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Announcement)
Saturday, August 26, 2023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相關文件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目錄 (20240101生效)
1.1 依據
1.2 範圍
1.3 通則
1.4 目的
1.5 適用範圍
1.6 解釋
1.7 設計圖說與設計紀錄
1.8 試驗與檢驗
1.9 特殊設計、施工或替代施工材料系統之認可
2.1 範圍
2.2 符號
2.3 名詞定義
第三章 參考標準
3.1 範圍
3.2 參考標準
4.1 範圍
4.2 材料
4.3 設計載重
4.4 結構系統與載重傳力路徑
4.5 結構分析
4.6 強度
4.7 使用性
4.8 耐久性
4.9 永續性
4.10 結構整體性
4.11 防火
4.12 特定施工類型之要求
4.13 施工及檢驗
4.14 既有結構物之強度評估
5.1 範圍
5.2 通則
5.3 載重因數及其組合
6.1 範圍
6.2 通則
6.3 分析模型假設
6.4 活載重之分布
6.5 非預力連續梁及單向板之簡易分析方法
6.6 線彈性一階分析
6.7 線彈性二階分析
6.8 非彈性分析
6.9 有限元素分析可接受度
7.1 範圍
7.2 通則
7.3 設計限制
7.4 需求強度
7.5 設計強度
7.6 鋼筋限制
7.7 鋼筋細則
8.1 範圍
8.2 通則
8.3 設計限制
8.4 需求強度
8.5 設計強度
8.6 鋼筋限制
8.7 鋼筋細則
8.8 非預力雙向格柵小梁系統
8.9 昇板構造
9.1 範圍
9.2 通則
9.3 設計限制
9.4 需求強度
9.5 設計強度
9.6 鋼筋限制
9.7 鋼筋細則
9.8 非預力單向格柵小梁系統
9.9 深梁
10.1 範圍
10.2 通則
10.3 設計限制
10.4 需求強度
10.5 設計強度
10.6 鋼筋限制
10.7 鋼筋細則
11.1 範圍
11.2 通則
11.3 設計限制
11.4 需求強度
11.5 設計強度
11.6 鋼筋限制
11.7 鋼筋細則
11.8 面外長細牆分析替代方法
12.1 範圍
12.2 通則
12.3 設計限制
12.4 需求強度
12.5 設計強度
12.6 鋼筋規定
12.7 鋼筋細則
13.1 範圍
13.2 通則
13.3 淺基礎
13.4 深基礎
14.1 範圍
14.2 通則
14.3 設計限制
14.4 需求強度
14.5 設計強度
14.6 鋼筋細則
15.1 範圍
15.2 通則
15.3 接頭細部設計
15.4 梁柱接頭強度要求
15.5 傳遞柱軸力通過樓板系統
16.1 範圍
16.2 預鑄混凝土構材接合部
16.3 基礎接合部
16.4 合成混凝土撓曲構材水平剪力傳遞
16.5 托架及梁托
17.1 範圍
17.2 一般需求
17.3 設計限制
17.4 需求強度
17.5 設計強度
17.6 拉力強度
17.7 剪力強度
17.8 拉力和剪力互制作用
17.9 避免劈裂破壞之邊距、間距和厚度需求
17.10 錨栓耐震設計需求
17.11 具剪力榫之基板
18.1 範圍
18.2 通則
18.3 特殊抗彎矩構架之梁
18.4 特殊抗彎矩構架之柱
18.5 特殊抗彎矩構架之接頭
18.6 預鑄特殊抗彎矩構架
18.7 特殊結構牆
18.8 預鑄特殊結構牆
18.9 橫膈板與桁架
18.10 基礎
18.11 非抵抗地震力系統之構材
19.1 範圍
19.2 混凝土設計性質
19.3 混凝土耐久性要求
19.4 灌漿材料之耐久性要求
20.1 範圍
20.2 非預力鋼筋及鋼線
20.3 預力鋼絞線、鋼線、鋼棒
20.4 合成柱用結構鋼、鋼管及鋼筒
20.5 鋼筋之耐久性規定
20.6 埋置物
21.1 範圍
21.2 結構混凝土構材及接頭之強度折減因數
22.1 範圍
22.2 彎矩與軸力強度之設計假設
22.3 撓曲強度
22.4 軸力強度或撓曲與軸力組合強度
22.5 單向剪力強度
22.6 雙向剪力強度
22.7 扭力強度
22.8 支承
22.9 剪力摩擦
23.1 範圍
23.2 通則
23.3 設計強度
23.4 壓桿強度
23.5 最少分布鋼筋
23.6 壓桿鋼筋細則
23.7 拉桿強度
23.8 拉桿鋼筋細則
23.9 節點區強度
23.10 彎曲鋼筋節點
23.11 採壓拉桿方法之耐震設計
24.1 範圍
24.2 使用等級重力載重引致之撓度
24.3 單向板及梁中撓曲鋼筋之分布
24.4 收縮與溫度鋼筋
24.5 預力混凝土受撓構材之容許應力
25.1 範圍
25.2 鋼筋最小間距
25.3 標準彎鉤、耐震彎鉤、繫筋及最小彎曲內直徑
25.4 鋼筋之伸展
25.5 鋼筋續接
25.6 束筋
25.7 橫向鋼筋
25.8 後拉預力之錨定器與續接器
25.9 後拉預力鋼腱錨定區
26.1 範圍
26.2 設計標準
26.3 構材資料
26.4 混凝土材料及拌成物要求
26.5 混凝土生產與施工
26.6 鋼筋材料和施工要求
26.7 混凝土錨定
26.8 埋置物
26.9 預鑄混凝土附加要求
26.10 預力混凝土附加要求
26.11 模板
26.12 硬固混凝土評估與驗收
26.13 檢驗
27.1 範圍
27.2 通則
27.3 分析法強度評估
27.4 載重試驗法強度評估
27.5 單向載重試驗程序
27.6 往復載重試驗程序
A.1 符號與專有名詞
A.2 範圍
A.3 總則
A.4 地震歷時
A.5 載重因數與組合
A.6 建模與分析
A.7 行為分類與臨界狀態
A.8 有效勁度
A.9 預期材料強度
A.10 位移控制行為之接受準則
A.11 強度控制行為之預期強度
A.12 加強之細部配置要求
A.13 特殊結構審查
Saturday, August 12, 202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第十九章 混凝土:設計與耐久性要求 (20240101生效)
19.1 範圍
19.1.1 本章適用於混凝土之:
(a) 設計使用性質。(b) 耐久性要求。
19.1.2 本章適用於依第19.4節握裹鋼腱灌漿之耐久性要求。
19.2 混凝土設計性質
19.2.1 規定抗壓強度
19.2.1.1 `fc^'`之數值應依循(a)至(d):(a) 表19.2.1.1中 `fc^'`之限制,同時適用於常重與輕質混凝土。(b) 表19.3.2.1之耐久性要求。(c) 結構強度之要求。(d) 用於特殊抗彎矩構架、特殊結構牆及其基礎中之輕質混凝土,其`fc^'` 不應超過350 `kgf//cm^2` [35 MPa],若經實驗證明輕質混凝土構材,其強度和韌性等於或超過相同強度常重混凝土構材,則不受此限。
應用範圍 |
混凝土 |
最低 `fc^'` `kgf//cm^2` [MPa] |
一般 |
常重與輕質 |
210 [21] |
特殊抗彎矩構架及特殊結構牆 |
常重 |
280 [28] |
輕質 |
280 [28] |
|
預鑄非預力打擊樁 鑽掘樁 (場鑄樁) 微型樁 |
常重 |
280 [28] |
預鑄預力打擊樁 |
常重 |
350 [35] |
19.2.1.3 除另有規定外,`fc^'`應基於28天之試驗。若非28天,則設計圖說應指定 `fc^'`之試驗齡期。
解說:
混凝土拌成物要求係基於混凝土應有足夠之強度和耐久性。本規範定義結構混凝土`fc^'`之下限。除特定規範條款外,未規定 `fc^'`之最大值。
