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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ugust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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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相關文件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八.電弧爐煉鋼爐碴(石).20230414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標準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總覽

Slags (爐碴種類)

爐碴相關試驗法 (Test Methods for Slags)

爐碴相關法規

名詞定義:水淬高爐石粉非卜作嵐材料(ASTM C125-20)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目錄 (20240101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1.1 依據
1.2 範圍
1.3 通則
1.4 目的
1.5 適用範圍
1.6 解釋
1.7 設計圖說與設計紀錄
1.8 試驗與檢驗
1.9 特殊設計、施工或替代施工材料系統之認可 

第二章 符號與名詞定義
2.1 範圍
2.2 符號
2.3 名詞定義
 
第三章 參考標準
3.1 範圍
3.2 參考標準 

第四章 結構系統要求
4.1 範圍
4.2 材料
4.3 設計載重
4.4 結構系統與載重傳力路徑
4.5 結構分析
4.6 強度
4.7 使用性
4.8 耐久性
4.9 永續性
4.10 結構整體性
4.11 防火
4.12 特定施工類型之要求
4.13 施工及檢驗
4.14 既有結構物之強度評估

第五章 載重
5.1 範圍
5.2 通則
5.3 載重因數及其組合

第六章 結構分析
6.1 範圍
6.2 通則
6.3 分析模型假設
6.4 活載重之分布
6.5 非預力連續梁及單向板之簡易分析方法
6.6 線彈性一階分析
6.7 線彈性二階分析
6.8 非彈性分析
6.9 有限元素分析可接受度

第七章 單向板
7.1 範圍
7.2 通則
7.3 設計限制
7.4 需求強度
7.5 設計強度
7.6 鋼筋限制
7.7 鋼筋細則

第八章 雙向板
8.1 範圍
8.2 通則
8.3 設計限制
8.4 需求強度
8.5 設計強度
8.6 鋼筋限制
8.7 鋼筋細則
8.8 非預力雙向格柵小梁系統
8.9 昇板構造 

第九章 梁
9.1 範圍
9.2 通則
9.3 設計限制
9.4 需求強度
9.5 設計強度
9.6 鋼筋限制
9.7 鋼筋細則
9.8 非預力單向格柵小梁系統
9.9 深梁

第十章 柱
10.1 範圍
10.2 通則
10.3 設計限制
10.4 需求強度
10.5 設計強度
10.6 鋼筋限制
10.7 鋼筋細則

第十一章 牆
11.1 範圍
11.2 通則
11.3 設計限制
11.4 需求強度
11.5 設計強度
11.6 鋼筋限制
11.7 鋼筋細則
11.8 面外長細牆分析替代方法

第十二章 橫膈板
12.1 範圍
12.2 通則
12.3 設計限制
12.4 需求強度
12.5 設計強度
12.6 鋼筋規定
12.7 鋼筋細則

第十三章 基礎
13.1 範圍
13.2 通則
13.3 淺基礎
13.4 深基礎

第十四章 純混凝土
14.1 範圍
14.2 通則
14.3 設計限制
14.4 需求強度
14.5 設計強度
14.6 鋼筋細則

第十五章 梁柱與板柱接頭
15.1 範圍
15.2 通則
15.3 接頭細部設計
15.4 梁柱接頭強度要求
15.5 傳遞柱軸力通過樓板系統

第十六章 構材間之接合部
16.1 範圍
16.2 預鑄混凝土構材接合部
16.3 基礎接合部 
16.4 合成混凝土撓曲構材水平剪力傳遞
16.5 托架及梁托 

第十七章 混凝土結構用錨栓
17.1 範圍
17.2 一般需求
17.3 設計限制
17.4 需求強度
17.5 設計強度
17.6 拉力強度
17.7 剪力強度
17.8 拉力和剪力互制作用
17.9 避免劈裂破壞之邊距、間距和厚度需求
17.10 錨栓耐震設計需求
17.11 具剪力榫之基板

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18.1 範圍
18.2 通則
18.3 特殊抗彎矩構架之梁
18.4 特殊抗彎矩構架之柱
18.5 特殊抗彎矩構架之接頭
18.6 預鑄特殊抗彎矩構架
18.7 特殊結構牆
18.8 預鑄特殊結構牆
18.9 橫膈板與桁架
18.10 基礎
18.11 非抵抗地震力系統之構材

第十九章 混凝土:設計與耐久性要求
19.1 範圍
19.2 混凝土設計性質 
19.3 混凝土耐久性要求
19.4 灌漿材料之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章 鋼筋性質、耐久性及埋置物
20.1 範圍
20.2 非預力鋼筋及鋼線
20.3 預力鋼絞線、鋼線、鋼棒
20.4 合成柱用結構鋼、鋼管及鋼筒 
20.5 鋼筋之耐久性規定
20.6 埋置物

第二十一章 強度折減因數
21.1 範圍
21.2 結構混凝土構材及接頭之強度折減因數

第二十二章 斷面強度
22.1 範圍
22.2 彎矩與軸力強度之設計假設
22.3 撓曲強度
22.4 軸力強度或撓曲與軸力組合強度
22.5 單向剪力強度
22.6 雙向剪力強度
22.7 扭力強度
22.8 支承
22.9 剪力摩擦

第二十三章 壓拉桿方法
23.1 範圍
23.2 通則
23.3 設計強度
23.4 壓桿強度
23.5 最少分布鋼筋
23.6 壓桿鋼筋細則
23.7 拉桿強度
23.8 拉桿鋼筋細則
23.9 節點區強度
23.10 彎曲鋼筋節點
23.11 採壓拉桿方法之耐震設計

第二十四章 使用性要求
24.1 範圍
24.2 使用等級重力載重引致之撓度
24.3 單向板及梁中撓曲鋼筋之分布
24.4 收縮與溫度鋼筋
24.5 預力混凝土受撓構材之容許應力

第二十五章 鋼筋細節
25.1 範圍
25.2 鋼筋最小間距
25.3 標準彎鉤、耐震彎鉤、繫筋及最小彎曲內直徑
25.4 鋼筋之伸展
25.5 鋼筋續接
25.6 束筋
25.7 橫向鋼筋
25.8 後拉預力之錨定器與續接器
25.9 後拉預力鋼腱錨定區

第二十六章 設計圖說及檢驗
26.1 範圍
26.2 設計標準
26.3 構材資料
26.4 混凝土材料及拌成物要求
26.5 混凝土生產與施工
26.6 鋼筋材料和施工要求
26.7 混凝土錨定
26.8 埋置物
26.9 預鑄混凝土附加要求
26.10 預力混凝土附加要求
26.11 模板
26.12 硬固混凝土評估與驗收
26.13 檢驗


第二十七章 既有結構物強度評估
27.1 範圍
27.2 通則
27.3 分析法強度評估
27.4 載重試驗法強度評估
27.5 單向載重試驗程序
27.6 往復載重試驗程序

解說之參考文獻

附篇A - 使用非線性反應歷時分析進行設計驗證
A.1 符號與專有名詞
A.2 範圍
A.3 總則
A.4 地震歷時
A.5 載重因數與組合
A.6 建模與分析
A.7 行為分類與臨界狀態
A.8 有效勁度
A.9 預期材料強度
A.10 位移控制行為之接受準則
A.11 強度控制行為之預期強度
A.12 加強之細部配置要求
A.13 特殊結構審查













Saturday, August 12, 202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第十九章 混凝土:設計與耐久性要求 (20240101生效)


20240219勘誤部分規定


第二十五章 鋼筋細節


19.1 範圍

19.1.1 本章適用於混凝土之:
(a) 設計使用性質。
(b) 耐久性要求。
19.1.2 本章適用於依第19.4節握裹鋼腱灌漿之耐久性要求。

19.2 混凝土設計性質

19.2.1 規定抗壓強度
19.2.1.1 `fc^'`之數值應依循(a)至(d):
(a) 表19.2.1.1中 `fc^'`之限制,同時適用於常重與輕質混凝土。
(b) 表19.3.2.1之耐久性要求。
(c) 結構強度之要求。
(d) 用於特殊抗彎矩構架、特殊結構牆及其基礎中之輕質混凝土,其`fc^'` 不應超過350 `kgf//cm^2` [35 MPa],若經實驗證明輕質混凝土構材,其強度和韌性等於或超過相同強度常重混凝土構材,則不受此限。

