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Announcement)

Friday, May 22, 2026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 vs. ACI 318-25 (第26章 vs. Chapter 26) (26.1-26.5, 26.12-26.13)(修改中)

第二十六章.設計圖說與檢驗
CHAPTER 26—CONSTRUCTION DOCUMENTS AND INSPECTION


26.1 範圍 - 26.5 混凝土生產與施工
26.12 硬固混凝土評估與驗收 - 26.13 檢驗

26.1 Scope - 26.5 Concrete production and constrution
26.12 Evaluation and acceptance of hardened concrete - 26.13 Inspection

本文

節次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

ACI 318-25 (SI version)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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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

本章說明如下:

設計圖說應載明各項施工時須符合之設計資訊、合格標準及檢驗要求。

本章節涵蓋以下(a)-(c)內容:

(a) 設計者在施工圖說中應指定的設計資訊(如適用)。

(b) 設計者在施工圖說中應指定的合格要求(如適用)。

(c) 設計者在施工圖說中應指定的檢驗要求(如適用)。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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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規範、建築技術規則以及任何補充設計規定之名稱和公布年份。

(b) 設計使用之載重。

(c) 承包商須辦理之施工詳圖及採用準則。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設計所依循的規範名稱及發佈年份、一般建築規範及任何補充規範。

(b) 設計中使用的載重。

(c) 委託給承包商的設計部分,包括適用的設計標準。

26.2.2

合格要求:

(a) 委託給承包商的設計應由專業工程師執行。

(b) 承包商的專業工程師應根據指出委託設計部分的文件,製作與施工圖說及總設計負責的設計者提供的設計標準相符的設計。

(c) 承包商應向設計者提交必要資訊,以確認專業工程師已遵守指出委託設計部分的文件。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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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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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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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混凝土材料及拌成物要求

混凝土材料、拌成物要求與灌漿

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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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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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1.1

表26.4.1.1.1(a) 膠結材料規格

表26.4.1.1.1(a) 膠結材料規格

2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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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2.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粒料應符合下列(1)或(2)之規定:

(1) 常重粒料:CNS 1240。

(2) 輕質粒料:CNS 3691。

(b) 粒料不符CNS 1240 或CNS 3691 規定者,若經試驗或實際案例證明可產生足夠混凝土強度和耐久性,並經監造單位核准後,亦可允許使用。

(c) 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碎塊或再生粒料,若具備資料證明符合CNS 1240 或CNS 3691 規定者,並經設計者和監造單位批准後,亦可允許使用。

(d) 噴凝土使用之粒料應符合CNS 1240 規定。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粒料應符合下列(1)或(2)之規定:

(1) 常重粒料:ASTM C33。

(2) 輕質粒料:ASTM C330。

(b) 粒料不符ASTM C33或ASTM C330規定者,若經試驗或實際案例證明可產生足夠混凝土強度和耐久性,並經監造單位核准後,亦可允許使用。

(c) 若經設計者及建管官員審核文件並確認符合以下 (1) 和 (2) 的要求,則可允許使用破碎的水硬性水泥混凝土或再生粒料:

(1) 工程使用所提粒料的混凝土已證明能提供結構設計所需的力學性能及耐久性。

(2) 在整個專案期間,需進行測試計劃以驗證粒料的一致性,以及執行品質控制計劃以確保混凝土性能的一致性。

2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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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3.1

合格要求:

(a) 礦物填料應符合相關規定。

合格要求:

(a) 礦物填料應符合ASTM C1797。

2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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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4.1

合格要求:

拌和水應符合CNS 13961 之規定。

合格要求:

拌和水應符合ASTM C1602之規定。

2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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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5.1

合格標準應包括:

(a) 摻料應符合(1)至(4)之規定:

(1) 減水、緩凝及速凝劑:CNS 12283。

(2) 混凝土流動化劑:CNS 12833。

(3) 輸氣劑:CNS 3091。

(4) 抑制氯化物引起之腐蝕:CNS 12456。

(b) 使用不符合第26.4.1.5.1(a)節規格之摻料,須經設計者事先審查。

(c) 除僅含在摻料成份雜質中之氯外,氯化鈣或摻料含氯者不得用於預力混凝土、含鋁製預埋件之混凝土或採免拆鍍鋅鋼模之混凝土。

(d) 摻料使用於含有膨脹水泥之混凝土時,應與水泥相容且不產生有害之影響。

(e) 噴凝土用摻料應符合CNS 14689。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摻料應符合(1)至(3)之規定:

(1) 減水、緩凝及速凝劑: ASTM C494.