根據第26.4.3節所建立之混凝土拌成物配比,其平均抗壓強度應超過在結構設計計算中使用之 `fc^'`值。此平均強度超過 `fc^'`之數值係基於統計概念。當混凝土強度之設計達到大於 `fc^'`水準時,可確保混凝土在強度試驗中,有一定高之機率達到第26.12.3節所要求強度允收準則。除達到第19.2.1節之最低 `fc^'`外,亦應滿足表19.3.2.1對耐久性之要求。在某些情況下,耐久性需求之 `fc^'` 可能會比結構目的所需強度高。
設計抵抗地震力之抗彎矩構架和特殊結構牆時,規範限定輕質混凝土之最大`fc^'`為350 `kgf//cm^2` [35 MPa],此一限制主要是因為缺少對輕質混凝土構材,在非線性範圍內受往復加載 (displacement reversals)之實驗和現地行為資料。
對於具有 `f_y` > 5,600 `kgf//cm^2` [550 MPa] 之特殊耐震系統,為了提升性能,增加最低混凝土強度以提高鋼筋錨定及減少中性軸深度。
本規範亦限制設計錨栓時混凝土之 `fc^'`此要求列於第17.3.1節。
19.2.2 彈性模數
19.2.2.1 混凝土之彈性模數`E_c`,應符合(a)或(b): (a) `w_c`介於1,440 和2,560 `kg//cm^3`之間
`E_c=w_c^(1.5)0.11sqrt(fc^')` (19.2.2.1.a)
[`E_c=w_c^(1.5)0.034sqrt(fc^')`]
(b) 常重混凝土
`E_c=12,000sqrt(fc^'))` (19.2.2.1.b)
[`E_c=3,750sqrt(fc^')` ]
解說:
19.2.2.2 工程規定之`E_c`得依據(a)至(c)所得混凝土拌成物之試驗值:
(a) 第26.4.3節混凝土拌成物配比設計之試驗結果須符合規定`E_c`。(b) 須進行試驗證明可達到規定之`E_c`,該結果應隨拌成物配比設計書提交。(c) 量測`E_c`之測試齡期須為28天或如設計圖說所指定。
解說:
19.2.3 破裂模數
19.2.3.1 混凝土破裂模數`f_r`,應以下式計算:
`f_r=2lambdasqrt(fc^')` (19.2.3.1)
[`f_r=0.62lambdasqrt(fc^')` ]
式中`lambda`值依第19.2.4節之規定。
19.2.4 輕質混凝土
19.2.4.1 除表25.4.2.5要求外,`lambda`值應依表19.2.4.1(a)中所使用混凝土拌成物之穩定後密度`w_c`而定,或依表19.2.4.1(b)中所假設之混凝土拌成物粒料組成而定。
wc,(kg/m3) |
`lambda` |
|
≦1,600 |
0.75 |
(a) |
1,600< wc≦2,160 |
0.0075wc≦1.0 |
(b) |
>2,160 |
1 |
(c) |
混凝土 |
粒料組成 |
粒料標準 |
`lambda` |
全輕質粒料混凝土 |
全輕質粒料 |
細粒料:CNS 3691 粗粒料:CNS 3691 |
0.75 |
部份輕質粒料混凝土 |
細粒料:常重+輕質 粗粒料:輕質 |
粗粒料:CNS 3691 |
0.75~0.85[1] |
細粒料:常重 粗粒料:輕質 |
細粒料:CNS 1240 粗粒料:CNS 3691 |
0.85 |
|
細粒料:輕質 粗粒料:常重+輕質 |
細粒料:CNS 1240 |
0.85~1[2] |
19.2.4.2 輕質混凝土`lambda`值得取0.75。
19.2.4.3 常重混凝土`lambda`值為1.0。
解說:
19.3 混凝土耐久性要求
解說:
19.3.1 暴露環境分類與分級
19.3.1.1 設計者須依表19.3.1.1規定之各種暴露類別及構材之預期暴露程度設定暴露分級。
類別 |
分級 |
混凝土之環境條件 |
|
凍融 (F) |
F0 |
非暴露於凍融循環 |
|
F1 |
暴露於偶而受潮之凍融循環 |
||
F2 |
暴露於經常受潮之凍融循環 |
||
F3 |
暴露於經常受潮及使用 |
||
硫酸鹽 (S) |
土壤中之水溶性硫酸鹽 (SO42-),質量%[1] |
水中溶解之硫酸鹽 (SO42-),ppm[2] |
|
S0 |
SO42- < 0.10 |
SO42- < 150 |
|
S1 |
0.10 ≤ SO42- < 0.20 |
150 ≤ SO42- < 1500 或海水 |
|
S2 |
0.20 ≤ SO42-≤2.00 |
1500 ≤ SO42- ≤10,000 |
|
S3 |
SO42- > 2.00 |
SO42- > 10,000 |
|
與水接觸 (W) |
W0 |
處於乾燥環境 |
|
W1 |
與水接觸,不需要求低滲透性 |
||
W2 |
與水接觸,需要求低滲透性 |
||
鋼筋之腐蝕防護 (C) |
C0 |
處於乾燥環境或有防潮處理 |
|
C1 |
暴露於潮濕但無外來氯鹽之環境 |
||
C2 |
暴露於潮濕且有外來氯鹽之環境,如除冰化學藥劑、鹽、 |
解說:
暴露類別F:適用暴露於反覆潮濕與凍融環境,不論有無使用除冰化學藥劑之混凝土。暴露類別S:適用於接觸含有害量水溶性硫酸根離子土壤或水之混凝土。暴露類別W:適用於接觸水之混凝土。暴露類別C:適用於需要額外防蝕保護之暴露條件,以抵抗鋼筋腐蝕之非預力與預力混凝土。
(a) F0級暴露為非暴露於反覆凍融之混凝土。(b) F1級暴露為受反覆凍融但受潮有限之混凝土。受潮有限係指混凝土與水有某些接觸與吸水,但不預期會吸收足夠之水而呈飽和狀態。設計者宜謹慎檢視冰凍前混凝土有無飽和之虞。即使在此分級之混凝土不預期會飽和,仍需要最低輸氣3.5至6%以降低萬一因部分混凝土構材飽和而受損之機會。(c) F2級暴露為受反覆凍融且經常暴露於水之混凝土,經常暴露於水意指部分混凝土會在結冰前吸收足夠水量而呈飽和狀態。若指定F1級與F2級有疑慮時,得選用較保守之F2級。F1級與F2級不預期會暴露於除冰化學藥劑之環境。(d) F3級暴露為混凝土受反覆凍融,受潮條件與F2級暴露相同,但預期會暴露於除冰化學藥劑,該藥劑會增加吸水和留存水分(Spragg等人2011),使混凝土較迅速飽和。表R19.3.1提供各暴露分級之混凝土構材範例。
暴露分級 |
範例 |
F0 |
• 暴露於非結冰溫度下之構材 • 暴露於不會冰涷之內部構材 • 暴露於不會冰涷之基礎 • 埋在土壤冰涷線以下之構材 |
F1 |
• 不積雪或積冰之構材,如外牆、梁、大梁和不與土壤直接接觸之版 • 基礎牆可能屬於此分級,端視其飽和之可能性 |
F2 |
• 會積雪或積冰之構材,如室外之高架版 (elevated slab) • 基礎或地下室外牆於地表上會積雪或積冰之延伸部位 • 與土壤接觸之水平或垂直構材 |
F3 |
• 暴露於除冰化學藥劑之構材,如停車場結構之水平構材 • 基礎或地下室外牆於地表上會遭遇積雪、積冰或除冰化學藥劑之延伸部位 |
(a) S0級暴露適用於接觸低濃度水溶性硫酸鹽,不需考慮硫酸鹽侵蝕之條件。(b) S1、S2與S3級暴露適用於直接接觸到含水溶性硫酸鹽土壤或水之結構混凝土構材。暴露之嚴重程度由S1級遞增至S3級,以土壤中所量測之水溶性硫酸鹽濃度或水中溶解硫酸鹽濃度之臨界值為依據。土壤中硫酸鹽之質量百分比應依ASTM C1580測定。水中溶解硫酸鹽之濃度ppm應依CNS 1237測定。海水環境列為S1級暴露。
(a) W0級暴露適用於乾燥環境。(b) W1級暴露可適用於連續接觸水、斷續水源或可由周圍土壤吸收水分之環境。指定W1之構材不需要具低滲透性的混凝土。(c) W2級暴露可適用於連續接觸水、斷續水源或可由周圍土壤吸收水分及水滲入混凝土可能降低構材之耐久性或服務性之環境。指定W2之構材需要具低滲透性的混凝土。
(a) C0級暴露適用於不需額外防蝕保護鋼筋之條件。(b) C1與C2級暴露適用於非預力和預力混凝土構材,依暴露於外界之濕度與氯離子濃度而定。暴露於外來氯離子之例子,包括混凝土直接接觸除冰化學藥劑、鹽、鹽水、微鹹水、海水,或此等之潑濺水。