表19.2.1.1  `fc^'`之限制

應用範圍

混凝土

最低 `fc^'`

`kgf//cm^2` [MPa]

一般

常重與輕質

210 [21]

特殊抗彎矩構架及特殊結構牆

常重

280 [28]

輕質

280 [28]

預鑄非預力打擊樁

鑽掘樁 (場鑄樁)

微型樁

常重

280 [28]

預鑄預力打擊樁

常重

350 [35]

 
19.2.1.2 規定抗壓強度須用於第26.4.3節之混凝土拌成物配比計算,及第26.12.3節之混凝土試驗與允收。
 
19.2.1.3 除另有規定外,`fc^'`應基於28天之試驗。若非28天,則設計圖說應指定 `fc^'`之試驗齡期。

解說:

     混凝土拌成物要求係基於混凝土應有足夠之強度和耐久性。本規範定義結構混凝土`fc^'`之下限。除特定規範條款外,未規定 `fc^'`之最大值。

     根據第26.4.3節所建立之混凝土拌成物配比,其平均抗壓強度應超過在結構設計計算中使用之 `fc^'`值。此平均強度超過 `fc^'`之數值係基於統計概念。當混凝土強度之設計達到大於 `fc^'`水準時,可確保混凝土在強度試驗中,有一定高之機率達到第26.12.3節所要求強度允收準則。除達到第19.2.1節之最低 `fc^'`外,亦應滿足表19.3.2.1對耐久性之要求。在某些情況下,耐久性需求之 `fc^'` 可能會比結構目的所需強度高。

     設計抵抗地震力之抗彎矩構架和特殊結構牆時,規範限定輕質混凝土之最大`fc^'`為350 `kgf//cm^2` [35 MPa],此一限制主要是因為缺少對輕質混凝土構材,在非線性範圍內受往復加載 (displacement reversals)之實驗和現地行為資料。

對於具有 `f_y` > 5,600 `kgf//cm^2` [550 MPa] 之特殊耐震系統,為了提升性能,增加最低混凝土強度以提高鋼筋錨定及減少中性軸深度。

本規範亦限制設計錨栓時混凝土之 `fc^'`此要求列於第17.3.1節。


19.2.2 彈性模數
19.2.2.1 混凝土之彈性模數`E_c`,應符合(a)或(b):
(a) `w_c`介於1,440 和2,560 `kg//cm^3`之間 
`E_c=w_c^(1.5)0.11sqrt(fc^')`                    (19.2.2.1.a)
[`E_c=w_c^(1.5)0.034sqrt(fc^')`]
  
(b) 常重混凝土
`E_c=12,000sqrt(fc^'))`                    (19.2.2.1.b)
[`E_c=3,750sqrt(fc^')`  ]

解說:

     第19.2.2.1節中的公式提供了一般設計使用所需之`E_c`估計值。

     Pauw (1960) 曾整理混凝土`E_c`表示法之研究,`E_c`定義為利用混凝土的應力-應變曲線求得壓應力從0至抗壓強度之45 %連線之斜率。此定義與ASTM C469中的定義略有不同,ASTM C469利用0.00005應變對應的應力與40 %抗壓強度連線之斜率定義`E_c`。台灣混凝土因粒料強度較低和漿體量較高,導致其彈性模數值相較美國規範 (ACI 318) 所預估之値有偏低的趨勢,故參照國內相關研究成果 (廖文正等 2016;陸景文等 2004) 予以修正,以反映台灣粒料及配比特性。

     彈性模數對於有些變數相當敏感,包括粒料種類、混凝土成分、拌成物配比、漿體與粒料間的黏結及混凝土的齡期。此敏感性伴隨著成分材料之性質及施工期間品管既有之變異性,可造成撓度、側位移、振動週期及其他取決於`E_c`之物理量所量測及計算值的不同。參考ACI 435R以獲得更多使用`E_c`的資訊,尤其當用於計算撓度時。

     基於多年來的使用,由本規範公式計算而得之彈性模數已被證明適合多數應用。然而對於某些應用而言,這些公式可能未充分提供實際值的精確估算。如同可能發生於自充填混凝土、高強度混凝土( `fc^'` > 560 `kgf//cm^2` [56 MPa] )、輕質混凝土及低粗粒料含量拌成物中,已觀察到所量測與計算`E_c`值間有較大之差異。參考ACI 363RACI 213RACI 237R以獲得更多資訊。

19.2.2.2 工程規定之`E_c`得依據(a)至(c)所得混凝土拌成物之試驗值:
(a) 第26.4.3節混凝土拌成物配比設計之試驗結果須符合規定`E_c`。
(b) 須進行試驗證明可達到規定之`E_c`,該結果應隨拌成物配比設計書提交。
(c) 量測`E_c`之測試齡期須為28天或如設計圖說所指定。

 

解說:

     對於任何工程,用於設計的`E_c`可由試驗指定與驗證,例子包括撓度控制的應用、軸向變形或側向勁度影響性能時的高層建築或類似結構,及`E_c`估計值對於可接受的振動或耐震性能重要時的應用。

     在某些情況下,非預期的勁度改變可對設計造成不良影響,如某些耐震應用,於此設計者可選擇指定在特定測試齡期下可接受`E_c`值的範圍。如指定`E_c`值的範圍,應隨設計圖說提供測試計畫及允收準則。

     設計者可選擇指定在多個齡期下於試驗室試驗`E_c`,宜認知`E_c`的發展不能精確地隨時間控制。

19.2.3 破裂模數
19.2.3.1
混凝土破裂模數`f_r`,應以下式計算:
`f_r=2lambdasqrt(fc^')`                    (19.2.3.1)
[`f_r=0.62lambdasqrt(fc^')` ]
式中`lambda`值依第19.2.4節之規定。
 
19.2.4 輕質混凝土
19.2.4.1 除表25.4.2.5要求外,`lambda`值應依表19.2.4.1(a)中所使用混凝土拌成物之穩定後密度`w_c`而定,或依表19.2.4.1(b)中所假設之混凝土拌成物粒料組成而定。

表19.2.4.1(a) 以穩定後密度w_c`決定輕質混凝土之`lambda`

wc(kg/m3)

`lambda`

 

≦1,600

0.75

(a)

1,600< wc≦2,160

0.0075wc≦1.0

(b)

>2,160

1

(c)


表19.2.4.1(b) 以粒料組成決定輕質混凝土之`lambda`

混凝土

粒料組成

粒料標準

`lambda`

全輕質粒料混凝土

全輕質粒料

細粒料:CNS 3691

粗粒料:CNS 3691

0.75

部份輕質粒料混凝土

細粒料:常重+輕質

粗粒料:輕質

細粒料:符合CNS 3691CNS 1240

粗粒料:CNS 3691

0.75~0.85[1]

細粒料:常重

粗粒料:輕質

細粒料:CNS 1240

粗粒料:CNS 3691

0.85

細粒料:輕質

粗粒料:常重+輕質

細粒料:CNS 1240

粗粒料:符合CNS 3691CNS 1240

0.85~1[2]


[1] 可依常重細粒料佔全部細粒料之絕對體積百分比,在0.75 ~ 0.85間使用線性內插法。
[2] 可依常重粗粒料佔全部粗粒料之絕對體積百分比,在0.85 ~ 1.00間使用線性內插法。

19.2.4.2 輕質混凝土`lambda`值得取0.75。

19.2.4.3 常重混凝土`lambda`值為1.0。


解說:

     修正因數`lambda`是用來考量輕質混凝土於相同抗壓強度下較常重混凝土之力學性質折減。當設計使用輕質混凝土時,其抗剪強度、摩擦特性、劈裂抗張、混凝土和鋼筋間之握裹、及伸展長度等要求,與相同抗壓強度之常重混凝土不同。

     ACI 318-19規範改變決定 `lambda`的方法,包括基於輕質混凝土穩定後密度的新步驟。該新步驟允許設計者基於所設計使用之輕質混凝土穩定後密度而選擇`lambda`值。如果設計者欲決定更精確的`lambda`值,可藉由實驗室試驗該結構中所使用的特定拌成物而達到 (Ivey及Buth 1967;Hanson 1961)。表19.2.4.1是基於由多種以結構輕質粒料製作混凝土之試驗資料 (Graybeal 2014; Greene及Graybeal 2013, 2015),其具有大範圍拌成物配比,因而穩定後密度介於1,440-2,160 `kg//m^3`間。

