓,應由認證合格人員安裝。
(f) 黏結式錨栓安裝時混凝土齡期應至少在21天以上。
解說:
(c) 製造廠商安裝指引 (MPII) 包含所有正確安裝後置式黏結錨栓的相關資訊,依據第26.7.1(f)和26.7.1(g)節其他要求可能適用於特定案例。而黏結式錨栓可能要應用相關要求,包括安裝者資格和檢查之要求。
(e) 許多錨栓的性能特性視錨栓安裝適當與否而定,抵抗持續拉力載重之水平或是傾斜向上植入的黏結式錨栓,需要由具備黏結式錨栓系統和安裝程序之計畫認證合格人員進行安裝。施工人員可藉由通過認證計畫考核取得認證。
(f) 依據ACI 355.4 黏結式錨栓在兩個混凝土強度範圍作試驗:175-280 `kgf//cm^2`[17.5-28 MPa] 以及455-600 `kgf//cm^2`[45.5-60 MPa]。一般而言,握裹強度受混凝土抗壓強度的影響不高,因此在具有最小抗壓強度的短齡期混凝土上安裝試驗,無法確保黏結式錨栓之設計性能,因此錨栓安裝時混凝土之最短齡期訂為21天。
26.8 埋置物
26.8.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由設計者設計之埋設物類型、尺度、細節和位置。
(b) 需垂直於預埋管之預埋鋼筋。
(c) 預埋管與其配件之規定混凝土保護層。
(d) 預計連接未來工程之外露埋設物防蝕保護。
(a) 未註明於設計圖說中之埋設物之類型、尺度、細節和位置,應提交設計者審核。
(b) 鋁製埋設物應塗布或覆蓋,以防止鋁和混凝土間之反應,及鋁和鋼之電解作用。
(c) 未註明於設計圖說中之管材和管件,應設計能抵抗所面對之材料、壓力和溫度影響。
(d) 在混凝土達到規定抗壓強度前,除了不超過32°C [305 K] 或3.5 `kgf//cm^2` [0.35 MPa] 壓力之水以外,應無液體、氣體或蒸氣存在管道中。
(e) 在實心板中,除了輻射加熱或融雪用者外,管道應設置於頂部和底部鋼筋之間。
(f) 管線和管道應製作及安裝妥當,使鋼筋安置在規定位置後無需再行切割、彎曲或移動
26.9 預鑄混凝土附加要求
26.9.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預鑄構材和界面構材之尺度許可差
解說:
(a) 預鑄構材和連接元件在結構中的位置許可差及個別構材尺度許可差,在設計中是特別敏感的。為避免誤解,設計中使用的許可差宜在設計圖說中敘明。設計中可明訂標準工業許可差,而無需規定個別許可差。規定標準工業許可差的偏差是非常重要的。
第26.6.2節要求的許可差,被認為是預鑄混凝土中鋼筋之最低接受標準。ACI ITG-7提供工業標準產品和安裝許可差,ACI 117提供預鑄混凝土與場鑄混凝土介面的許可差。
(b) 將構材吊起、搬運、移動時預埋於構材內之金屬配件,須足夠承受所需之安全荷重。「安全荷重」非單指金屬配件類之強度,應包括金屬配件於構材內之錨定或握裹強度,取其較小值。且吊裝用金屬配件,除承受單純的拉應力外,亦承受剪應力及彎曲應力等之複合應力。故設計吊裝用之金屬配件時,考慮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並具充分之安全性。吊裝用及組立用預埋金屬配件,宜符合設計圖說或說明所示之形狀及尺寸,並符合其使用目的 (臺灣混凝土學會 2016a)。
若裝置、埋置物或相關鋼筋並非由設計者設計,則其細節宜依據第26.9.2(c)節之規定敘明於施工圖中。
26.9.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構材應標示其在結構中之位置、方向與製造日期。
(b) 構材識別標記應與吊裝圖說一致。
(c) 若非設計者設計,則用以承載裝卸、儲存、運輸和安裝所需臨時載重之起重設備、埋置物及相關鋼筋,應提供設計細節。
(d) 安裝過程中,預鑄構材和結構應予以適當支撐和橫撐,以確保適當之線形、強度和穩定性,直到完成永久連結。
(e) 若經設計者核准,混凝土在塑性狀態下埋入之埋置物應符合下列(1)至(4)之規定:
(1) 埋置物應從預鑄混凝土構材中突出,或保持外露以供檢查。(2) 埋置物不需被鉤住或綁在混凝土內之鋼筋上。(3) 當混凝土仍為塑性狀態時,埋置物應維持在正確之位置。
(4) 應搗實埋置物周圍之混凝土。
解說:
(c) 參見第26.9.1(b)節解說,當設計是委由承包商負責,依設計者的選擇,可要求提交本條文規定之施工圖或計算書,或兩者皆提交。
(d) 依施工手段和方法之責任分配,所有臨時安裝的連接、橫撐、支撐及這些工項的移除順序,宜註明在設計圖說或安裝圖說中。
預鑄構材之混凝土強度較一般現場澆置混凝土提早發展,決定支撐拆除時機時,可根據預鑄構材與上覆層之混凝土實際發展強度計算斷面性質,考慮構材之自重、施工活載重與經由上方支撐所傳遞之載重作用下,構材之計算應力不宜超過設計允許值。
(e) 許多預鑄產品依其製造方式,如鋼筋要在混凝土澆置前突出於混凝土外,且要固定鋼筋位置,雖然困難但非不可能。如有適當的預防措施,仍可在混凝土為塑性時,即置入水平剪力繫筋及埋入件。惟此規定並不適用於完全埋入的鋼筋,或被鉤住、連接到埋入鋼筋的埋置物件。
26.10 預力混凝土附加要求
26.10.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預力之大小和位置。
(b) 鋼腱施拉順序。
(c) 設計者選定之後拉預力錨定系統之類型、尺度、細節和位置。
(d) 依據表26.6.2.1(a),鋼腱和後拉預力套管安置之許可差。