19.3.2 混凝土拌成物要求
暴露分級 |
最大w/cm[1,2] |
最小fc¢ kgf/cm2 [MPa] |
附加要求 |
膠結材之限制 |
||
含氣量 |
||||||
F0 |
N/A |
210 [21] |
N/A |
N/A |
||
F1 |
0.55 |
245 [24] |
N/A |
|||
F2 |
0.45 |
315 [31] |
N/A |
|||
F3 |
0.40[3] |
350 [35][3] |
||||
膠結材料 [4] -種類 |
氯化鈣摻料 |
|||||
S0 |
N/A |
210 [21] |
無限制 |
無限制 |
無限制 |
|
S1 |
0.50 |
280 [28] |
II[5,6] |
含(MS)標記之分類 |
無限制 |
|
S2 |
0.45 |
315 [31] |
V[6] |
含(HS)標記之分類 |
不允許 |
|
S3 |
選項1 |
0.45 |
315 [31] |
V加卜作嵐材料或水淬高爐爐碴粉[7] |
含(HS)標記之分類加卜作嵐材料或水淬高爐爐碴粉[7] |
不允許 |
選項2 |
0.40 |
350 [35] |
V[8] |
含(HS)標記之分類 |
不允許 |
|
W0 |
N/A |
210 [21] |
無 |
|||
W1 |
N/A |
210 [21] |
||||
W2 |
0.5 |
280 [28] |
||||
|
額外規定 |
|||||
非預力混凝土 |
預力混凝土 |
|||||
C0[12] |
N/A |
210 [21] |
1.00 |
0.06 |
無 |
|
C1 |
N/A |
210 [21] |
0.30 |
0.06 |
||
C2 |
0.40 |
350 [35] |
0.15 |
0.06 |
混凝土保護層厚度[11] |
解說:
19.3.3 暴露於凍融之附加要求
19.3.3.1 暴露於F1、F2或F3級凍融之混凝土,除第19.3.3.6節允許者外,須依表19.3.3.1之含氣量輸氣。
粗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mm |
目標含氣量,% |
|
F1 |
F2及F3 |
|
9.5 |
6.0 |
7.5 |
12.5 |
5.5 |
7.0 |
19.0 |
5.0 |
6.0 |
25.0 |
4.5 |
6.0 |
37.5 |
4.5 |
5.5 |
50 |
4.0 |
5.0 |
75 |
3.5 |
4.5 |
解說:
19.3.3.2 混凝土應依CNS 1174取樣,並應依CNS 9661或CNS 9662量測空氣含量。
解說:
19.3.3.3 須輸氣受到凍融暴露F1、F2或F3級之濕拌噴凝土。須輸氣受到凍融暴露F3級之乾拌噴凝土。除了第19.3.3.6節所允許者外,含氣量應符合表19.3.3.3所列。
拌成物種類 |
取樣位置 |
目標含氣量,% |
||
F1 |
F2 |
F3 |
||
濕拌噴凝土 |
澆置前 |
5.0 |
6.0 |
6.0 |
乾拌噴凝土 |
現地 |
N/A[1] |
N/A[1] |
4.5 |
[1] 乾拌噴凝土於這些暴露等級中不需要輸氣。
解說:
19.3.3.5 乾拌噴凝土應如設計者所指示而取樣並量測含氣量。
解說:
19.3.3.6 `fc^'`大於350 `kgf//cm^2` [35 MPa]者,含氣量可依表19.3.3.1及第19.3.3.3節指示量減少1.0 %。
解說:
19.3.3.7 卜作嵐材料 (包括飛灰及矽灰) 加上水淬高爐爐碴粉佔F3級暴露下混凝土之最大質量百分比,須依第26.4.2.2(b)節之規定。
19.3.4 氯離子含量之附加要求
19.3.4.1 除非其他專案條件要求更嚴格之極限,採用免拆鍍鋅鋼模澆置之非預力混凝土應符合暴露C1級之氯離子極限。
解說:
19.4 灌漿材料之耐久性要求
Sunday, August 6, 2023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總覽 (20230414發布版本)
再利用用途 |
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 (二) |
經高壓蒸氣處理 (二) |
與產源事業簽訂記載高壓蒸氣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 (四(一)2.(1)) |
與產源事業簽訂記載安定化處理(含高壓蒸氣處理)執行單位 (四(一)2.(2)) |
破碎、磁選及篩分 (四(一)3.(1)) |
水合膨脹試驗 (四(一)3.(3)) |
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須具備高壓蒸氣處理設備 (四(一)3.(4)) |
申報流向 (遞送聯單、即時追蹤系統) (四(三)12.) |
銷售特別規定 (四(三)13.) |
用途限制 |
水泥生料 |
V |
|
|
|
|
|
|
|
|
|
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 |
|
|
|
還原碴(石) |
V |
V, 0.5% |
|
產品 |
|
|
瀝青混凝土原料 |
|
|
|
還原碴(石) |
V |
V, 0.5% |
|
|
產品 |
不得使用於特定區域(四(三)7.) |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 |
V |
|
|
還原碴(石) |
V |
V, 0.5% |
|
產品 |
|
|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 |
V |
|
|
還原碴(石) |
V |
V, 0.5% |
|
|
產品 |
僅限供作管溝回填及公共工程道路之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使用(四(三)13.(3)) |
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
|
|
|
還原碴(石) |
V |
V, 0.5% |
|
產品 |
產品 |
|
紐澤西護欄原料 |
V |
|
|
還原碴(石) |
V |
V, 0.05% |
|
|
產品 |
|
海事工程用粒料原料 |
|
|
|
還原碴(石) |
V |
V,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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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 |
產品 |
僅限使用於商港、工業專用港或已核定造地之工業區(四(三)13.(2)) |
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 |
V |
V |
氧化碴(石) |
還原碴(石) |
V |
|
V |
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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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 |
V |
V |