     第二個決定 `lambda`的步驟來自前版規範並基於粒料的成分。在多數的情況下,當地混凝土和粒料供應商具有標準化的輕質混凝土拌成物配比,並可提供體積比以決定`lambda`值。若缺少前述資料,允許使用指定輕質混凝土種類之 `lambda`下限。此步驟是假設在等值抗壓強度水準時,輕質混凝土抗拉強度為常重混凝土抗拉強度之某個固定百分比 (Ivey及Buth 1967)。此用於`lambda`之乘數是基於以多種以結構輕質粒料製作混凝土之試驗結果。

     ACI 318-19規範移除先前所及基於劈裂抗張強度和相對應量測抗壓強度所計算`lambda`的步驟。在ACI 318-19之前的規範中,輕質混凝土穩定後密度的上限為1,840 `kg//m^3`,隨著常重混凝土的下限訂於2,160 `kg//m^3`,仍有320 `kg//m^3`的範圍未定義。實務上,為了達到介於1,840 - 2,160 `kg//m^3`的穩定後密度,必須使用一些輕質粒料。ACI 318-19規範藉由定義含穩定後密度介於1,440 - 2,160 `kg//m^3`之輕質混凝土來移除此未定義範圍。

19.3 混凝土耐久性要求


解說:

     混凝土耐久性為混凝土抵抗氣候作用、化學侵蝕及磨損之能力。

     混凝土耐久性近年來已顯現不少問題倍受重視。台灣除高山地區有冰凍之問題外,一般結構物可不必考慮混凝土抗凍融之耐久性。有很多工程位於嚴重污染環境或濱海地區,或採用河川下游不潔淨砂甚至海砂所建造之結構物,常導致混凝土異常劣化及鋼筋腐蝕等不良影響,對此種情況之混凝土,其耐久性應嚴加考慮。

     混凝土受鹽害程度與離海岸距離有關。台灣位處海域環境、強風、高鹽份、潮濕高溫,及工業污染嚴重,建築物耐久性更應重視。

     混凝土結構物耐久性主要與混凝土中有害物質進出移動有關。如果結構物有裂縫及孔隙,且周圍環境提供充足之有害物質,則結構物必然產生前述諸問題。混凝土之裂縫及孔隙與拌和用水量及養護品質有密切關係。硫酸根離子之存在、海水及鹽霧、酸雨、溫濕變化、強風烈日等外界環境;或混凝土配比材料所含之氯鹽、活性粒料及鋼筋等內在因素均與有害物質移動有關,但最重要者仍以混凝土配比中所含「水量」多寡為主,所以限制水量為維護耐久性之重要策略。

     一般在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宜事先調查工程構造物附近現況,進行環境區分,並檢討與混凝土接觸之地下水所含有害鹽類,如硫酸鹽、氯化物之含量及濃度等資料,於設計圖說中規定有關混凝土配比應注意事項。施工時需依契約圖說之規定進行必要之加速耐久性試驗,以驗證混凝土配比之合宜性。確保耐久性之另一前提為進行工程施工品質管制,減少混凝土裂縫之產生,因為即使混凝土配比佳,但若有裂縫,則有害物質將直接侵入構造物中,造成嚴重劣化反應。

     本規範基於表19.3.1.1所定義的暴露類別與等級訂定混凝土耐久性,設計者將結構中的構材歸類於適當的暴露類別與等級。表19.3.2.1中的適當混凝土性質,係由基於暴露嚴重性所指定的暴露等級來決定,並包含在設計圖說中。

     本規範不包括特別嚴重暴露環境之條款,例如酸或高温。

19.3.1 暴露環境分類與分級
19.3.1.1 設計者須依表19.3.1.1規定之各種暴露類別及構材之預期暴露程度設定暴露分級。

表19.3.1.1 暴露環境類別與分級

類別

分級

混凝土之環境條件

凍融 (F)

F0

非暴露於凍融循環

F1

暴露於偶而受潮之凍融循環

F2

暴露於經常受潮之凍融循環

F3

暴露於經常受潮及使用
除冰化學藥劑之凍融循環

硫酸鹽 (S)

 

土壤中之水溶性硫酸鹽 (SO42-),質量%[1]

水中溶解之硫酸鹽 (SO42-),ppm[2]

S0

SO42- < 0.10

SO42- < 150

S1

0.10 ≤ SO42- < 0.20

150 ≤ SO42- < 1500 或海水

S2

0.20 ≤ SO42-≤2.00

1500 ≤ SO42≤10,000

S3

SO42- > 2.00

SO42- > 10,000

與水接觸 (W)

W0

處於乾燥環境

W1

與水接觸,不需要求低滲透性

W2

與水接觸,需要求低滲透性

鋼筋之腐蝕防護 (C)

C0

處於乾燥環境或有防潮處理

C1

暴露於潮濕但無外來氯鹽之環境

C2

暴露於潮濕且有外來氯鹽之環境,如除冰化學藥劑、鹽、
微鹹水、海水或其潑濺水


[1] 土壤中硫酸鹽之質量百分比應依ASTM C1580 測定。
[2] 水中溶解硫酸鹽之濃度ppm 應依CNS 1237 ASTM D4130 測定。

解說:

     本規範訂定四種影響混凝土耐久性之暴露環境分類,以確保混凝土有足夠之耐久性:
暴露類別F:適用暴露於反覆潮濕與凍融環境,不論有無使用除冰化學藥劑之混凝土。
暴露類別S:適用於接觸含有害量水溶性硫酸根離子土壤或水之混凝土。
暴露類別W:適用於接觸水之混凝土。
暴露類別C:適用於需要額外防蝕保護之暴露條件,以抵抗鋼筋腐蝕之非預力與預力混凝土。

     每一類別中之暴露嚴重程度,依等級以遞增數值代表增加暴露條件之嚴重性。如果暴露之影響溫和可忽略或該構材不適用該暴露分類時,給予分級0。

     以下討論提供選擇各暴露類別下適當暴露分級之協助,須於每個暴露類別指定構材暴露分級,亦須符合這些暴露下最嚴格的要求。例如,在寒冷氣候下的車庫可能被指定為暴露等級F3、S0、W2及C2,而供暖建築中的飲水儲槽可能被指定為暴露等級F0、S0、W2及C1。

     暴露類別F之混凝土是否會受凍融循環損害,視混凝土凍結時空隙內之水量而定(Powers 1975)。此水量可用混凝土飽和度表示。若飽和度够高,混凝土孔隙中水量足以結凍膨脹,產生內張應力造成混凝土開裂。不需要整個構材全部飽和才會受損,例如,板之頂層10 mm或牆之外層6 mm呈飽和狀態,不論內部多乾燥,此板頂或牆外層部分易受凍融損害。

     對於任何需要抵抗凍融之部位,混凝土需有足夠輸氣量與強度。藉低w/cm以獲得適當強度,也減少孔隙體積與增加抵抗水進入之能力。輸氣可使混凝土較難逹到飽和,並容許水結凍時有膨脹空間。

     暴露分級隨著暴露於水之程度而改變,因其影響凍融循環時混凝土飽和之可能性。長期或經常接觸水且無排水或乾燥機會,是增加混凝土飽和度潛勢之條件。構材中混凝土飽和之可能性與工程地點、結構中構材位置、方位及氣候有關。既有結構中概略相同位置之類似構材性能紀錄,可提供暴露分級指引。

暴露類別F次分為四種分級:
(a) F0級暴露為非暴露於反覆凍融之混凝土。
(b) F1級暴露為受反覆凍融但受潮有限之混凝土。受潮有限係指混凝土與水有某些接觸與吸水,但不預期會吸收足夠之水而呈飽和狀態。設計者宜謹慎檢視冰凍前混凝土有無飽和之虞。即使在此分級之混凝土不預期會飽和,仍需要最低輸氣3.5至6%以降低萬一因部分混凝土構材飽和而受損之機會。
(c) F2級暴露為受反覆凍融且經常暴露於水之混凝土,經常暴露於水意指部分混凝土會在結冰前吸收足夠水量而呈飽和狀態。若指定F1級與F2級有疑慮時,得選用較保守之F2級。F1級與F2級不預期會暴露於除冰化學藥劑之環境。
(d) F3級暴露為混凝土受反覆凍融,受潮條件與F2級暴露相同,但預期會暴露於除冰化學藥劑,該藥劑會增加吸水和留存水分(Spragg等人2011),使混凝土較迅速飽和。
表R19.3.1提供各暴露分級之混凝土構材範例。

