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 Design Tools · Strength Evaluation · AEML, NTUST既有結構物強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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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資料
檢核結果
計算摘要
1. 適用範圍(27.1、27.2)
依第二十七章「既有結構物強度評估」,以分析法或載重試驗評估既有結構。若強度不足之原因明確且可量測構材尺寸與材料性質,得採分析法(27.2.2);否則應進行載重試驗(27.2.3)。不符合時,經主管單位核可得降低使用載重等級(27.2.5)。
2. 分析法(27.3)
- 現地確認臨界斷面尺寸、鋼筋位置與尺寸(27.3.1.1、27.3.1.2);fc′ 依原施工試體或鑽心試驗推估(27.3.1.3),鑽心依 CNS 1238ASTM C42 取樣試驗(27.3.1.4);鋼筋性質得依代表性試樣拉伸試驗(27.3.1.5)。
- 鑽心試體結構適當性準則(26.12.6.1(e)):三個鑽心平均 ≥ 0.85fc′,且無單一值 < 0.75fc′。本工具據此判定,評估用 fc′ 由使用者決定(預設原設計值),並列出平均、最小值與變異係數供判斷。
- 依 27.3.1 確認尺寸與材料後,φ 得提高,但不超過表 27.3.2.1:拉力控制 1.0;壓力控制(螺箍)0.9、其他 0.8;剪力與扭力 0.8;承壓 0.8。過渡區以 εt 線性內插(0.8~1.0)。本工具以矩形梁斷面示範撓曲(應力塊、應變相容)與剪力(22.5)之評估,並同時列出一般設計之 φMn 對照。
3. 載重試驗(27.4、27.5)
- 受測部分齡期 ≥ 56 天(27.4.4)。
- 總試驗載重(含已就位之靜載重)Tt 取下列最大值(27.4.6.2):(a) 1.0Dw + 1.1Ds + 1.6L + 0.5(Lr 或 S 或 R);(b) 1.0Dw + 1.1Ds + 1.0L + 1.6(Lr 或 S 或 R);(c) 1.3(Dw + Ds)。除停車設施、人群聚集場所或 L > 500 kgf/m²4.8 kN/m² 外,(b) 式 L 係數得降為 0.5(27.4.6.4)。
- 試驗載重至少分四次約略等量施加,最後一次加載後持載至少 24 小時(27.5.1);於加載前一小時內、各增量後、持載 24 小時後及卸載 24 小時後量測反應(27.5.2)。
- 允收(27.5.3):無剝落或壓碎、無即將剪力破壞之裂縫、錨定與搭接區無沿鋼筋裂縫;殘餘撓度 Δr ≤ Δ1/4,若 Δ1 ≤ max(1.3 mm, ℓt/2000) 得免除;不符時得於卸載 72 小時後再試,第二次 Δr ≤ Δ2/5。
- 往復載重試驗(27.6)依 相關試驗規定ACI CODE-437.2,本工具未列入。
4. 限制
分析法僅示範單一矩形梁斷面;柱、牆與版之評估可將實測材料與提高後之 φ 帶入其他工具。鑽心強度之統計換算(如 ACI 562 等值規定強度)非本規範條文,未列入。
既有結構物強度評估材料與現況確認強度評估試驗載重允收準則鑽心平均 ≥ 0.85fc′鑽心最小值 ≥ 0.75fc′每一代表區域至少 3 個鑽心fc′ 依 {0} 個鑽心試驗結果推估,評估用值由設計者判斷鑽心之取樣、濕度調節與試驗依規定標準辦理尺寸、鋼筋與材料已現地確認(方得提高 φ)撓曲 φMn ≥ Mu(提高後 φ = {0})對照:一般設計 φ = {0} 之 φMn剪力 φVn ≥ Vu(φ = {0})不符合時,經主管單位核可得降低使用載重等級受測部分齡期 ≥ 56 天總試驗載重 Tt 由 {0} 式控制(b) 式活載重係數取 0.5至少分 4 次加載,每次約 {0}最後加載後持載至少 24 小時,卸載 24 小時後量測殘餘撓度無剝落、壓碎或其他破壞跡象無即將剪力破壞之裂縫錨定與搭接區無沿鋼筋方向之裂縫Δ1 ≤ max(1.3 mm, ℓt/2000) = {0} mm:殘餘撓度規定免除殘餘撓度 Δr ≤ Δ1/4(mm)第二次試驗 Δr ≤ Δ2/5(mm)鑽心試驗統計平均值最小值變異係數評估用 fc′斷面強度一般設計 φ評估用 φ(表 27.3.2.1)試驗載重已就位靜載重需外加試驗載重允收ℓt/h免除殘餘撓度之上限請輸入鑽心試體強度