氧化碴(石) |
還原碴(石) |
V |
|
V |
|
產品 |
僅得供作非構造物用途及製造業與倉儲業廠區之建築物主要構造以外用途使用(四(三)13.(4)) |
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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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氧化碴(石) |
還原碴(石)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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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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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地)磚 |
V |
V |
氧化碴(石) |
還原碴(石)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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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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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磚 |
V |
V |
氧化碴(石) |
還原碴(石)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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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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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瓦 |
V |
V |
氧化碴(石) |
還原碴(石)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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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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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板 |
V |
V |
氧化碴(石) |
還原碴(石)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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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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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石 |
V |
V |
氧化碴(石) |
還原碴(石)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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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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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管 |
V |
V |
氧化碴(石) |
還原碴(石)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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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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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孔 |
V |
V |
氧化碴(石) |
還原碴(石)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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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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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蓋 |
V |
V |
氧化碴(石) |
還原碴(石)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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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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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ugust 5, 2023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標準 (20230414發布版本)
項目 |
產源端管制標準 (四(二)1.) |
再生粒料管制標準 (四(一)4.) |
|||
檢驗方法 |
限值 (mg/L) |
檢驗方法 |
最終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非屬環境敏感區之標準值 (mg/L) |
最終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屬環境敏感區之標準值 (mg/L) |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附表四 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附件三 再生粒料之戴奧辛及環境用途溶出標準) |
||||