表R.19.3.1 暴露類別F之結構構材範例

暴露分級

範例

F0

• 暴露於非結冰溫度下之構材

• 暴露於不會冰涷之內部構材

• 暴露於不會冰涷之基礎

• 埋在土壤冰涷線以下之構材

F1

• 不積雪或積冰之構材,如外牆、梁、大梁和不與土壤直接接觸之版

• 基礎牆可能屬於此分級,端視其飽和之可能性

F2

• 會積雪或積冰之構材,如室外之高架版 (elevated slab)

• 基礎或地下室外牆於地表上會積雪或積冰之延伸部位

• 與土壤接觸之水平或垂直構材

F3

• 暴露於除冰化學藥劑之構材,如停車場結構之水平構材

• 基礎或地下室外牆於地表上會遭遇積雪、積冰或除冰化學藥劑之延伸部位


暴露類別S次分為四種分級:
(a) S0級暴露適用於接觸低濃度水溶性硫酸鹽,不需考慮硫酸鹽侵蝕之條件。
(b) S1、S2與S3級暴露適用於直接接觸到含水溶性硫酸鹽土壤或水之結構混凝土構材。暴露之嚴重程度由S1級遞增至S3級,以土壤中所量測之水溶性硫酸鹽濃度或水中溶解硫酸鹽濃度之臨界值為依據。土壤中硫酸鹽之質量百分比應依ASTM C1580測定。水中溶解硫酸鹽之濃度ppm應依CNS 1237測定。海水環境列為S1級暴露。

暴露類別W次分為三種分級:
(a) W0級暴露適用於乾燥環境。
(b) W1級暴露可適用於連續接觸水、斷續水源或可由周圍土壤吸收水分之環境。指定W1之構材不需要具低滲透性的混凝土。
(c) W2級暴露可適用於連續接觸水、斷續水源或可由周圍土壤吸收水分及水滲入混凝土可能降低構材之耐久性或服務性之環境。指定W2之構材需要具低滲透性的混凝土。

暴露類別C次分為三種分級:
(a) C0級暴露適用於不需額外防蝕保護鋼筋之條件。
(b) C1與C2級暴露適用於非預力和預力混凝土構材,依暴露於外界之濕度與氯離子濃度而定。暴露於外來氯離子之例子,包括混凝土直接接觸除冰化學藥劑、鹽、鹽水、微鹹水、海水,或此等之潑濺水。

19.3.2 混凝土拌成物要求
19.3.2.1 混凝土拌成物應基於表19.3.1.1暴露分級並符合表19.3.2.1中最嚴格之要求。

表19.3.2.1 不同暴露分級之混凝土要求

暴露分級

最大w/cm[1,2]

最小fc¢

kgf/cm2 [MPa]

附加要求

膠結材之限制

含氣量

F0

N/A

210 [21]

N/A

N/A

F1

0.55

245 [24]

混凝土適用表19.3.3.1、噴凝土適用表19.3.3.3

N/A

F2

0.45

315 [31]

混凝土適用表19.3.3.1、噴凝土適用表19.3.3.3

N/A

F3

0.40[3]

350 [35][3]

混凝土適用表19.3.3.1、噴凝土適用表19.3.3.3

第26.4.2.2(b)節

 

膠結材料 [4] -種類

氯化鈣摻料

CNS 61

CNS 15286

S0

N/A

210 [21]

無限制

無限制

無限制

S1

0.50

280 [28]

II[5,6]

含(MS)標記之分類

無限制

S2

0.45

315 [31]

V[6]

含(HS)標記之分類

不允許

S3

選項1

0.45

315 [31]

V加卜作嵐材料或水淬高爐爐碴粉[7]

含(HS)標記之分類加卜作嵐材料或水淬高爐爐碴粉[7]

不允許

選項2

0.40

350 [35]

V[8]

含(HS)標記之分類

不允許

 

W0

N/A

210 [21]

W1

N/A

210 [21]

第26.4.2.2(d)節

W2

0.5

280 [28]

第26.4.2.2(d)節

 

新拌硬固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Cl-)含量
相對於配比中總膠結材質量比(%) [9,10]

額外規定

非預力混凝土

預力混凝土

C0[12]

N/A

210 [21]

1.00

0.06

C1

N/A

210 [21]

0.30

0.06

 

C2

0.40

350 [35]

0.15

0.06

混凝土保護層厚度[11]


[1] w/cm係基於混凝土拌成物中所有之膠結及輔助膠結材料。
[2] 表中之w/cm最大限不適用於輕質混凝土。
[3] 無筋混凝土之w/cm最大限為0.45,`fc^'`最低限為315 `kgf//cm^2` [31 MPa]。
[4] 所列膠結材料之替代組合,經抗硫酸鹽測試且能符合第26.4.2.2(c)節中之準則者,允許使用。
[5] 暴露於海水環境下,若w/cm不超過0.40時,允許使用鋁酸三鈣(`C_3A`)為10%以下之其他類型卜特蘭水泥。
[6] 允許於暴露分級S1或S2中使用其他種類之水泥,如I型或III型,若`C_3A`含量低於8%則可用於S1暴露分級或含量低於5%則可用於S2暴露分級。
[7] 當使用於含V型水泥之混凝土時,指定來源之卜作嵐材料或水淬高爐爐碴粉用量,須至少達可改善抗硫酸鹽能力使用紀錄之用量。或者,指定來源之卜作嵐材料或水淬高爐爐碴粉用量,須至少為符合CNS 14794及符合第26.4.2.2(c)節中準則所定之用量。
[8] 若僅使用V型水泥作為膠結材料時,須指定CNS 61任選規定中所及,抗硫酸鹽膨脹下之最大膨脹量0.040 %。
[9] 用於測定氯離子含量之輔助膠結材質量不應超過水泥質量。
[10] 測定氯離子含量之標準見於第26.4.2.2節
[11] 混凝土保護層厚度須符合第20.5節規定。
[12] 此分級適用於環境乾燥之地區,例如美國沙漠地區,因鋼筋腐蝕之疑慮甚低,因此允許
更高的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該分級不適用於臺灣等海島環境。

解說:

     混凝土耐久性為其抵抗液體侵入的能力所影響,耐久性主要受到混凝土w/cm 與膠結材料組成影響。在已知w/cm 下,使用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矽灰,或此類材料之組合,通常可增強混凝土抵抗液體侵入的能力,進而改善混凝土耐久性。本規範於表19.3.2.1提供w/cm的極限,以達到低透水及預期耐久性,ASTM C1202可提供混凝土抵抗液體侵入能力之指標。

     因為現地不能利用標準試驗法精確地驗證混凝土的w/cm,故以強度試驗來代替,由表19.3.2.1中的各w/cm極限指定最低的  `fc^'`代表值。第26.12節中,抗壓試驗的允收準則訂定了不超過最大w/cm的依據。欲可靠使用此方法,設計圖說中所指定的 `fc^'`值得與最大w/cm一致。考量到包括區域變異性下可能廣泛的材料與混凝土拌成物,表19.3.2.1中與最大w/cm相關之最低 `fc^'`極限不宜被認為絕對的。在有些情況下,某w/cm之混凝土拌成物平均強度可相當地高於由 `fc^'`代表值所預期之平均強度。對於一個暴露等級,為獲得最大w/cm與 `fc^'`間較佳的一致性,設計者可選擇指定一個高於表列的 `fc^'`值。若滿足強度允收準則,則更能把握混凝土符合該w/cm極限。

     如表19.3.2.1附註所述,因為輕質粒料所吸收的拌合水,造成w/cm的計算不確定,故輕質混凝土並未指定 w/cm 最大限。因此,僅指定最低的 `fc^'`以達到要求的耐久性。

     表19.3.2.1提供混凝土在各暴露分級之要求。當混凝土同時面對多種暴露條件時,宜取最嚴格之要求。例如,有一構材同時為W1級和S2級時,因為S2級之規定比W1級嚴格,故該構材之混凝土需符合S2級規定,最大w/cm為0.45及最低 `fc^'`為315 `kgf//cm^2` [31 MPa]。