(e) 無握裹鋼腱、外置鋼腱、續接器、端部接頭、後拉預力端錨與錨定區之防蝕保護材料和細節。
(f) 握裹鋼腱套管之要求。
(g) 握裹鋼腱之灌漿要求,包括最高水溶性氯離子 (`Cl^-`) 含量不超過第19.4.1節
0.15 `kg//m^3`之要求。
解說:
(b) 錨定裝置施拉預力的順序,會顯著的影響一般區域的應力。因此,不僅在最終完工階段考慮所有鋼腱的預力施拉順序,施工階段的施拉順序也非常重要。後拉預力鋼腱個別施拉順序組合及全部鋼腱造成之臨界爆裂力宜予以考慮。
(e) 有關保護的建議,參見ACI 423.3R之4.2和4.3,及ACI 423.7之3.4、3.6、5、6和8.3。另可參閱第20.5.1.4.2節有關防蝕的要求。
可藉由許多方法達成腐蝕防護,宜針對所在的環境提供適用的鋼腱腐蝕防護。有些條件下,預力鋼筋需要由混凝土保護層或由金屬或塑膠套管內的水泥灌漿來保護;其他條件下,則允許使用塗料,如油漆或油脂保護。除外置後拉預力的設置只是為了提高其使用性外,防蝕方法宜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防火要求。
(f) 握裹鋼腱套管的要求規定可參考PTI M50.3和PTI M55.1。
(g) 握裹鋼腱灌漿其他要求規定可參考PTI M55.1。
26.10.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後拉預力錨定系統之類型、尺度、細節和位置如未標註於設計圖說中,應提交設計者審核。
(b) 鋼腱和後拉預力套管應放置在要求之許可差範圍內,並加以支撐以防止在混凝土澆置時位移超出許可差要求。
(c) 續接器應放置在經設計者許可之位置,閉合外套管應有足夠長度以允許必要之移動。
(d) 在預力鋼筋附近進行燃燒或銲接作業時,應確保預力鋼筋不遭受銲接火花、接地電流或溫度影響,導致降低鋼筋之材料性質。
(e) 施拉預力和摩擦損失,應依下列(1)和(2)方式驗證:
(1) 比較量測已施預力鋼筋之伸長量,與由試驗測定或製造商提報之彈性模數計算所得之伸長量。(2) 使用已校準設備如液壓壓力計、荷重元或測力計來量測千斤頂力。
(f) 除非經設計者核准,否則依第26.10.2(e)節之(1)和(2)規定所得之預力值差異,如在先拉預力施工超過5%或後拉預力施工超過7%時,其差異原因應予以查明和校正。
(g) 因無法更換破損預力鋼筋導致之預力損失,除經設計者核准外,應不超過預力混凝土構材總預力之2%。
(h) 如果力量從先拉法預力床之錨定裝置轉移到混凝土係採用火焰切割預力鋼筋,則切割位置和切割順序之選擇,應避免在先拉預力構材中產生臨時應力。
(i) 較長之外露先拉預力鋼絞線應在構材附近進行切割,以減少對混凝土的衝擊。
(j) 後拉預力結構之預力鋼筋,為單絞索或預力鋼棒時,應待混凝土抗壓強度至少為175 `kgf//cm^2` [17.5 MPa] 才可施拉預力,為多絞索鋼腱時,混凝土抗壓強度至少為280 `kgf//cm^2`[28 MPa],或依需要之更高強度。第26.10.2(k)節提供這些強度要求之例外規定。
(k) 如符合下列(1)或(2)之規定,得允許比第26.10.2(j)節要求低之混凝土抗壓強度:
(1) 使用超大錨定裝置來補償較低之混凝土抗壓強度。(2) 預力鋼筋施加之預力未超過50%有效預力。
解說:
(f) 先拉預力施工5%的許可差反映生產這些構材的經驗,因為先拉結構的預力鋼筋通常在空氣中施預力,摩擦效應最小,所以5%的許可差是合理的。對於後拉預力施工,則允許稍高的許可差。有一些影響後拉預力施工伸長量量測的因素,在先拉預力施工中比較不明顯或不存在。後拉預力裝置中沿預力鋼筋的摩擦,因鋼腱及混凝土澆置時發生的鋼腱放置許可差及鋼腱線形些微的不規則,導致沿預力鋼筋的摩擦可能會受變化的角度影響,預力鋼筋與套管間的摩擦係數也會依此變化而有不同。
(g)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預力混凝土構材。場鑄後拉預力樓板系統中,構材宜視為設計中的一個構件,譬如在單向小梁系統的小梁和有效樓板寬,或雙向平板系統的柱列帶或中間帶。因無法更換破損的預力鋼筋,某些構材顯示可以容納超過2 %的預力損失。
(k) 為限制早期收縮開裂,單絞索鋼腱有時在混凝土強度低於175 `kgf//cm^2` [17.5 MPa] 時就施拉預力。在這種情況下,可使用超大的單絞索錨定裝置,或將鋼絞線依施工階段分段施拉預力,通常至1/3到1/2有效預力。
26.11 模板
26.11.1 模板設計
解說:
通常承包商負責模板工程設計,本規範提供大眾健康和安全所必要之最低模板性能要求。混凝土模板工程之設計、施工和拆除需要周全的判斷和規劃,以達到足夠之安全性。ACI 347“混凝土模板工程之指引 (Guide to Formwork for Concrete)” 提供混凝土模板的詳細資訊,此指引主要給承包商應用於模板工程之設計、施工、材料,和特殊結構物用模板,但它亦有助於設計者編製設計圖說。
26.11.1.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承包商進行設計、加工、安裝和移除模板之要求。
(b) 合成構材需要支撐之位置。
(c) 拆除合成構材支撐之要求。
解說:
第24.2.5節涵蓋有關支撐和無支撐構材的撓度要求。
26.11.1.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模板設計應考慮下列(1)至(6):