鉛 |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
≦5.0 |
NIEA R222.10C |
≦0.1 |
≦0.01 |
鎘 |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
≦1.0 |
≦0.05 |
≦0.005 |
|
鉻 |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
≦5.0 |
≦0.5 |
≦0.05 |
|
硒 |
NIEA R201.15C NIEA R300.10C |
≦1.0 |
‐ |
‐ |
|
銅 |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
≦15.0 |
≦10 |
≦1.0 |
|
鋇 |
NIEA R201.15C NIEA R306.13C |
≦100 |
‐ |
‐ |
|
六價鉻 |
NIEA R201.15C NIEA R309.12C |
≦2.5 |
‐ |
‐ |
|
砷 |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
<5.0 |
≦0.5 |
≦0.05 |
|
汞 |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
<0.2 |
≦0.02 |
≦0.002 |
|
鎳 |
‐ |
‐ |
≦1 |
≦0.1 |
|
鋅 |
‐ |
‐ |
≦50 |
≦5.0 |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4.三.) |
|
||||
戴奧辛 (ng I-TEQ/g) |
NIEA M801.13B |
≦1.0 |
NIEA M801.13B |
≦0.1 |
≦0.1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4.五.(一)) |
|
||||
pH |
NIEA R208.04C |
2-12.5 |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檢驗所
NIEA (National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Analysis)
https://www.epa.gov.tw/niea/C883ADD4E17B67F1/96c77af3-5810-40ef-946e-bc7447de45fb
所有方法清單 (https://www.epa.gov.tw/niea/929363ADB31DE1C9)
NIEA
R201.15C: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CLP, 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
NIEA R208.04C:廢棄物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測定方法-電極法
NIEA R222.10C:再生粒料之戴奧辛及環境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300.10C: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總硒檢測方法-連續式氫硼化鈉還原原子吸收光譜法
NIEA R306.13C: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重金屬檢測方法-酸消化法
NIEA R309.12C: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六價鉻檢測方法-比色法
NIEA R314.12C:冷蒸氣原子吸收光譜法
NIEA R318.12C: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總砷檢測方法-連續式氫化砷原子吸收光譜法
NIEA M104.02C: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法
NIEA M801.13B: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同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高解析質譜法
Thursday, August 3, 2023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八.電弧爐煉鋼爐碴(石).20230414
1. 事業廢棄物來源
2. 再利用用途
3. 再利用機構資格
4. 運作管理4.1 再利用機構
4.2 產源事業
4.3 貯存地點
4.4 清除機構
4.5 提報作業例外條款
四、運作管理:
1、機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之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水泥混凝土或其他易清理之材料。
(2)工廠廠區周圍應設置二.四公尺高結構體圍牆或其他適當阻隔之設施,廠內及廠外連接主要交通之道路應舖設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3)廠內各作業場所應明確區隔,製造作業區與行政作業區應明確劃分。
(4)原料、物料、半製品及成品之儲存場所,應適當隔離。
(5)工廠內部應有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2、受託再利用前應依下列規定簽訂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其變更時,亦同: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者,應與產源事業簽訂記載高壓蒸氣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產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方式及處理時間之契約書。
(2)還原碴(石):再利用於水泥生料用途以外者,應與產源事業簽訂記載安定化處理(含高壓蒸氣處理)執行單位(產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方式及處理時間之契約書。
3、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再利用於水泥生料用途以外者,應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但於產源事業出廠前已經前述處理程序者,不在此限。
(2)再利用機構依前目契約書屬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者,須具備安定化處理設備。