     F1,F2與F3級暴露:除遵照最高限w/cm與最低限`fc^'`外,暴露於凍融環境之混凝土構材亦要求依第19.3.3.1節規定輸氣。適用F3級環境之構材亦要求符合第26.4.2.2(b)節規定,限制膠結材料中卜作嵐材料與水淬高爐爐碴粉之用量。
     因為没有鋼筋腐蝕問題,故對F3級暴露之純混凝土構材要求比較寬鬆。設計者宜考慮純混凝土構材中之最少配筋量,確認在個案中較寬鬆之要求。

     S1,S2與S3級暴露:表19.3.2.1列出暴露不同硫酸鹽侵蝕條件時,適當之水泥型式、最高w/cm、及最低`fc^'`限制。選用抗硫酸鹽侵蝕水泥,主要是考慮鋁酸三鈣 (`C_3A`) 之含量。

     飛灰 (CNS 3036,F類)、天然卜作嵐材料 (CNS 3036, N類)、矽灰 (CNS 15648) 或水淬高爐爐碴粉(CNS 12549) 的使用已證明可改善混凝土抵抗硫酸鹽侵蝕 (Li及Roy 1986, ACI 233R, ACI 234R)。因此,表19.3.2.1之附註[7]提供了一個性能選項,以決定這些材料與表列特定水泥組合使用時的適當用量。依第26.4.2.2(c)節,可用CNS 14794來評估使用膠結材料組合的拌成物抗硫酸鹽侵蝕性能。

     部分CNS 15286ASTM C1157之混合水泥,可在不另外添加卜作嵐材料或水淬高爐爐碴粉下,達到第26.4.2.2(c)節之試驗要求。

     須注意抗硫酸鹽侵蝕水泥不會增加混凝土抵抗其它強烈化學溶液侵蝕之能力,例如硫酸,設計圖說中得載明此類情況。

     除選用適當膠結材料外,暴露於水溶性硫酸鹽下其他增進混凝土耐久性之要求是必要的,如w/cm、強度、搗實、均勻性、鋼筋保護層、及濕養護,以發揮混凝土之潛在性質。

     S1級暴露:CNS 61第II型水泥之`C_3A`最高含量限制為8 %可適用於暴露S1級。亦可使用CNS 15286中有標記MS之混合水泥,指的是該水泥達到抗中度硫酸鹽的要求。在ASTM C1157中,適合暴露中度硫酸鹽之類型為MS。
     即使海水通常含有超過 1500 ppm 之`SO_4^(2-)`,表19.3.1.1仍將海水列為S1級暴露 (中度暴露)。浸泡於海水下的水泥,相較浸泡於含同樣硫酸鹽含量的淡水時,具有較低的膨脹量 (ACI 201.2R)。因此,海水與含低濃度硫酸鹽之溶液列為同一暴露分級。若最大w/cm為0.40時,允許使用`C_3A`不超過10 %之卜特蘭水泥 (見表19.3.2.1附註)。

     S2級暴露:CNS 61 第V型水泥之`C_3A`最高含量限制為5 %,可適用於S2級暴露。CNS 15286中,適合之二元與三元混合水泥包含HS標記,代表該水泥合乎抗高度硫酸鹽侵蝕之要求。在ASTM C1157中,適合暴露高度硫酸鹽之類型為HS。

     S3級暴露 (選項1):添加卜作嵐材料或水淬高爐爐碴粉的好處在於允許使用高於選項2的w/cm。補助膠結材料的用量係基於依第26.4.2.2(c)節所進行的試驗或連續成功的使用紀錄。
     S3級暴露 (選項2):此選項允許使用滿足選擇性極限最大膨脹量0.04 %的CNS 61第V型卜特蘭水泥、CNS 15286中含HS標記的二元與三元混合水泥及未添加額外卜作嵐材料或水淬高爐爐碴粉的ASTM C1157 HS型水泥,但是其相對地需要較選項1較低w/cm。此較低w/cm降低混凝土滲透性,因此增加其抗硫酸鹽侵蝕能力 (Lenz 1992)。使用此較低w/cm時,允許符合第26.4.2.2(c)節規定,以較短測試週期來驗證一個膠結系統的抗硫酸鹽侵蝕能力。

     W1級暴露:適用於對低滲透性無特別要求之混凝土。然而由於暴露於水中,本規範(第26.4.2.2(d)節)要求依ASTM C1778證明用於混凝土中的粒料非具鹼活性。如果粒料具鹼-二氧化矽活性,本規範(第26.4.2.2(d)節)亦要求提供建議補救措施。本規範(第26.4.2.2(d)節)禁止使用鹼-碳酸鹽質活性的粒料。

     W2級暴露:適用於具低滲透性之混凝土。達到低滲透性混凝土之主要方法為降低w/cm。對已知w/cm而言,最佳化混凝土拌成物中之膠結材料亦可降低滲透性。除此之外,由於暴露於水中,本規範(第26.4.2.2(d)節)要求依ASTM C1778證明用於混凝土中的粒料非具鹼活性。如果粒料具鹼-二氧化矽活性,本規範(第26.4.2.2(d)節)亦要求提供建議補救措施。本規範(第26.4.2.2(d)節)禁止使用鹼-碳酸鹽質活性的粒料。

     C2級暴露:適用於C2級暴露之非預力與預力混凝土,考量其最高w/cm、最低規定抗壓強度、及最小保護層厚度均為基本要求。應評估暴露於氯鹽下之結構物條件,例如可由車輛帶入氯鹽之立體停車場,或靠近海邊之結構物。採用塗布鋼筋、抗蝕鋼筋或保護層大於第20.5節之最小要求,均可提供此條件下額外之防護。使用符合CNS 12549之水淬高爐爐碴粉、符合CNS 3036之飛灰,及增加規定抗壓強度都可增加其保護能力。使用符合CNS 15648之矽灰,搭配符合CNS 12283中F型與G型或CNS 12833之高性能減水劑,亦可提供額外之保護 (Ozyildirim及Halstead 1988)。利用CNS 14794檢驗計畫使用之混凝土拌成物,可提供額外之混凝土性能資訊。

     C類暴露之氯離子限制:本規範規定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係指混凝土材料中所含水溶性氯離子之總量,並不包括來自外界環境者。未受外來氯離子污染之硬固混凝土,因水泥之水合反應及物理吸附作用會使部分氯不溶於水,所以其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會隨時間增加較新拌混凝土低。一般認為水溶性氯離子對鋼筋腐蝕較有影響。

     即使對於暴露等級C0,來自混凝土材料的水溶性氯離子可潛在地造成鋼筋腐蝕,不論暴露等級,皆須對於非預力及預力混凝土兩者設限。

     對於非預力混凝土,混凝土中允許之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暴露所預期之濕度與氯離子濃度而定。對於預力混凝土,不論暴露程度,氯離子與總膠結材質量比上限皆為0.06%。預力混凝
土之氯離子含量限制較非預力混凝土為低,因為預力鋼筋腐蝕之結果一般較非預力鋼筋腐蝕之結果嚴重。

     預力鋼筋因腐蝕造成的斷面積折減可導致鋼材的破裂 (ACI 222R)。氯離子的存在可造成埋置鋁材如電管腐蝕,尤其當鋁材接觸到埋置鋼材且混凝土處於一個潮濕環境時。第20.6.3節第26.8.2節提供了保護鋁質埋置物以避免腐蝕的要求。

     氯離子的容許含量係基於總膠結材料質量而非僅基於卜特蘭水泥之質量。這反映輔助性膠結材料在降低滲透性與結合氯離子的有益效果,因此有助於抑制腐蝕 (Kosmatka與Wilson 2016)
。隨著輔助性膠結材料用量的增加,其有益之影響會逐漸減弱,因此規範將輔助性膠結材料的質量限制為可用來計算混凝土中氯離子允許含量之總膠結材質量的50% (Tepke et al. 2016)。

     表19.3.2.1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 (`Cl^-`) 含量在ACI 318-19所訂之容許值係依混凝土配比中膠結料重量乘上一定比例計算所得,以一般混凝土配比之膠結材重量而言,計算所得之最大氯離子含量遠高於現行CNS 3090之規定,且其對預力混凝土之要求高於非預力混凝土,兩者之要求明顯有別。

     有關氯離子對於鋼筋腐蝕的影響,額外資訊可見於提供混凝土耐久性指南的ACI 201.2R,及提供影響混凝土中金屬腐蝕的影響因子的ACI 222R第26.4.2.2節提供評估氯離子含量的要求。