(2) 輸氣劑: ASTM C260.

(3) 抑制氯化物引起之腐蝕: ASTM C1582.

(b) 使用不符合第26.4.1.5.1(a)節規格之摻料,須經設計者事先審查。

(c) 摻料使用於含有符合ASTM C845膨脹水泥之混凝土時,應與水泥相容且不產生有害之影響。

2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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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6.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用於抗剪之鋼纖維加強材應滿足下列(1)和(2)之規定:

(1) 製成異形且符合CNS 12892 之規定。

(2) 長徑比至少為50,但不超過100。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用於抗剪之鋼纖維加強材應滿足下列(1)和(2)之規定:

(1) 製成異形且符合ASTM A820之規定。

(2) 長徑比至少為50,但不超過100。

26.4.1.7

噴凝土材料包裝、預混、乾粉、原料組合

26.4.1.7.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噴凝土材料包裝、預混、乾粉、原料組合須符合相關規定。

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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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2.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下列(1)至(17)為依暴露等級或構件設計,對各混凝土拌成物之要求:

(1) 最低規定混凝土抗壓強度 fc’。

(2) 依第19.2.2.2節規定之最小混凝土彈性模數Ec。

(3) 異於28天之混凝土fc’測試齡期。

(4) 適用於第19.3.2.1節最嚴格指定之耐久性暴露等級之最大w/cm。

(5) 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不超過下列(i)、(ii)及(iii)之最小值:

(i) 模板面間最窄尺度之1/5;

(ii) 板深度之1/3;

(iii) 單支鋼筋或鋼線、成束鋼筋、預力鋼筋、單根鋼腱、成束鋼腱或套管間最小規定淨間距之3/4。

經設計者判斷,考量其工作性和搗實方法,如混凝土澆置時不會產生蜂窩或空隙,這些限制可免予採用。

(6) 依照第19.3.3.1節規定暴露類別F適用之含氣量應依照CNS 3090。

(7) 構材位於暴露類別F3,指定混凝土配比適用之輔助性膠結材料限制參照表26.4.2.2(b)規定。

(8) 構材位於暴露類別S1、S2或S3,除非經設計者認可,否則不得使用碳酸鹽類礦物填料。

(9) 依照第19.3.2.1節規定暴露類別S適用之膠結材料。

(10) 構材位於暴露類別S,容許指定任何符合第26.4.2.2(c)節之規定替代性膠結材料組合。

(11)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S2或S3,禁止使用含氯化鈣之摻料。

(12)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W1或W2,評估潛在鹼-粒料反應性之要求。

(13) 依照第19.3.2.1節規定暴露等級C適用之水溶性氯離子濃度限制。

(14) 輕質混凝土穩定後密度。

(15) 如果依表19.2.4.1(b)決定設計用λ值,則要求提交輕質混凝土拌成物中粒料體積占比,以驗證λ值。

(16) 若符合第9.6.3.1節用於抵抗剪力時,對鋼纖維混凝土之要求。

(17) 噴凝土用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不超過1.25 cm (12.5 mm)。

(b) 根據構材預期暴露之嚴重程度,設計者可決定其暴露等級。

(c) 結構各部位在特定施工階段需要之抗壓強度,由設計者設計訂定。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下列(1)至(13)為依暴露等級或構件設計,對各混凝土拌成物之要求:

(1) 使用每種混凝土拌成物建造的構材。

(2) 最低規定混凝土抗壓強度 fc’。

(3) 混凝土的最小彈性模數Ec,若依照19.2.2.2規定指定。

(4) 試驗齡期(若非28天)用於驗證是否符合指定的fc′和Ec要求。

(5) 最大水灰比(w/cm),適用於19.3.2.1中最嚴苛的指定耐久性暴露等級。

(6) 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不超過下列(i)、(ii)及(iii)之最小值:

(i) 模板面間最窄尺度之1/5;

(ii) 板深度之1/3;

(iii) 單支鋼筋或鋼線、成束鋼筋、預力鋼筋、單根鋼腱、成束鋼腱或套管間最小規定淨間距之3/4。

經設計者判斷,考量其工作性和搗實方法,如混凝土澆置時不會產生蜂窩或空隙,這些限制可免予採用。

(7) 噴凝土用粗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不超過13 mm。

(8)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F1或F2,適用之目標含氣量參照19.3.3.1或19.3.3.3。