(1) 混凝土澆置方法。
(2) 混凝土澆置速率。
(3) 施工載重,包括垂直、水平及衝擊載重。
(4) 避免傷及已施工之構材。
(5) 對於後拉法預力構材,在不損壞構材條件下,施加預力過程中構材之容許移動量。
(6) 對於後拉法預力構材,施加預力過程中模板承受再分配荷載之容許量。
(b) 模板製作與安裝應使最終完成結構符合設計圖說要求。
(c) 模板應足夠緊密,以抑制水泥漿或砂漿洩漏。
(d) 模板應支撐或繫緊,以保持其位置和形狀。
26.11.2 模板拆除
26.11.2.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施工前承包商應制定模板拆除和再撐安裝之步驟及時程,並應計算施工過程中轉移到結構體之載重。
(b) 規劃和執行模板拆除和再撐安裝所需之結構分析和混凝土強度要求,應由承包商提供給設計者審核,必要時亦須提供給主管單位。
(c) 施工中結構之任何部分,不應施加施工載重,亦不應拆除任何模板,除非該部分之結構與留存模板組合,具有足夠強度可安全地支撐其自重和施加載重,且不損害其使用性。
(d) 考慮預期載重、模板強度及推估之現地混凝土強度下,經由結構分析確認具有足夠強度。
(e) 現場澆置混凝土強度之推估應依據現場養護圓柱試體試驗結果,或經設計者核准之其他混凝土強度評估方法得到,如有規定時,亦須主管單位核准。
(f) 模板應在不損害結構安全性和使用性下進行拆除。
(g) 拆模後外露之混凝土應具有足夠強度,不可因拆模造成損傷。
(h) 後拉預力構材在施加足夠預力以支承其自重及預期施工載重前,不得拆除預力構材之模板支撐。
(i) 施工中無支撐結構之施工載重,不得超過外加靜載重與折減活載重之組合,除非分析顯示結構有足夠之強度來支撐超額載重,且不損及使用性。
解說:
(d)決定拆模時間時,宜考慮施工載重、現場混凝土強度和可能大於設計者可接受的撓度 (ACI 347和ACI 347.2R)。施工載重可能大於規定的活載重,即使結構在早期可能就有足夠的強度來支撐施加的載重,但撓度仍可能導致使用性的問題。
多層建築的拆模宜為承包商考量整體結構及個別構材的臨時支撐下,所規劃流程中的一部分。該流程宜在施工前規劃,且基於下列(1)至(5)項考量下的結構分析:
(1) 各施工階段的結構系統,以及對應於各階段的施工載重;
(2) 在各階段施工過程中現場混凝土強度;
(3) 結構及支撐系統之變形對施工過程中各階段靜載重與施工載重分布之影響;
(4) 所用支撐和支撐系統的強度與間距,以及支撐、橫撐、支撐移除和再撐的方法,包括各種作業間的最短時間間隔;
(5) 施工過程中影響結構安全性或使用性的任何其他載重或條件。
ACI 347.2R提供用於多層建築支撐和再撐的資訊。
(e) 施工過程中混凝土強度評估,可由現場養護圓柱試體,或其他經設計者核准之混凝土強度評估方法得到,如有規定時,亦需主管單位核准,如下列(1)至(4)所示:
(1) 依據ASTM C873場鑄圓柱試體試驗。本法僅限用於板,其混凝土厚度為12.5至30 cm。
(2) 依據ASTM C803貫入強度試驗。
(3) 依據ASTM C900拉拔強度試驗。
(4) 依據ASTM C1074成熟度指數量測和關聯性建立方法(2)、(3)和(4)需要有工程中所使用材料之足夠數據,以證明在結構上量測值,與模鑄圓柱試體或鑽心試體抗壓強度間之關聯性。ACI 228.1R討論使用這些方法來評估現場混凝土強度。
(i) 在設計圖上規定的標稱活載重,使用於支撐大面積樓板的構材上時經常被折減,故施工載重之限值,宜考慮該項折減。
26.12 硬固混凝土評估與驗收
26.12.1 通則
26.12.1.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硬固混凝土評估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一組強度試驗結果應為一組試體強度之平均值,須從工地新拌混凝土中依據CNS 1174及CNS 3090在澆置點取樣,依據CNS 1231製作及標準養護至少兩個直徑15 cm高30 cm,或三個直徑10 cm高20 cm圓柱試體,在28天或在指定之 `fc^'`測試齡期依CNS 1232辦理測試。
(b) 對於噴凝土,一組強度試驗結果應為至少三個直徑7.5 cm鑽心試體強度之平均值,取樣自符合CNS 14917準備之格板樣品。
(c) 進行驗收試驗之測試機構應符合相關規定。
(d) 具有認證之現場試驗技術人員應在工作現場對新拌混凝土進行試驗,製作標準養護試體,需要時製作現場養護試體,及製作強度試驗試體時記錄新拌混凝土溫度。
(e) 應由具有認證之實驗室技術人員執行所需之試驗。
(f) 驗收試驗之所有報告應提供給設計者、承包商及混凝土製造商,如有必要,亦須提供給業主和主管單位。
解說:
(a) 若需依據ACI 214R摒除偏離的個別圓柱試體強度時,製作和測試超過最少數量的試體可能是適當的。如果依ACI 214R規定摒除個別圓柱試體強度後,尚能提供至少兩個直徑15 cm高30 cm,或三個直徑10 cm高20 cm圓柱試體的平均強度,強度試驗結果仍是有效的。依ACI 214R未被摒除之所有圓柱試體強度都將用來計算平均強度。對每一種混凝土拌成物,代表強度試驗的試體尺度和數量宜相同。在施工前,業主、設計者和測試機構對於圓柱試體的尺度的意見宜一致。