19.3.3 暴露於凍融之附加要求
19.3.3.1
暴露於F1、F2或F3級凍融之混凝土,除第19.3.3.6節允許者外,須依表19.3.3.1之含氣量輸氣。 
 
表19.3.3.1 暴露於凍融環境之混凝土總含氣量

粗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mm

目標含氣量%

F1

F2F3

9.5

6.0

7.5

12.5

5.5

7.0

19.0

5.0

6.0

25.0

4.5

6.0

37.5

4.5

5.5

50

4.0

5.0

75

3.5

4.5


解說:

     根據ACI 211.1混凝土拌成物配比指南,本規範表列抗反覆凍融之混凝土含氣量。混凝土在飽和狀態下,若粗粒料會因冰凍導致體積變化而破裂時,輸氣方式無法保護混凝土。

19.3.3.2 混凝土應依CNS 1174取樣,並應依CNS 9661CNS 9662量測空氣含量。

解說:

     驗收新拌混凝土之含氣量通常是在拌和機或運輸工具 (如預拌車) 卸料後,進入澆置設備前取樣。

     CNS 1174規定從拌和機或運輸工具卸料後之混凝土取樣,但在部分情況下可能會要求從其他位置取樣,如泵浦管尾。表19.3.3.1適用於試驗卸料時之混凝土。CNS 9661適用於常重混凝土,而CNS 9662適用於常重或輕質混凝土。

     如設計者要求額外增加檢測新拌混凝土含氣量之取樣點時,宜在設計圖說中載明,包括取樣、試驗方法及合格標準等。

19.3.3.3 須輸氣受到凍融暴露F1、F2或F3級之濕拌噴凝土。須輸氣受到凍融暴露F3級之乾拌噴凝土。除了第19.3.3.6節所允許者外,含氣量應符合表19.3.3.3所列。

表19.3.3.3 暴露於凍融循環之噴凝土總含氣量

拌成物種類

取樣位置

目標含氣量,%

F1

F2

F3

濕拌噴凝土

澆置前

5.0

6.0

6.0

乾拌噴凝土

現地

N/A[1]

N/A[1]

4.5


[1] 乾拌噴凝土於這些暴露等級中不需要輸氣。

解說:

     添加輸氣劑可提升濕拌噴凝土抗凍融能力 (ACI 506R)。於澆置前,若具有如表19.3.3.3所指定之含氣量,將提供所需抗凍融性能。高於所指定含氣量並不提升噴凝土性能,因為一旦達到耐久性所需適當含氣量,則沒有更多效益。如同所有混凝土,太多含氣量將降低強度。

     於未暴露於鹽水或除冰鹽的凍融環境中,無輸氣之乾拌噴凝土表現良好 (ACI 506R;Seegebrecht等人1989)。暴露於鹽水或除冰鹽時,可添加濕式或乾式輸氣劑於乾拌噴凝土中,以提供於此類暴露所需耐久性之含氣量 (Bertrand及Vezina 1994)。於交貨地取樣之濕拌噴凝土,其較高含氣量係考量到施噴中所預期含氣量損失。

19.3.3.4 濕拌噴凝土應符合CNS 1174取樣,且其含氣量應符合CNS 9661CNS 9662量測。
19.3.3.5 乾拌噴凝土應如設計者所指示而取樣並量測含氣量。

解說:

     如果設計者需要量測新拌乾拌噴凝土的含氣量時,將於設計圖說中闡明此要求,包括取樣頻率、取樣程序、欲使用之測試方法及允收準則。

     乾拌噴凝土所需的含氣量由現地噴凝土取樣而得,該含氣量可由符合ASTM C457分析所需之噴凝土測試板鑽心而驗證。在拌成物的開發過程中,可用不同輸氣劑量來準備噴凝土試驗格板,並以鑽心決定能於澆置後提供所需含氣量的劑量。

     於施工中以ASTM C457來品質控制並不實際。儘管施工中無乾拌噴凝土含氣量的標準試驗,仍有業界所接受的試驗法,這些決定含氣量的方法,涉及取得乾拌噴凝土樣本及執行如CNS 9661的標準試驗。

     乾拌噴凝土含氣量的現場量測,可藉由直接施噴材料於含氣測定儀的容器而達到(Betrand及Vezina 1994)。含氣量試驗的試樣亦可由施噴到試驗格板上、單輪手推車中或地表面上取得,這些樣品接著可用於依CNS 9661進行的試驗。

19.3.3.6 `fc^'`大於350 `kgf//cm^2` [35 MPa]者,含氣量可依表19.3.3.1第19.3.3.3節指示量減少1.0 %。

 

解說:

     本節允許`fc^'`大於350 `kgf//cm^2` [35 MPa] 混凝土可降低1.0 %之含氣量。此類含有較低w/cm及孔隙率之高強度混凝土,具有較高之抗反覆凍融能力。

19.3.3.7 卜作嵐材料 (包括飛灰及矽灰) 加上水淬高爐爐碴粉佔F3級暴露下混凝土之最大質量百分比,須依第26.4.2.2(b)節之規定。

解說:

     本條文係應用於混凝土拌成物設計,並於第26.4.2.2(b)節重申此規定。附加解說見第二十六章。

19.3.4 氯離子含量之附加要求
19.3.4.1 除非其他專案條件要求更嚴格之極限,採用免拆鍍鋅鋼模澆置之非預力混凝土應符合暴露C1級之氯離子極限。

解說:

     鍍鋅鋼板或免拆鍍鋅鋼模可能發生腐蝕,尤其是在潮濕環境中或被混凝土厚度、塗層或不透水覆蓋物抑制乾燥時。若使用免拆鍍鋅鋼模時,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為0.15 `kg//cm^3`。 最大氯離子含量必須限制為0.3 %。對於更嚴重的暴露環境,例如C2級暴露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須更嚴格地限制為0.15 %。

     於設計時,設計者可能不知道是否使用鋁質埋置物或免拆鍍鋅鋼模。

     第26.8.2節提及鋁質埋置物的使用。

     第26.4.2.2節提及免拆鍍鋅鋼模的使用。

19.4 灌漿材料之耐久性要求

19.4.1CNS 14703試驗,包覆鋼腱之灌漿材料其握裹鋼腱灌漿材料之硬固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相對於總膠結材質量比不得超過0.06%0.15 `kg//m^3`


CNS 61 卜特蘭水泥
CNS 1174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CNS 1237 混凝土用水品質試驗法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CNS 3691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CNS 9661 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壓力法)
CNS 9662 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容積法)
CNS 12549 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CNS 12833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CNS 13465 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CNS 14703 硬固水泥砂漿及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CNS 14794 水硬性水泥砂漿棒暴露於硫酸鹽溶液中之長度變化試驗法
CNS 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
CNS 15648 膠結混合料用矽灰

ASTM C457 Test Method for Microscopical Determination of Parameters of the Air-Void System in Hardened Concrete (硬固混凝土的孔隙分佈)
ASTM C469 Test Method for Static Modulus of Elasticity and Poisson’s Ratio of Concrete in Compression (受壓混凝土的靜彈性模數與蒲松氏比)
ASTM C1157 Standard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 for Hydraulic Cement (水硬性水泥的性能規範)
ASTM C1202 ASTM C1202 Test Method for Electrical Indication of Concrete’s Ability to Resist Chloride Ion Penetration (利用電通性質評估混凝土抗氯離子滲入能力)
ASTM C158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Water-Soluble Sulfate in Soil (土壤中的水溶性硫酸鹽試驗法)
ASTM C1778 Standard Guide for Reducing the Risk of Deleterious Alkali-Aggregate Reaction in Concrete
ASTM D413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Sulfate Ion in Brackish Water, Seawater, and Brines

ACI 201.2R Guide to Durable Concrete
ACI 211.1 Standard Practice for Selecting Proportions for Normal, Heavyweight, and Mass Concrete
ACI 213R Guide for Structural Lightweight-Aggregate Concrete
ACI 222R Guide to Protection of Metals in Concrete Against Corrosion
ACI 233R Guide to the Use of Slag Cement in Concrete and Mortar
ACI 234R Guide for the Use of Silica Fume in Concrete
ACI 237R Self-Consolidating Concrete
ACI 318 Building Code Requirements for Structural Concrete and Commentary
ACI PRC-363 Report on High-Strength Concrete
ACI PRC-435 Report on Deflection of Nonprestressed Concrete Structures
ACI PRC-506 Guide to Shotcrete


使用符號:
`C_3A`
`Cl^-`
`E_c`
`fc^'`
`f_r`
`f_y`
`kgf//cm^2`
`kg//m^3`
`lambda`
`SO_4^(2-)`
`w_c`

Sunday, August 6, 2023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總覽 (20230414發布版本)

再利用用途

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

()

經高壓蒸氣處理

()

與產源事業簽訂記載高壓蒸氣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

(()2.(1))

與產源事業簽訂記載安定化處理(含高壓蒸氣處理)執行單位

(()2.(2))

破碎、磁選及篩分

(()3.(1))

水合膨脹試驗

(()3.(3))

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須具備高壓蒸氣處理設備

(()3.(4))

申報流向

(遞送聯單、即時追蹤系統)

(()12.)