(3)再利用於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紐澤西護欄原料及海事工程用粒料原料用途者,氧化碴(石)經破碎、磁選及篩分之產出物及經安定化處理後之還原碴(石),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經檢測之七天膨脹量除再利用於紐澤西護欄原料用途者應未超過百分之○.○五外,其他再利用用途未超過百分之○.五者,始得進行再利用。氧化碴(石)經破碎、磁選及篩分之產出物連續三個月之膨脹量檢測結果符合規定者,得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
(4)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且依前目契約書屬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者,須具備高壓蒸氣處理設備。
(5)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高壓蒸氣處理須維持爐內壓力至少在20.1 kgf/cm2且持續三小時,其產出物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附件熱壓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經檢測之試體外觀無爆裂、局部爆孔、崩解及破裂情形者,始得進行再利用。
(6)膨脹量檢測之採樣,應會同檢測單位執行,且再利用機構應於採樣前十日,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採樣通知。變更採樣時間及地點未於十日前重新提報者,其檢測結果不予採信。
(7)膨脹量檢測報告應由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依該認證機構所定格式辦理,但熱壓膨脹試驗之檢測報告得由學術單位或具檢驗能力之實驗室依其所定格式辦理。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前月膨脹量檢測報告。
(8)再利用於水泥生料用途者,須具備水泥旋窯設備。
(9)再利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用途者,除破碎、磁選及篩分設備外,其餘再利用製程設備僅限用於產製本編號之再利用用途產品。
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再利用程序產出之再生粒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每年度至少檢測一次戴奧辛及依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經檢測未超過附件三標準者,始得再利用。但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水泥者,不在此限。
5、前目檢測之採樣應由檢測單位執行,且再利用機構應於採樣前十日,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採樣通知。變更採樣時間及地點未於十日前重新提報者,其檢驗結果不予採信。檢測報告應由環保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其所定格式辦理,並由再利用機構於每年三月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上年度檢測報告。
6、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再利用產品品質應符合附件四規範,且除水泥外,至少每月應由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檢測一次產品品質。但品質規範項目屬現地試驗者,不受本文檢測實驗室資格之限制。
(2)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前月再利用產品檢測報告及工程採購契約書。但再利用產品以該項產品之國家標準或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為品質規範者,得免提報工程採購契約書。
7、
(1)不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2)不得使用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本目之一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3)不得使用於屬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水庫集水區及依自來水法劃定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4)不得使用於屬依濕地保育法公告之國家重要濕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自然保留區、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生態敏感區範圍內。
(5)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6)鋪面工程之面層應採用瀝青混凝土面層、水泥混凝土面層或磚材面層,且底層施工完成後六個月內,應完成面層施作。
8、
(1)瀝青混凝土粒料產品銷售對象以瀝青混凝土廠為限。
(2)再利用機構應與產品銷售對象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於瀝青混凝土粒料產品出廠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3)再利用產品銷售對象,其廠內瀝青混凝土粒料庫存量超過前一個月之累積使用量時,應停止運送再利用產品至該銷售對象。
(4)收受使用瀝青混凝土粒料再利用產品者,應於所產製之瀝青混凝土最終再利用產品出廠後四日內,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批最終再利用產品所使用本編號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銷售對象、出廠時間、銷售量、再生粒料使用量、工程單位、工程名稱、使用地點及範圍,並應於每月十日前提報前月再生粒料庫存量。
9、
(1)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僅限所屬同一法人所設置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廠,且產製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僅限供作管溝回填及公共工程道路之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使用。但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以高壓蒸氣處理設備安定化,並符合本款第三目之五規定者,其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不受所屬同一法人之限制。