10´20 cm圓柱試體比15´30 cm圓柱試體有高約20%的試驗組內變異 (Carino 等人1994),因此,測試3個而不是2個10´20 cm圓柱試體,以維持平均強度之信賴水準。
具代表性的混凝土強度試驗用試體,係取自運至工地現場的混凝土,例如在預拌車卸料或混凝土泵之出口取樣,CNS 1174提供自各種混凝土拌和或輸送設備上取樣之方法。注意在此處之強度試驗不適用那些依據CNS 1231儲存在結構體附近之工地養護試體,亦不適用實驗室試拌試體。
(c) 例如符合CNS 17025規定之TAF認證實驗室,可視為符合本規範之測試機構。另可參考ASTM C1077規定,此規定定義檢測機構人員的職責、義務和最低技術要求,同時定義混凝土和混凝土粒料測試設備的技術要求。進行圓柱試體與鑽心試驗以決定是否符合本規範要求之測試單位,宜由公認的評估機構進行認證或稽查,以確認符合ASTM C1077的要求。
(d) 可藉由通過包含筆試和實作評量的認證計畫讓技術人員獲得認證資格。負責混凝土的取樣、坍度、密度 (單位重)、產量、空氣含量和溫度試驗,及製作和養護試體的現場技術人員,可參考ACI混凝土現場測試技術員第1級認證計畫 (ACI Concrete Field Testing Technician—Grade 1,ACI CPP 610.1-18),或符合ASTM C1077要求的等效計畫,進行認證。
(e) 混凝土實驗室之試驗人員,可參考ACI混凝土實驗室試驗技術員第1級認證計畫 (ACI Concrete Laboratory Testing Technician—Level 1)、ACI或台灣混凝土學會 (TCI) 之混凝土強度試驗技術員認證計畫、ASTM C1077的要求,或等效計畫的認證。
(f) 本規範要求將試驗報告分送給負責設計、施工和審核工程的人員。試驗報告的分送,宜於檢驗和測試服務契約中註明。及時分送試驗報告,以便可適時的研判是否合格或需改正作為。完整的試驗紀錄,使混凝土產製者於未來的工作中,能可靠地建立適當的拌和比例。
26.12.2 試驗頻率
26.12.2.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每天澆置之各種混凝土拌成物強度試驗試體取樣準備,應依據下列(1)至(3)規定:
(1) 至少每天一次。(2) 至少每120 `m^3`混凝土一次。(3) 至少每450 `m^2`樓板或牆壁面積一次。
(b) 某計畫之特定混凝土配比,若混凝土總體積使得該試驗頻率少於五次強度試驗時,則強度試驗試體應選自於至少五個隨機批次;若少於五個批次時,則每個批次均需選取。
(c) 若混凝土拌成物之總量小於40 `m^3`時,在有合格及足夠強度證據提交主管單位並經核准下,則不需要進行強度試驗。
(d) 噴凝土各配比每一噴嘴和操作員,至少每天或每40 `m^3`噴凝土準備一個格板試樣,格板試樣較多者為準。
解說:
(a) 如果要正確地量測混凝土的合格性,宜採取嚴格隨機抽樣方式進行強度試驗用試體取樣。要在混凝土澆置期間得到具代表性的取樣,取樣的時間或拌合批次的選擇全都是基於機率,不能依外觀、方便性或其他可能有偏頗的準則作為批次取樣的基礎,否則統計分析將失去其有效性。ASTM D3665描述用於隨機選擇試驗批次的流程。一組強度試驗的試體 (如在第26.12.2.1(a)節之定義) 係由單一批次製造,在取樣後不可再添加水到混凝土中。
在計算表面積時,僅考量一側的樓板或牆壁。如果牆壁或樓板的平均厚度小於25 cm,依條件(3)要求,採比每澆置120 `m^3`一次更頻繁的取樣數。
26.12.3 標準養護試體之允收準則
26.12.3.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如符合下列(1)和(2)之規定,混凝土拌成物之強度等級可被接受:
(1) 任何三組連續強度試驗結果之算術平均值大於或等於 `fc^'`。(2) 如`fc^'`小於等於350 `kgf//cm^2` [35 MPa],強度試驗結果低於`fc^'`之差值不超過35 `kgf//cm^2` [3.5 MPa];如`fc^'`大於350 `kgf//cm^2` [35 MPa],強度試驗結果低於`fc^'`之差值不超過0.10 `fc^'` 。
(b) 如不符合第26.12.3.1(a)節中任何一要求,應採取相關步驟以增加後續強度試驗結果之平均值。
(c) 如未能符合第26.12.3.1(a)(2)節,應依第26.12.6節辦理強度試驗調查。
解說:
(a)在工程施作過程中,收到試驗結果時,可研判混凝土評估及接受與否。即使混凝土的強度和均勻性是令人滿意,有時仍會發生強度試驗不符合這些標準,約有每100次試驗中發生1次的機率 (ACI 214R)。為決定所產生的強度是否足夠,因應統計上預期的變異,宜訂出寬裕值。第26.12.3.1(a)節規定的強度驗收標準適用於第26.12.1.1(a)節允許的10´20 cm或15´30 cm 圓柱試體所得之試驗結果。由這兩種試體尺度得到試驗結果間平均差異,在設計上被認為是不顯著 (Carino等人1994)。
(b) 採取增加後續之強度試驗結果的步驟,取決於特殊的情況,這些情況可包括下列(1)至(7)項的一項或多項:(1) 增加膠結材料的含量;
(2) 減少或更好的控制含水量;
(3) 使用減水劑以改善膠結材料的分散效果;
(4) 拌成物配比的其他改變;
(5) 縮短運送時間;
(6) 更準確控制空氣含量;
(7) 提高試驗品質,包括嚴格要求符合CNS 1174、CNS 1231和CNS 1232等相關規定。此等執行程序中的改變,或膠結材料含量的微小變化,或含水量變化,宜不要求重新正式提送拌成物配比。但當水泥、粒料或摻料來源改變時,則需要提交設計者相關證據顯示其混凝土強度將得到改善。