銷售特別規定

(()13.)

用途限制

水泥生料

V

 

 

 

 

 

 

 

 

 

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

 

 

 

還原碴(石)

V

V, 0.5%

 

產品

 

 

瀝青混凝土原料

 

 

 

還原碴(石)

V

V, 0.5%

 

 

產品

不得使用於特定區域(()7.)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

V

 

 

還原碴(石)

V

V, 0.5%

 

產品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

V

 

 

還原碴(石)

V

V, 0.5%

 

 

產品

僅限供作管溝回填及公共工程道路之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使用(()13.(3))

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還原碴(石)

V

V, 0.5%

 

產品

產品

 

紐澤西護欄原料

V

 

 

還原碴(石)

V

V, 0.05%

 

 

產品

 

海事工程用粒料原料

 

 

 

還原碴(石)

V

V, 0.5%

 

產品

產品

僅限使用於商港、工業專用港或已核定造地之工業區(()13.(2))

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

V

V

氧化碴(石)

還原碴(石)

V

 

V

產品

 

 

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

V

V

氧化碴(石)

還原碴(石)

V

 

V

 

產品

僅得供作非構造物用途及製造業與倉儲業廠區之建築物主要構造以外用途使用(()13.(4))

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

 

V

氧化碴(石)

還原碴(石)

V

 

V

產品

 

 

混凝土(地)磚

V

V

氧化碴(石)

還原碴(石)

V

 

V

 

 

 

空心磚

V

V

氧化碴(石)

還原碴(石)

V

 

V

 

 

 

水泥瓦

V

V

氧化碴(石)

還原碴(石)

V

 

V

 

 

 

水泥板

V

V

氧化碴(石)

還原碴(石)

V

 

V

 

 

 

緣石

V

V

氧化碴(石)

還原碴(石)

V

 

V

 

 

 

混凝土管

V

V

氧化碴(石)

還原碴(石)

V

 

V

 

 

 

人孔

V

V

氧化碴(石)

還原碴(石)

V

 

V

 

 

 

溝蓋

V

V

氧化碴(石)

還原碴(石)

V

 

V

 

 

 

Saturday, August 5, 2023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標準 (20230414發布版本)

項目

產源端管制標準

(四(二)1.)

再生粒料管制標準

(四()4.)

檢驗方法

限值 (mg/L)

檢驗方法

最終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非屬環境敏感區之標準值 (mg/L)

最終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屬環境敏感區之標準值 (mg/L)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附表四 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附件三 再生粒料之戴奧辛及環境用途溶出標準)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5.0

NIEA R222.10C

≦0.1

≦0.01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1.0

≦0.05

≦0.005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5.0

≦0.5

≦0.05

NIEA R201.15C NIEA R300.10C

≦1.0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15.0

≦10

≦1.0

NIEA R201.15C

NIEA R306.13C

≦100

六價鉻

NIEA R201.15C

NIEA R309.12C

≦2.5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5.0

≦0.5

≦0.05

NIEA R201.15C

NIEA R314.12C

<0.2

≦0.02

≦0.002

≦1

≦0.1

≦50

≦5.0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4.三.)

 

戴奧辛

(ng I-TEQ/g)

NIEA M801.13B

≦1.0

NIEA M801.13B

≦0.1

≦0.1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4.五.(一))

 

pH

NIEA R208.04C

2-12.5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檢驗所
NIEA (National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Analysis)
https://www.epa.gov.tw/niea/C883ADD4E17B67F1/96c77af3-5810-40ef-946e-bc7447de45fb
所有方法清單 (https://www.epa.gov.tw/niea/929363ADB31DE1C9)

NIEA R201.15C: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CLP, 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
NIEA R208.04C
:廢棄物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測定方法-電極法
NIEA R222.10C:再生粒料之戴奧辛及環境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300.10C: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總硒檢測方法-連續式氫硼化鈉還原原子吸收光譜法
NIEA R306.13C: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重金屬檢測方法-酸消化法
NIEA R309.12C: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六價鉻檢測方法-比色法
NIEA R314.12C:冷蒸氣原子吸收光譜法
NIEA R318.12C: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總砷檢測方法-連續式氫化砷原子吸收光譜法
NIEA M104.02C: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法
NIEA M801.13B: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同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高解析質譜法



Thursday, August 3, 2023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八.電弧爐煉鋼爐碴(石).20230414

1. 事業廢棄物來源

2. 再利用用途

3. 再利用機構資格

4. 運作管理
4.1 再利用機構 
4.2 產源事業
4.3 貯存地點
4.4 清除機構
4.5 提報作業例外條款


A.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特別規定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但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紐澤西護欄原料、海事工程用粒料原料,或經高壓蒸氣處理後作為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或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用途為水泥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紐澤西護欄原料,或經高壓蒸氣處理後作為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或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瀝青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紐澤西護欄、海事工程用粒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水泥製品用粒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

四、運作管理:

(一)再利用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之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水泥混凝土或其他易清理之材料。

(2)工廠廠區周圍應設置二.四公尺高結構體圍牆或其他適當阻隔之設施,廠內及廠外連接主要交通之道路應舖設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3)廠內各作業場所應明確區隔,製造作業區與行政作業區應明確劃分。

(4)原料、物料、半製品及成品之儲存場所,應適當隔離。

(5)工廠內部應有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2、受託再利用前應依下列規定簽訂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其變更時,亦同: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者,應與產源事業簽訂記載高壓蒸氣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產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方式及處理時間之契約書。

(2)還原碴(石):再利用於水泥生料用途以外者,應與產源事業簽訂記載安定化處理(含高壓蒸氣處理)執行單位(產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方式及處理時間之契約書。

3、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再利用於水泥生料用途以外者,應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但於產源事業出廠前已經前述處理程序者,不在此限。

(2)再利用機構依前目契約書屬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者,須具備安定化處理設備。

(3)再利用於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紐澤西護欄原料及海事工程用粒料原料用途者,氧化碴(石)經破碎、磁選及篩分之產出物及經安定化處理後之還原碴(石),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經檢測之七天膨脹量除再利用於紐澤西護欄原料用途者應未超過百分之○.○五外,其他再利用用途未超過百分之○.五者,始得進行再利用。氧化碴(石)經破碎、磁選及篩分之產出物連續三個月之膨脹量檢測結果符合規定者,得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

(4)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且依前目契約書屬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者,須具備高壓蒸氣處理設備。

(5)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高壓蒸氣處理須維持爐內壓力至少在20.1 kgf/cm2且持續三小時,其產出物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附件熱壓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經檢測之試體外觀無爆裂、局部爆孔、崩解及破裂情形者,始得進行再利用。

(6)膨脹量檢測之採樣,應會同檢測單位執行,且再利用機構應於採樣前十日,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採樣通知。變更採樣時間及地點未於十日前重新提報者,其檢測結果不予採信。

(7)膨脹量檢測報告應由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依該認證機構所定格式辦理,但熱壓膨脹試驗之檢測報告得由學術單位或具檢驗能力之實驗室依其所定格式辦理。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前月膨脹量檢測報告。

(8)再利用於水泥生料用途者,須具備水泥旋窯設備。

(9)再利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用途者,除破碎、磁選及篩分設備外,其餘再利用製程設備僅限用於產製本編號之再利用用途產品。

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再利用程序產出之再生粒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每年度至少檢測一次戴奧辛及依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經檢測未超過附件三標準者,始得再利用。但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水泥者,不在此限。