(9)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F2或F2和C2,且位於易受剝落影響時,需滿足針對剝落的要求。

(10) 構材位於暴露類別S:

(i) 依照19.3.2.1使用允許的膠結材。

(ii) 若允許使用替代的膠結材料組合,應符合26.4.2.2(b)的規定。

(iii)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S1、S2或S3,除非經設計者認可,否則不得使用碳酸鹽類礦物填料。

(iv)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S2或S3,禁止使用含氯化鈣之摻料。

(11) 構材位於暴露等級W1或W2:

(i) 評估潛在鹼-粒料反應性之要求。

(ii) ASTM C1866 Type GS型磨粉非晶質卜特嵐材料不得與可能產生鹼反應的粒料組合使用,除非經設計者批准。

(12) 依照第19.3.2.1節規定暴露等級C適用之水溶性氯離子濃度限制。

(13) 輕質混凝土:

(i) 穩定後密度

(ii) 如果依表19.2.4.1(b)決定設計用λ值,則要求提交輕質混凝土拌成物中粒料體積占比。

(14) 若符合第9.6.3.1節用於抵抗剪力時,對鋼纖維混凝土之要求。

(b) 根據構材預期暴露之嚴重程度,設計者可決定其暴露等級。

(c) 結構各部位在特定施工階段需要之抗壓強度,由設計者設計訂定。

26.4.2.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結構各部位在特定施工階段需要之抗壓強度,若非由設計者訂定,應提交審查。

(b) 對於設計圖說註記受凍融循環與適用除冰劑之構材,其混凝土輔助膠結材料所含之飛灰或其他天然卜作嵐材料、矽灰、水淬高爐爐碴粉最大百分比不超過表26.4.2.2(b)和下列(1)與(2)之規定:

(1) 輔助性膠結材料所含之飛灰或其他天然卜作嵐材料、矽灰、水淬高爐爐碴粉用於製造CNS 15286混合水泥者,應符合表26.4.2.2(b)規定。

(2) 不論混凝土拌成物所含膠結材料有幾種,表26.4.2.2(b) 之個別限制量均適用。

表26.4.2.2(b) 暴露等級F3 之混凝土膠結材料限制

(c) 對於設計圖說註記暴露在硫酸鹽之構材混凝土,如經抗硫酸鹽測試能符合表

26.4.2.2(c) 標準,允許採用不同於第26.4.2.1(a)(9)節規定之膠結材料組合。

表26.4.2.2(c) 建立暴露類別S 之膠結材料組合的適用性要求

(d) 對於混凝土確認用於接觸水之環境者,須提交證明混凝土拌成物符合(1)和(2)之規定:

(1) 非鹼-二氧化矽活性粒料,或另訂減輕鹼-氧化矽反應之措施。

(2) 非鹼-碳酸鹽質活性粒料。

(e) 須以下列(1)或(2)顯示氯離子含量符合規定限制:

(1) 依據混凝土材料檢測之氯離子含量與混凝土拌成物配比,計算混凝土拌成物中總氯離子含量。

(2) 依CNS 14703測定28天至42天齡期內之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體可採依CNS 1231製作及標準養護之圓柱試體取代結構物之鑽心試體,對相同混凝土材料來源之每一配比,應至少檢驗三個圓柱試體,取試驗結果之平均值為該配比之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f) 預力混凝土禁用含氯化鈣之摻料。

(g) 除構材有更嚴格之限制外,混凝土澆置於或接觸免拆鍍鋅鋼模時,硬固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相對於總膠結材質量比上限為0.3 %。

(h) 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和穩定後密度分別以CNS 11151和相關規定測定,並建立相關性。已建立相關性之新拌混凝土密度,可作為允收之依據。

(i) 用於抵抗剪力之鋼纖維混凝土應符合下列(1)與(2) 之規定:

(1) 符合CNS 12892之規定。

(2) 每一立方公尺混凝土至少包含 60公斤重之異形鋼纖維。

(與左不同)

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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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3.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應建立混凝土拌成物配比,使混凝土符合下列(1)至(4)之規定:

(1) 可順利澆置包裹鋼筋且不產生析離。

(2) 符合設計圖說之耐久性要求。

(3) 符合標準養護試體之強度試驗要求。

(4) 依設計圖說要求測試混凝土之彈性模數時,應符合下列(i)至(iii)項規定:

(i) 測定彈性模數須從同一混凝土樣品製作至少三個圓柱試體,在28天或

在指定之齡期測試,並計算平均值。

(ii) 用於測定彈性模數之圓柱試體,須按CNS 1230製作及養護,再依據相關規定試驗。

(iii) 混凝土拌成物之彈性模數量測值大於或等於規定值,應被判定為可接受。

(b) 混凝土拌成物之配比,應依據設計圖說相關規定,或設計者可接受之替代方法來建立。此替代方案採用之混凝土拌成物配比強度試驗紀錄應為24個月內之數據。

(c) 用於混凝土拌成物配比之混凝土材料,應與預定工程使用者相當。

(d) 如果不同混凝土拌成物用於工程中之不同部分,每一拌成物皆應符合設計圖說所載之混凝土拌成物要求。

(e) 應建立噴凝土配比,使噴凝土符合下列(1)至(3)之規定:

(1) 可順利包裹鋼筋且不產生析離。

(2) 符合設計圖說之耐久性要求。

(3) 符合噴凝土強度試驗要求。

(與左不同)

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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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混凝土使用前和變更已使用之拌成物前,其特性證明文件須送交設計者審核。

證明文件中應包括能符合設計圖說對新拌和硬固混凝土拌成物要求之證明,該證明應包括曾使用過之相同混凝土拌成物,依第26.12.1.1節規定之連續強度試驗紀錄或實驗室之試拌。

(b) 若無現場或實驗室試驗數據,且 fc’ ≤350 kgf/cm2[35 MPa],則經設計者核可,混凝土配比應根據其他經驗或資料決定。若fc’ >350 kgf/cm2[35 MPa],則須提供試驗數據以證明提議之拌成物特性。

(c) 施工階段可允許調整混凝土拌成物,使用前應提交佐證資料給監造者審核,證明其可符合設計圖說要求。

(d) 噴凝土拌成物使用前和變更已准用之拌成物前,噴凝土拌成物之特性證明文件須送交監造者審核,證明文件中應包括提議之拌成物能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與左不同)

26.4.5

灌漿材料與施工要求

26.4.5.1

(與左不同)

26.4.5.1.1

(與左不同)

26.4.5.1.2

(與左不同)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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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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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膠結材料和粒料應適當貯存,以防止劣化或污染。

(b) 已劣化或被污染之材料,不得使用於混凝土中。

(c) 混凝土拌和及運輸設備應符合CNS 3090之規定。

(d) 預拌及場拌混凝土應依照CNS 3090計量、拌和與運送之規定。

(與左不同)

2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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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混凝土澆置空間之碎片和冰,應在澆置前清除。

(b) 除使用特密管或經設計者及主管單位允許外,混凝土澆置前應清除澆置處之積水。

(c) 從拌和機到最終澆置位置之混凝土輸送設備,應具備達到混凝土澆置要求之能

力。

(d) 不得使用鋁或鋁合金管泵送混凝土。

(e) 混凝土澆置應符合下列(1)至(5)之規定:

(1) 在澆置地點,應有適當之混凝土供料速率。

(2) 供料速率能讓混凝土在任何時候具有足夠工作性,能依預定方法搗實。

(3) 材料不析離或損失。

(4) 連續澆置不可中斷過久,以免導致混凝土失去工作性而形成冷縫。

(5) 卸料儘可能接近最終澆置位置,以免再搬動或流動而產生析離。

(f) 混凝土受污染或失去初始工作性,導致無法使用預定方法搗實時,此混凝土不

得使用。

(g) 除設計者另有限制外,根據CNS 3090之限制條件可容許重拌混凝土。

(h) 混凝土澆置開始後應連續作業,直到完成由預定邊界或工作縫所形成之一個板

塊或區域。

(i) 澆置過程中,混凝土應以適當方式在鋼筋和埋設物周圍及模板角落搗實。

(j) 施噴新一層噴凝土前,鄰近施噴處回彈之噴凝土或溢噴部分須先移除。

(k) 清除溢噴和回彈部分之噴凝土不納入工程內。

(l) 欲二次施噴之噴凝土表面須在終凝前處理粗糙度達6 mm。

(m) 在硬固噴凝土表面澆置額外材料前,須清除浮漿、清潔接縫、並潤濕表面。

(n) 現場新施噴噴凝土若有下垂、垂流、析離、蜂窩、或砂袋時須清除並重新施噴。

(o) 應由合格噴凝土操作員施噴全部之噴凝土。

(p) 若專案特別要求製作噴凝土格板模型,噴凝土操作員須證明有能力施噴認可之

噴凝土格板模型,並經監造者核可。

(與左不同)