26.12.4 噴凝土之允收準則
26.12.4.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驗收試驗之試體應依據下列(1)和(2)之規定:
(1) 格板試樣之座向應與噴嘴操作員施工時預期施噴位置一致。(2) 鑽心試體取樣、準備及試驗應依據CNS 1238辦理。
(b) 如同一個格板試樣之三個鑽心試體強度平均值至少達到0.85 `fc^'`且無單一鑽心試體強度低於0.75`fc^'`,噴凝土拌成物之強度可被接受。
(c) 如不符合第26.12.4.1(b)之要求,應採取相關步驟以增加後續強度試驗結果之平均值,並進行低強度試驗結果調查。
解說:
(a) 自符合CNS 14917準備的噴凝土格板試樣中鑽取之鑽心試體,其試體長徑比通常小於1.75,因此須依據CNS 1238規定修正抗壓強度,再比對允收準則。
26.12.5 輕質混凝土密度之允收準則
26.12.5.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新拌密度之檢驗頻率應依據26.12.2節辦理。
(b) 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試驗應依CNS 1174在混凝土卸料或輸送出口取樣。
(c) 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應依據相關方法測定。
(d) 除設計者另有規定外,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試驗值介於穩定後密度規定值±64 `kg//m^3`範圍內視為可接受。
解說:
對於規定穩定後密度`w_c` 之配比設計,新拌混凝土密度之許可差係考慮粒料含水率、含氣量、及拌和量之變異。此許可差對於輕質混凝土修正因子`lambda`值及設計上之影響輕微,故視為可接受。設計者適當時機可考慮給予新拌密度更大的許可差來涵蓋那些可預期的變因。
新拌密度可依據ASTM C172方法測定。
26.12.6 強度試驗調查
26.12.6.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如果任何標準養護圓柱試體之強度試驗結果低於`fc^'` ,且超過可驗收之限值,或若現場養護圓柱試體試驗顯示保護和養護不足,則應採取必要步驟,以確保未危及結構適當性。
(b) 若已確認低強度混凝土之可能性,且計算結果顯示結構之適當性已明顯降低,則得依據CNS 1238在有問題區域進行鑽心試驗。在此情況下,每組強度試驗結果低於`fc^'` 之值超過允許限值之代表區域,應取三個鑽心試體。
(c) 設計者或主管建築機關得依CNS 1238補充說明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細節。
(d) 鑽心試體應先取樣,在潮濕狀況下儲存在水密袋或容器中運至檢測機構,並依據CNS 1238之規定進行試驗。除非經設計者或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外,否則鑽心試體應於取樣後2天內完成濕度調節並置放至少5天,鑽取後7天內完成試驗。
(e) 如果符合下列(1)和(2)之規定,由鑽心試驗所代表區域之混凝土應視為結構性適當:
(1) 三個鑽心試體強度平均值至少達到0.85 `fc^'`(2) 無單一鑽心試體強度低於0.75 `fc^'`。
(f) 鑽心強度結果不穩定,其所代表之區域,得額外增加鑽心試驗。
(g) 如果鑽心強度試驗結果無法滿足結構適當性之標準,且結構適當性仍有疑慮時,主管部門得依據第二十七章,對有問題之結構部分進行強度評估或採取其他適當做法。
解說:
若強度試驗未能達到第26.12.3.1(a)(2)節規定的允收準則,或工地養護試體平均值不符第26.5.3.2(e)節之規定,則僅適用於施工期間的現場混凝土強度評估之需求宜被提出。既有結構的強度評估包含於第二十七章。主管單位宜進行判定這些偏低的試驗結果重要性,及是否需要被特別注意。如果認為有必要進一步的調查,可包括ACI 228.1R規定之現場試驗,或者在特別情況下,包括進行結構鑽心強度試驗。
混凝土現場試驗,如貫入針 (CNS 10733)、混凝土反彈錘 (CNS 10732) 或拉拔試驗 (ASTM C900),可能在判定結構的一部分是否為低強度混凝土上是有用的。除非這些現場試驗結果與認可程序(如ACI 228.1R)計算的抗壓強度已建立關係,否則這些現場試驗值主要是在相同的結構中做比較,而不是定量的強度評估。
如果需要的話,鑽心試驗可提供保守的允收準則,並確保幾乎在任何施工方式下結構的適當性(Bloem 1965, 1968;Malhotra 1976, 1977)。低強度在很多情況下可能是可以容忍的,但這歸屬於設計者和主管單位的判斷。如果依據第26.12.6.1(d)節的鑽心試驗強度,未能符合第26.12.6.1(e)節之規定,由主管單位要求如第二十七章中描述的強度評估,可能仍是可行的,尤其是在樓板或屋頂系統。缺少強度評估時,若時間和條件允許,可作現場補充濕養護,以改善混凝土的強度。補充養護的有效性,宜利用之前討論的相關程序,透過進一步的強度評估來驗證。