5、前目檢測之採樣應由檢測單位執行,且再利用機構應於採樣前十日,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採樣通知。變更採樣時間及地點未於十日前重新提報者,其檢驗結果不予採信。檢測報告應由環保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其所定格式辦理,並由再利用機構於每年三月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上年度檢測報告。

6、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再利用產品品質應符合附件四規範,且除水泥外,至少每月應由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檢測一次產品品質。但品質規範項目屬現地試驗者,不受本文檢測實驗室資格之限制。

(2)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前月再利用產品檢測報告及工程採購契約書。但再利用產品以該項產品之國家標準或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為品質規範者,得免提報工程採購契約書。

7、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2)不得使用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本目之一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3)不得使用於屬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水庫集水區及依自來水法劃定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4)不得使用於屬依濕地保育法公告之國家重要濕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自然保留區、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生態敏感區範圍內。

(5)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6)鋪面工程之面層應採用瀝青混凝土面層、水泥混凝土面層或磚材面層,且底層施工完成後六個月內,應完成面層施作。

8、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瀝青混凝土粒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瀝青混凝土粒料產品銷售對象以瀝青混凝土廠為限。

(2)再利用機構應與產品銷售對象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於瀝青混凝土粒料產品出廠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3)再利用產品銷售對象,其廠內瀝青混凝土粒料庫存量超過前一個月之累積使用量時,應停止運送再利用產品至該銷售對象。

(4)收受使用瀝青混凝土粒料再利用產品者,應於所產製之瀝青混凝土最終再利用產品出廠後四日內,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批最終再利用產品所使用本編號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銷售對象、出廠時間、銷售量、再生粒料使用量、工程單位、工程名稱、使用地點及範圍,並應於每月十日前提報前月再生粒料庫存量。

9、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僅限所屬同一法人所設置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廠,且產製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僅限供作管溝回填及公共工程道路之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使用。但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以高壓蒸氣處理設備安定化,並符合本款第三目之五規定者,其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不受所屬同一法人之限制。

(2)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非屬同一法人者,再利用機構應與產品銷售對象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應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產品出廠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3)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其廠內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庫存量超過前一個月之累積使用量時,應停止運送再利用產品至該使用對象。

(4)收受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再利用產品者,應於所產製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最終再利用產品出廠後四日內,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批最終再利用產品所使用本編號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銷售對象、出廠時間、銷售量、再生粒料使用量、工程單位、工程名稱、使用地點及範圍,並應於每月十日前提報前月再生粒料庫存量。

10、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銷售對象以預拌混凝土廠為限,且產製之預拌混凝土僅得供作非構造物用途及製造業與倉儲業廠區之建築物主要構造以外用途使用。

(2)再利用機構應與產品銷售對象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應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產品出廠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3)再利用產品銷售對象,其廠內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庫存量超過前一個月之累積使用量時,應停止運送再利用產品至該銷售對象。

(4)收受使用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用粒料再利用產品者,應於所產製之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最終再利用產品出廠後四日內,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批最終再利用產品所使用本編號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銷售對象、出廠時間、銷售量、再生粒料使用量、工程單位、工程名稱、使用地點及範圍,並應於每月十日前提報前月再生粒料庫存量。

11、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水泥製品用粒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製品用粒料銷售對象以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為限。

(2)再利用機構應與產品銷售對象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應於水泥製品用粒料產品出廠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12、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瀝青混凝土粒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海事工程用粒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及水泥製品用粒料者,應依下列規定申報流向

(1)再利用產品之申報規定及遞送聯單遞送方式,依附件一辦理。

(2)再利用產品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且清運機具裝置之系統規格應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之規定。

(3)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經本部解除案件編號申報列管者,再利用機構應停止供料至該案產品買賣契約書所載之使用地點。

13、

再利用用途產品為瀝青混凝土、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海事工程用粒料、紐澤西護欄或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者,其銷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產品銷售對象以營造業為限,且僅限供公共工程及本編號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自廠、同一法人其他分廠或其依公司法規定合併財務報表之從屬公司使用。

(2)海事工程用粒料產品僅限使用於商港、工業專用港或已核定造地之工業區,且應於使用前辦理實驗室試驗、現地填築試驗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3)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產品僅限供作管溝回填及公共工程道路之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使用。

(4)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產品僅得供作非構造物用途及製造業與倉儲業廠區之建築物主要構造以外用途使用。

(5)紐澤西護欄產品不得堆疊使用。

(6)再利用機構應於產品出貨單上載明使用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

(7)再利用機構應與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產品使用者簽訂記載本管理方式規定使用限制、使用用途工程名稱、工程單位、施工期程及產品使用地點、用途(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鋪面工程)與數量之買賣契約書,並附具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另再利用產品供作公共工程使用者,應取得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使用再生粒料證明文件。

(8)再利用機構於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產品出廠前,應先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產品買賣契約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以及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使用再生粒料證明文件,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出料。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9)再利用用途產品除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及海事工程用粒料者外,再利用機構應於產品出廠後四日內,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批再利用產品銷售對象、出廠時間、使用用途工程名稱、工程單位、該批產品所使用本編號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銷售量、再生粒料使用量、使用地點及範圍。

14、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量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前六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再利用。再利用用途產品為粒料者,各用途粒料之貯存量及其銷售量應分別加總計算。

15、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16、再利用機構於堆置、輸送或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及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時,應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產源事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產源事業不得將電弧爐煉鋼產生之集塵灰及地面、廠房及屋頂清潔收集之塵灰混入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再利用,於出廠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有毒重金屬及戴奧辛項目,經檢測未超過本法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始得進行再利用;另至少每月檢測一次氫離子濃度(pH值),連續三個月之pH檢測值小於十二.五者,得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2、前目檢測之採樣應由檢測單位執行,且產源事業應於採樣前十日,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採樣通知。變更採樣時間及地點未於十日前重新提報者,其檢驗結果不予採信。檢測報告應由環保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其所定格式辦理,並由產源事業於每年三月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上年度檢測報告。

3、委託再利用前應依下列規定簽訂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該契約書;其變更時,亦同:

(1)氧化碴(石):再利用作為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者,應與再利用機構簽訂記載高壓蒸氣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產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方式及處理時間之契約書。

(2)還原碴(石):再利用於水泥生料用途以外者,應與再利用機構簽訂記載安定化處理(含高壓蒸氣處理)執行單位(產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方式及處理時間之契約書。

4、產源事業依前目契約書屬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者,須具備安定化處理設備,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再利用於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紐澤西護欄原料及海事工程用粒料原料用途者,經安定化處理後之還原碴(石),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經檢測之七天膨脹量除再利用於紐澤西護欄原料用途者應未超過百分之○.○五外,其他再利用用途未超過百分之○.五者,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

(2)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者,須具備高壓蒸氣處理設備。

(3)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高壓蒸氣處理須維持爐內壓力至少在20.1 kgf/cm2且持續三小時,其產出物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附件二熱壓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經檢測之試體外觀無爆裂、局部爆孔、崩解及破裂情形者,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

5、膨脹量檢測之採樣,應會同檢測單位執行,且產源事業應於採樣前十日,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採樣通知。變更採樣時間及地點未於十日前重新提報者,其檢測結果不予採信。

6、膨脹量檢測報告應由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依該認證機構所定格式辦理,但熱壓膨脹試驗之檢測報告得由學術單位或具檢驗能力之實驗室依其所定格式辦理。產源事業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提報前月檢測報告。

7、除再利用於水泥生料或經高壓蒸氣處理後作為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外,產源事業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至指定申報區,確認前月再利用機構及粒料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提報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中間與最終使用情形,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則該筆資料不得再作任何修正。


(三)貯存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氧化碴(石)及還原碴(石)不得混合貯存。

2、氧化碴(石)及其經安定化處理後之產出物應於獨立區域分別貯存,並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其貯存場所應設排水收集設施。但貯存於廠房內者,不在此限。

3、還原碴(石)及其經安定化處理後之產出物應於獨立區域分別貯存,且貯存場所應為水泥混凝土鋪面及設有截流溝及排水收集措施,其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以上,並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但貯存於廠房內者,不在此限。

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高度不得超過工廠廠區周圍結構體圍牆或其他阻隔設施,且貯存場所毗鄰農業用地者,應設置截流溝渠。但貯存於廠房內者,不在此限。


(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應由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為之。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提報作業,除採樣通知外,如提報日期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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