(2)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非屬同一法人者,再利用機構應與產品銷售對象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應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產品出廠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3)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其廠內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庫存量超過前一個月之累積使用量時,應停止運送再利用產品至該使用對象。
(4)收受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再利用產品者,應於所產製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最終再利用產品出廠後四日內,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批最終再利用產品所使用本編號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銷售對象、出廠時間、銷售量、再生粒料使用量、工程單位、工程名稱、使用地點及範圍,並應於每月十日前提報前月再生粒料庫存量。
10、
(1)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銷售對象以預拌混凝土廠為限,且產製之預拌混凝土僅得供作非構造物用途及製造業與倉儲業廠區之建築物主要構造以外用途使用。
(2)再利用機構應與產品銷售對象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應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產品出廠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3)再利用產品銷售對象,其廠內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庫存量超過前一個月之累積使用量時,應停止運送再利用產品至該銷售對象。
(4)收受使用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用粒料再利用產品者,應於所產製之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最終再利用產品出廠後四日內,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批最終再利用產品所使用本編號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銷售對象、出廠時間、銷售量、再生粒料使用量、工程單位、工程名稱、使用地點及範圍,並應於每月十日前提報前月再生粒料庫存量。
11、
(1)水泥製品用粒料銷售對象以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為限。
(2)再利用機構應與產品銷售對象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應於水泥製品用粒料產品出廠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12、
(1)再利用產品之申報規定及遞送聯單遞送方式,依附件一辦理。
(2)再利用產品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且清運機具裝置之系統規格應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之規定。
(3)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經本部解除案件編號申報列管者,再利用機構應停止供料至該案產品買賣契約書所載之使用地點。
13、
(1)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產品銷售對象以營造業為限,且僅限供公共工程及本編號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自廠、同一法人其他分廠或其依公司法規定合併財務報表之從屬公司使用。
(2)海事工程用粒料產品僅限使用於商港、工業專用港或已核定造地之工業區,且應於使用前辦理實驗室試驗、現地填築試驗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3)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產品僅限供作管溝回填及公共工程道路之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使用。
(4)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產品僅得供作非構造物用途及製造業與倉儲業廠區之建築物主要構造以外用途使用。
(5)紐澤西護欄產品不得堆疊使用。
(6)再利用機構應於產品出貨單上載明使用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
(7)再利用機構應與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產品使用者簽訂記載本管理方式規定使用限制、使用用途工程名稱、工程單位、施工期程及產品使用地點、用途(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鋪面工程)與數量之買賣契約書,並附具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另再利用產品供作公共工程使用者,應取得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使用再生粒料證明文件。
(8)再利用機構於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產品出廠前,應先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產品買賣契約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以及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使用再生粒料證明文件,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出料。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9)再利用用途產品除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及海事工程用粒料者外,再利用機構應於產品出廠後四日內,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批再利用產品銷售對象、出廠時間、使用用途工程名稱、工程單位、該批產品所使用本編號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銷售量、再生粒料使用量、使用地點及範圍。