如前所述,本規範所提結構安全的關注與低強度試驗結果(第26.12.6節)的調查要求,都是為達成此目標。本規範的功能並非設定強度不足的責任。
(a)如果現場養護圓柱試體的強度不符合第26.5.3.2(e)節之規定,採取的步驟為改善養護。如果補充現場試驗證實結構物的混凝土強度可能不足時,則可能需要鑽心試驗來評估結構的適當性。
(c) CNS 1238允許「試驗指定者」補充說明試驗細節。基於本規範目的,試驗指定者為設計者或主管建築機關。
(d)利用水冷鑽取或水冷鋸切端面的結果會造成鑽心外表和內部間的水分梯度,這個梯度會降低鑽心的抗壓強度 (Bartlett及MacGregor 1994)。鑽心試體濕度調節和試驗間隔至少5天的要求,提供減小水分梯度的最短時間。假若使用水冷鑽取及端面鋸切,濕度調節時間自鋸切後開始起算2天內完成,鑽心和試驗之間的最大時間7天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在混凝土強度有問題時,能及時測試鑽心試體。倘若試體端面需要水冷鋸切,宜於試體鑽取後2天內完成以符合測試標準所訂之期限。
研究 (Bartlett及MacGregor 1994) 也顯示,其他水分調節程序,如浸泡或空氣乾燥,會影響測得之鑽心強度,導致無法代表現場混凝土。因此,為了提供足以代表現場條件的可重現水分條件,提出一個允許鑽心試體水分梯度消散的標準水分調節流程。CNS 1238允許試驗指定者(設計者或建築主管機關)修正原設定之試驗前水分調節時間。然而,試驗指定者須了解到鑽心試體水分梯度消散前進行測試可能會導致強度折減。
(e) 平均鑽心強度訂為85%規定強度是務實的 (Bloem 1968)。由於試體的大小、取樣條件、搗實程度及養護條件的差異,期望平均鑽心試驗強度等於`fc^'`是不務實的。建立鑽心試驗強度的允收準則時,已經考慮到作為調查低強度試驗結果的鑽心時間通常會晚於指定`fc^'`之齡期。為了滿足第26.12.6.1(d)節規定之目的,本規範並不主張鑽心強度需依鑽心試體的齡期調整。
26.12.7 鋼纖維混凝土之驗收
26.12.7.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用於抵抗剪力之鋼纖維混凝土,應符合下列(1)至(3)之規定:
(1) 標準養護試體抗壓強度之允收準則。
(2) 依照相關規定之抗彎試驗,跨度中央撓度為1/300跨距時,殘餘強度至少為下列(i)和(ii)之大者:
(i) 從抗彎試驗中量測第一峰值之90%強度,和
(ii) 對應`2.0sqrt(fc^')`[`0.62sqrt(fc^')`]強度之90%。
(3) 依照相關規定之抗彎試驗,跨度中央撓度為1/150跨距時,殘餘強度至少為下列(i)和(ii)之大者:
(i) 從抗彎試驗中量測第一峰值之75%強度,和(ii) 對應`2.0sqrt(fc^')`[`0.62sqrt(fc^')`] 強度之75%。
解說:
目前國內無鋼纖維混凝土抗彎試驗相關規定,可參考ASTM C1609試驗,其性能標準是基於撓曲試驗結果 (Chen等人 1995),試驗中鋼纖維混凝土的纖維型式和含量,與第9.6.3.1節所依據梁試驗使用的是類似的。
ASTM C1609定義的“殘餘強度”用語,和開裂鋼纖維混凝土的抗拉能力相關。強度`2.0sqrt(fc^')` [`0.62sqrt(fc^')`] 與由式(19.2.3.1)所提供之混凝土設計破裂模數是一致的。
26.13 檢驗
26.13.1 通則
26.13.1.1 混凝土施工應依一般建築規範要求進行檢驗。
ACI 117 Specification for Tolerances for Concrete Construction and Materials (ACI 117-10) and Commentary-Reapproved 2015
ACI 201.2R Guide to Durable Concrete
ACI 214R Guide to Evaluation of Strength Test Results of Concrete (Reapproved 2019)
ACI 222R Guide to Protection of Metals in Concrete Against Corrosion
ACI 223R Shrinkage-Compensating Concrete - Guide
ACI 228.1R Report on Methods for Estimating In-Place Concrete Strength
ACI 237R Self-Consolidating Concrete
ACI 301 Specifications for Concrete Construction
ACI 304R Guide for Measuring, Mixing, Transporting, and Placing Concrete (Reapproved 2009)
ACI 305R Guide to Hot Weather Concreting
ACI 305.1 Specification for Hot Weather Concreting
ACI 306R Guide to Cold Weather Concreting
ACI 306.1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old Weather Concreting (Reapproved 2002)
ACI 308R Guide to External Curing of Concrete