26.5.5.2

(與左不同)

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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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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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2

合格要求

(a) 非早強混凝土除採用加速養護外,澆置後溫度應保持在10°C [283 K] 以上和潮

濕條件下至少7天。

(b) 早強混凝土除採用加速養護外,澆置後溫度應保持在10°C [283 K] 以上和潮濕

條件下至少3天。

(c) 可使用高壓蒸氣、常壓蒸氣、熱濕氣、熱水或其他經設計者核可之方式,以加

速養護方法來加速混凝土強度成長及縮短養護時間。若使用加速養護時,須遵

守(1)和(2)之規定:

(1) 考慮載重階段之抗壓強度應至少為該載重階段所需要之強度。

(2) 加速養護不得損害混凝土之耐久性。

(d) 若主管單位或設計者有所要求,除標準養護圓柱試體之試驗結果外,應提供根

據下列(1)和(2)規定養護之圓柱試體試驗結果。

(1) 須與標準養護圓柱試體之同時間及同樣品中,模製至少2個直徑15 cm高30

cm,或3個直徑10 cm高20 cm現場養護圓柱試體。

(2) 現場養護圓柱試體應根據CNS 1231之現場養護程序進行養護,並依據CNS

1232之規定進行試驗。

(e) 如符合下列(1)或(2)之規定,混凝土保護和養護程序應視為適當:

(1) 於規定 fc之試驗齡期,現場養護圓柱試體之平均強度,至少達標準養護圓

柱試體強度之85 %。

(2) 試驗齡期之現場養護圓柱試體平均強度至少超過 fc 達35 kgf/cm2[3.5 MPa]

(f) 噴凝土養護須符合下列(1)至(3)之規定:

(1) 於噴凝土施噴完成後24小時內,以下列方法擇一作初期養護。

i. 圍水、噴霧、或連續灑水。

ii. 以吸水毯、膠布或其他披覆持續保持潮濕。

iii. 使用養護劑在表面形成一層膜片。

(2) 於噴凝土施噴完成後24小時之後,以下列方法擇一作後期養護。

i. 沿用初期養護方法。

ii. 以木板材料覆蓋。

iii. 其他可持續保濕之披覆。

(3) 後期養護持續時間如下。

i. 7日。

ii. 3日,倘若使用高早強水泥或添加早強劑。

(與左不同)

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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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4.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冷天運送時混凝土之溫度限制。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冷天運送時混凝土之溫度限制。

(b) 在冷天中混凝土澆置前,埋置物、模板及鋼筋的最低溫度要求。

(c) 移除隔熱後的前24小時內,混凝土表面允許的最大溫度下降幅度。

26.5.4.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在冰凍或接近冰凍之氣候,應有適當之設備來加熱混凝土材料與保護混凝土。

(b) 不得使用冷凍或含冰之材料。

(c) 模板、填充料及地面等與混凝土接觸者,應無凍結和冰。

(d) 應選擇混凝土材料和生產方法,使混凝土運送時之溫度符合規定溫度限制。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承包商應提交冷天混凝土澆置計劃,供設計者審核。

(b) 不得使用含有凍結塊或冰的粒料。(c) 模板、填充料及地面等與混凝土接觸者,應無凍結和冰。

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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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熱天運送時混凝土之溫度限制。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熱天運送時混凝土之溫度限制。

(b) 在熱天中混凝土澆置前,埋置物、模板及鋼筋的最低溫度要求。

(c) 移除隔熱後的前24小時內,混凝土表面允許的最大溫度下降幅度。

26.5.5.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應選擇混凝土材料和生產方法,使混凝土運送時之溫度符合規定溫度限制。

(b) 裝卸、澆置、保護和養護方法應限制混凝土溫度或水分蒸發,以避免降低構材

或結構之強度、使用性和耐久性。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承包商應提交熱天混凝土澆置計劃,供設計者審核。

2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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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1

設計資訊應包括:

(a) 如果設計需要,應標示施工縫、隔離縫和收縮縫之位置和細節。

(b) 要求通過施工縫傳遞之剪力和其他力量之細節。

(c) 表面前置處理,包括在既有硬固混凝土上澆置混凝土前之表面粗糙處理。

(d) 軋製鋼材和混凝土之間用擴頭釘或銲接鋼筋來傳遞剪力之位置,其鋼材須保持

清潔、無漆。

(e) 若要在預鑄樓板或屋頂上現場澆置合成覆面板,使之與預鑄構材結構性結合,

表面處理包括設定之粗糙度。

(f) 噴凝土施工縫位置許可使用直角施工縫(square joint)。

(與左不同)

26.5.6.2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未顯示接縫位置或細節,或不同於設計圖說所載,應提送設計者審核。

(b) 除預力混凝土外,樓板和屋頂系統之施工縫應設置於樓板、梁和大梁跨度中間

三分之一範圍內,否則須經設計者核准。

(c) 除經設計者核准外,大梁施工縫應距離橫交梁面至少兩倍橫交梁寬。

(d) 新混凝土澆置之前,施工縫應進行清潔和移除乳沫。

(e)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施工縫表面應刻意粗糙處理。

(f) 新混凝土即將澆置前,施工縫應預濕和清除積水。

(g) 噴凝土施工縫應切割成45度傾斜於完成面,除非設計圖說指定使用直角施工縫

(h) 噴凝土施工縫選定位置若未標示在設計圖說時,施噴前應提交給設計者認可。

(與左不同)

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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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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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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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8

深基礎構材的施工

26.5.8.1

(與左不同)

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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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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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1.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硬固混凝土評估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一組強度試驗結果應為一組試體強度之

平均值,須從工地新拌混凝土中依據CNS 1174及CNS 3090在澆置點取樣,依

據CNS 1231製作及標準養護至少兩個直徑15 cm高30 cm,或三個直徑10 cm高

20 cm圓柱試體,在28天或在指定之 fc測試齡期依CNS 1232辦理測試。

(b) 對於噴凝土,一組強度試驗結果應為至少三個直徑7.5 cm鑽心試體強度之平均

值,取樣自符合CNS 14917準備之格板樣品。

(c) 進行驗收試驗之測試機構應符合相關規定。

(d) 具有認證之現場試驗技術人員應在工作現場對新拌混凝土進行試驗,製作標準

養護試體,需要時製作現場養護試體,及製作強度試驗試體時記錄新拌混凝土

溫度。

(e) 應由具有認證之實驗室技術人員執行所需之試驗。

(f) 驗收試驗之所有報告應提供給設計者、承包商及混凝土製造商,如有必要,亦

須提供給業主和主管單位。

(與左不同)

26.12.2

-

-

26.12.2.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每天澆置之各種混凝土拌成物強度試驗試體取樣準備,應依據下列(1)至(3)規

定:

(1) 至少每天一次。

(2) 至少每120 m3混凝土一次。

(3) 至少每450 m2樓板或牆壁面積一次。

(b) 某計畫之特定混凝土配比,若混凝土總體積使得該試驗頻率少於五次強度試驗

時,則強度試驗試體應選自於至少五個隨機批次;若少於五個批次時,則每個

批次均需選取。

(c) 若混凝土拌成物之總量小於40 m3時,在有合格及足夠強度證據提交主管單位

並經核准下,則不需要進行強度試驗。

(d) 噴凝土各配比每一噴嘴和操作員,至少每天或每40 m3噴凝土準備一個格板試

樣,格板試樣較多者為準。

(與左不同)

26.12.3

-

-

26.12.3.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如符合下列(1)和(2)之規定,混凝土拌成物之強度等級可被接受:

(1) 任何三組連續強度試驗結果之算術平均值大於或等於 fc。

(2) 如 fc 小於等於350 kgf/cm2 [35 MPa],強度試驗結果低於 fc 之差值不超過

35 kgf/cm2 [3.5 MPa];如 fc 大於350 kgf/cm2 [35 MPa],強度試驗結果低於

 fc 之差值不超過0.10  fc 。

(b) 如不符合第26.12.3.1(a)節中任何一要求,應採取相關步驟以增加後續強度試驗

結果之平均值。

(c) 如未能符合第26.12.3.1(a)(2)節,應依第26.12.6節辦理強度試驗調查。

(與左不同)

26.12.4

噴凝土之允收準則

(與左不同)

26.12.4.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驗收試驗之試體應依據下列(1)和(2)之規定:

(1) 格板試樣之座向應與噴嘴操作員施工時預期施噴位置一致。

(2) 鑽心試體取樣、準備及試驗應依據CNS 1238辦理。

(b) 如同一個格板試樣之三個鑽心試體強度平均值至少達到0.85 fc,且無單一鑽

心試體強度低於0.75  fc ,噴凝土拌成物之強度可被接受。

(c) 如不符合第26.12.4.1(b)之要求,應採取相關步驟以增加後續強度試驗結果之平

均值,並進行低強度試驗結果調查。

(與左不同)

26.12.5

輕質混凝土密度之允收準則

(與左不同)

26.12.5.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新拌密度之檢驗頻率應依據26.12.2節辦理。

(b) 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試驗應依CNS 1174在混凝土卸料或輸送出口取樣。

(c) 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應依據相關方法測定。

(d) 除設計者另有規定外,輕質混凝土新拌密度試驗值介於穩定後密度規定值64

kg/m3範圍內視為可接受。

(與左不同)

26.12.6

強度試驗調查

(與左不同)

26.12.6.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如果任何標準養護圓柱試體之強度試驗結果低於 fc ,且超過可驗收之限值,

或若現場養護圓柱試體試驗顯示保護和養護不足,則應採取必要步驟,以確保

未危及結構適當性。

(b) 若已確認低強度混凝土之可能性,且計算結果顯示結構之適當性已明顯降低,

則得依據CNS 1238在有問題區域進行鑽心試驗。在此情況下,每組強度試驗

結果低於 fc 之值超過允許限值之代表區域,應取三個鑽心試體。

(c) 設計者或主管建築機關得依CNS 1238補充說明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細節。

(d) 鑽心試體應先取樣,在潮濕狀況下儲存在水密袋或容器中運至檢測機構,並依

據CNS 1238之規定進行試驗。除非經設計者或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外,否則鑽

心試體應於取樣後2天內完成濕度調節並置放至少5天,鑽取後7天內完成試驗

(e) 如果符合下列(1)和(2)之規定,由鑽心試驗所代表區域之混凝土應視為結構性

適當:

(1) 三個鑽心試體強度平均值至少達到0.85 fc;

(2) 無單一鑽心試體強度低於0.75  fc 。

(f) 鑽心強度結果不穩定,其所代表之區域,得額外增加鑽心試驗。

(g) 如果鑽心強度試驗結果無法滿足結構適當性之標準,且結構適當性仍有疑慮時

,主管部門得依據第二十七章,對有問題之結構部分進行強度評估或採取其他

適當做法。

(與左不同)

26.12.7

鋼纖維混凝土之驗收

(與左不同)

26.12.7.1

合格要求應包括:

(a) 用於抵抗剪力之鋼纖維混凝土,應符合下列(1)至(3)之規定:

(1) 標準養護試體抗壓強度之允收準則。

(2) 依照相關規定之抗彎試驗,跨度中央撓度為1/300跨距時,殘餘強度至少為

下列(i)和(ii)之大者:

(i) 從抗彎試驗中量測第一峰值之90 強度,和

(ii) 對應2.0 ' c f [0.62 ' c f ]強度之90 。

(3) 依照相關規定之抗彎試驗,跨度中央撓度為1/150跨距時,殘餘強度至少為

下列(i)和(ii)之大者:

(i) 從抗彎試驗中量測第一峰值之75 強度,和

(ii) 對應2.0 ' c f [0.62 ' c f ] 強度之75 。

(與左不同)

26.12.8

(與左不同)

26.12.8.1

(與左不同)

26.13

-

-

26.13.1

-

-

26.13.1.1

混凝土施工應依一般建築規範要求進行檢驗。

(與左不同)

26.13.1.2

(與左不同)

26.13.1.3

(與左不同)

26.13.1.4

(與左不同)

26.13.1.5

(與左不同)

26.13.1.6

(與左不同)

26.13.2

(與左不同)

26.13.2.1

(與左不同)

26.13.2.2

(與左不同)

26.13.2.3

(與左不同)

26.13.2.4

(與左不同)

26.13.2.5

(與左不同)

26.13.3

(與左不同)

26.13.3.1

(與左不同)

26.13.3.2

(與左不同)

26.13.3.3

(與左不同)

勘誤:
(1) 26.4.2.2中,... 26.4.2.1(a)(9) 修正為 26.4.2.1(a)(10)。
(2) 26.12.6.1中,... 26.4.2.2g 修正為 26.4.2.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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