14、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量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前六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再利用。再利用用途產品為粒料者,各用途粒料之貯存量及其銷售量應分別加總計算。
15、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16、再利用機構於堆置、輸送或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及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時,應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1、產源事業不得將電弧爐煉鋼產生之集塵灰及地面、廠房及屋頂清潔收集之塵灰混入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再利用,於出廠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有毒重金屬及戴奧辛項目,經檢測未超過本法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始得進行再利用;另至少每月檢測一次氫離子濃度(pH值),連續三個月之pH檢測值小於十二.五者,得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2、前目檢測之採樣應由檢測單位執行,且產源事業應於採樣前十日,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採樣通知。變更採樣時間及地點未於十日前重新提報者,其檢驗結果不予採信。檢測報告應由環保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其所定格式辦理,並由產源事業於每年三月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上年度檢測報告。
3、委託再利用前應依下列規定簽訂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其變更時,亦同:
(1)氧化碴(石):再利用作為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者,應與再利用機構簽訂記載高壓蒸氣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產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方式及處理時間之契約書。
(2)還原碴(石):再利用於水泥生料用途以外者,應與再利用機構簽訂記載安定化處理(含高壓蒸氣處理)執行單位(產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方式及處理時間之契約書。
4、產源事業依前目契約書屬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者,須具備安定化處理設備,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再利用於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紐澤西護欄原料及海事工程用粒料原料用途者,經安定化處理後之還原碴(石),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經檢測之七天膨脹量除再利用於紐澤西護欄原料用途者應未超過百分之○.○五外,其他再利用用途未超過百分之○.五者,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
(2)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者,須具備高壓蒸氣處理設備。
(3)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高壓蒸氣處理須維持爐內壓力至少在20.1 kgf/cm2且持續三小時,其產出物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附件二熱壓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經檢測之試體外觀無爆裂、局部爆孔、崩解及破裂情形者,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
5、膨脹量檢測之採樣,應會同檢測單位執行,且產源事業應於採樣前十日,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採樣通知。變更採樣時間及地點未於十日前重新提報者,其檢測結果不予採信。
6、膨脹量檢測報告應由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依該認證機構所定格式辦理,但熱壓膨脹試驗之檢測報告得由學術單位或具檢驗能力之實驗室依其所定格式辦理。產源事業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前月檢測報告。
7、除再利用於水泥生料或經高壓蒸氣處理後作為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外,產源事業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確認前月再利用機構及粒料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提報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中間與最終使用情形,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則該筆資料不得再作任何修正。
1、氧化碴(石)及還原碴(石)不得混合貯存。
2、氧化碴(石)及其經安定化處理後之產出物應於獨立區域分別貯存,並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其貯存場所應設排水收集設施。但貯存於廠房內者,不在此限。
3、還原碴(石)及其經安定化處理後之產出物應於獨立區域分別貯存,且貯存場所應為水泥混凝土鋪面及設有截流溝及排水收集措施,其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以上,並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但貯存於廠房內者,不在此限。
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高度不得超過工廠廠區周圍結構體圍牆或其他阻隔設施,且貯存場所毗鄰農業用地者,應設置截流溝渠。但貯存於廠房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