ACI 309R Guide for Consolidation of Concrete
ACI 318 Building Code Requirements for Structural Concrete and Commentary (Reapproved 2022)
ACI 347 Guide to Formwork for Concrete (Reapproved 2021)
ACI 347.2R Guide for Shoring/Reshoring of Concrete Multistory Buildings
ACI 355.2 Post-Installed Mechanical Anchors in Concrete—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Commentary
ACI 355.4 Qualification of Post-Installed Adhesive Anchors in Concrete and Commentary
ACI 423.3R Recommendations for Concrete Members Prestressed with Single-Strand Unbonded Tendons
ACI 423.7 Specification for Unbonded Single-Strand Tendon Materials
ACI 506.4R Guide for the Evaluation of Shotcrete
ACI 544.3R Guide for Specifying, Proportioning, and Production of Fiber-Reinforced Concrete
ACI 555R Removal and Reuse of Hardened Concrete
ACI ITG-7 Specification for Tolerances for Precast Concrete
ACI ITG-10R-18 Practitioner's Guide for Alternative Cements
ACI ITG-10.1R-18 Report on Alternative Cements
ASTM C172 Practice for Sampling Freshly Mixed Concrete (新拌混凝土的取樣)
ASTM C469 Test Method for Static Modulus of Elasticity and Poisson’s Ratio of Concrete in Compression (受壓混凝土的靜彈性模數與蒲松氏比)
ASTM C567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ing Density of Structural Lightweight Concrete
ASTM C803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Penetration Resistance of Hardened Concrete (混凝土貫入阻抗)
ASTM C845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Expansive Hydraulic Cement (膨脹水泥)
ASTM C873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Concrete Cylinders Cast in Place in Cylindrical Molds (現地圓柱試體之抗壓強度試驗法)
ASTM C90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Pullout Strength of Hardened Concrete (硬固混凝土之拉拔強度)
ASTM C1074 Standard Practice for Estimating Concrete Strength by the Maturity Method (以成熟度估計混凝土強度)
ASTM C1077 Standard Practice for Agencies Testing Concrete and Concrete Aggregates for Use in Construction and Criteria for Testing Agency Evaluation
ASTM C1480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Packaged, Pre-Blended, Dry, Combined Materials for Use in Wet or Dry Shotcrete Application (噴凝土材料)
ASTM C1582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Admixtures to Inhibit Chloride-Induced Corrosion of Reinforcing Steel in Concrete (腐蝕抑制劑)
ASTM C1609 ASTM C1609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Flexural Performance of Fiber-Reinforced Concrete (Using Beam With Third-Point Loading)
ASTM C1778 Standard Guide for Reducing the Risk of Deleterious Alkali-Aggregate Reaction in Concrete
ASTM C179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Ground Calcium Carbonate and Aggregate Mineral Fillers for use in Hydraulic Cement Concrete
ASTM D3665 Standard Practice for Random Sampling of Construction Materials (營建材料的隨機取樣法)
AWS D1.4 Structural Welding Code–Steel Reinforcing Bars
CNS 61 卜特蘭水泥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CNS 1078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CNS 1174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CNS 1230 試驗室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CNS 1231 工地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CNS 2608 鋼料之檢驗通則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CNS 3091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CNS 3691 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
CNS 6919 銲接鋼線網及鋼筋網
CNS 10732 硬化混凝土反彈數試驗法
CNS 10733 硬化混凝土貫入試驗法
CNS 11151 混凝土單位重、拌和體積及含氣量(比重)試驗法
CNS 12283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CNS 12456 鋼筋混凝土用防銹劑
CNS 12549 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CNS 12833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CNS 12892 纖維混凝土用鋼纖維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CNS 14689 噴凝土用摻料
CNS 14702 硬固水泥砂漿及混凝土中酸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CNS 14703 硬固水泥砂漿及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CNS 14794 水硬性水泥砂漿棒暴露於硫酸鹽溶液中之長度變化試驗法
CNS 14917 噴凝土試驗格板樣品之準備與測試法
CNS 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
CNS 15560 鋼筋機械式續接試驗法
CNS 15648 膠結混合料用矽灰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事項
PCI EB001.15 Design and Control of Concrete Mixtures
PCI MNL-116 Manual for Quality Control for Plants and Production of Structural Precast Concrete Products
PCI MNL-117 Manual for Quality Control for Plants and Production of Architectural Precast Concrete Products
PTI M50.3 Guide Specification for Grouted Post-Tensioning
PTI M55.1 Specification for Grouting of Post-Tensioned Structures
使用符號:
`Cl^-`
`E_c`
`fc^'`
`f_y`
`kgf//cm^2`
`kg//m^3`
`lambda`
`l//d`
`m^3`
`m^2`
`P_y`
`sqrt(fc^')`
`w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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