規範與方法: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ACI CODE-318-25 強度設計法。尺寸 cm、跨度 m。輸入值暫存於本機瀏覽器(localStorage),可用「儲存專案」匯出。計算結果僅供參考,設計者應自行確認並負設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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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f/cm²MPatfkNtf·mkN·mkgf/m²kN/m²tf/mkN/mtf/m³kN/m³tf·m/mkN·m/mtf/mkN/mtf/m²kN/m²cm²cm⁴cm²/mcm²/m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ACI CODE-318-25表Table式Eq.⚠ 「{0}」不是有效數字「{0}」需 ≥ {1}保護層與鋼筋過大,斷面放不下請輸入至少一個跨度檢核項目需求/限值提供/計算值比值判定條文資訊注意是否撓曲剪力扭力使用性鋼筋限制與細則耐震設計分析方法適用條件穿孔剪力與彎矩傳遞軸力與彎矩長細效應淨拉應變 εt ≥ εty + 0.003(拉力控制):{0}最少撓曲鋼筋:{0}鋼筋最小淨間距:{0} 第 {1} 層裂縫控制鋼筋間距(fs = 2/3 fy):{0}最小厚度/梁深(未計算撓度時)橫向鋼筋量 (Av + 2At)/s ≥ 需求剪力鋼筋最大間距:{0}剪力強度 φVn ≥ Vu(端部)斷面尺寸限制 Vu ≤ φ(Vc + Vs,max)P–M 交互作用 D/C ≤ 1(控制載重 {0})最大鋼筋比:{0}鋼筋最大間距:{0}拖曳旋轉 · 設計強度曲面清除本機暫存並還原為預設資料?無法讀取專案檔:{0}{0} · {1} · 計算核心 {2}(瀏覽器本機計算) · AEML, NTUST類別項目值1. 輸入資料2. 檢核結果3. 圖表2b. 建議配筋與計算摘要列印 / 存成 PDF計算書未命名專案本計算書由 AEML, NTUST RC 設計工具於瀏覽器本機產生,計算結果僅供參考,設計者應自行確認適用規範與輸入資料之正確性。免責聲明:本計算書之各項計算未經專業技師檢核或驗證,使用者須自行依現況與需求判斷驗算,並自負設計責任。耐震設計(第十八章)連接梁(耐震)垂直肢水平肢特殊耐震系統 fc′ 下限輕質混凝土 fc′ 上限縱向鋼筋 fy 設計上限(特殊耐震系統)圍束鋼筋 fyt 設計上限縱向鋼筋應為耐震用鋼筋(W 級/A706)續接方式與位置:{0}箍筋、肋筋與埋設物不得銲接於縱向鋼筋搭接(不得位於接頭內及接頭面 2h 內)第一類機械式續接(不得位於 2h 內)第二類機械式續接(不得位於 2h 內,柱中央 1/2 除外)第三類機械式續接(任何位置)銲接續接(不得位於 2h 內)台灣規範第十八章僅規定特殊系統,普通/中度抗彎矩構架請改選 ACI 318-25頂底面至少 2 支連續鋼筋({0})連續底筋 ≥ 跨內最大底筋之 1/4連續鋼筋應以 1.25fy 於支承面發展接頭面正彎矩強度 ≥ 負彎矩強度之 1/3任一斷面彎矩強度 ≥ 接頭面最大強度之 1/5設計剪力(Mn 對應剪力 + 重力)φVn ≥ Ve(亦可採 2E 組合)梁端 2h 範圍閉合箍筋間距 ≤ min(d/4, 8db, 24dt, 30 cm)梁端閉合箍筋範圍 2h = {0} cm,第一支距接頭面 ≤ 5 cm全長箍筋間距 ≤ d/2梁柱接頭以梁 Mn 對應之力依第十五章檢核(可用接頭工具)非抵抗地震力系統構材:以設計位移 δu 與重力組合評估全長橫向鋼筋間距 ≤ d/2引致內力超過強度:Ve(Mpr)≤ φVn引致內力超過強度:材料與續接須符合特殊抗彎矩構架規定已設定引致彎矩與剪力 ≤ 設計強度柱設計剪力(兩端 Mn 反向曲率)φVn ≥ Ve({0};亦可採 Ωo 組合)柱淨高 > 5c1,不需依 Mn 檢核剪力柱端 ℓo 範圍閉合箍筋間距 ≤ soℓo ≥ max(ℓu/6, 最大尺寸, 45 cm) = {0} cm第一支箍筋距接頭面 ≤ so/2 = {0} cm柱剪力依 Mpr 計算({0})全長閉合箍筋間距 ≤ min(6db, 15 cm)ℓo 範圍內橫向鋼筋應符合 18.4.5.2(a)~(e)Pu > 0.35Po:全長配置表 18.4.5.4 之半({0})引致內力超過強度:柱依特殊抗彎矩構架柱檢核(不含強柱弱梁)支承不連續構材:全高箍筋間距 ≤ so支承不連續構材:全高 Ash 符合表列({0})橫向鋼筋應延伸入不連續構材 ℓd,或入基礎 30 cm地震軸壓 ≤ Ag fc′/{0},不需全高圍束耐震橫膈板最小厚度耐震橫膈板鋼筋間距 ≤ 45 cm分布鋼筋比 ≥ 0.0018({0})抵抗集力、剪力或撓曲拉力之鋼筋應伸展或續接至 fy樓板須提供完整地震力傳遞路徑至豎向構材ℓn/h ≥ 4:連接梁依特殊抗彎矩構架梁設計(可用梁工具)對角配筋 φVn = φ·2Avd fy sinα ≥ Vu每組對角鋼筋 ≥ 4 支對角配筋連接梁 φ = 0.85全斷面圍束箍筋 Ash({0})圍束箍筋間距 ≤ min(15 cm, 6db)繫筋或箍筋肢距 ≤ 20 cmℓn/h < 2 且 Vu 大於限值:須配置對角鋼筋可採對角配筋或依梁之規定設計韌性耦合牆:各樓層 ℓn/h ≥ 2基樁縱向鋼筋比 ≥ 0.005基樁縱向鋼筋支數最小配筋樁長橫向圍束區長度(自樁帽底){0} cm橫向鋼筋最小尺寸 {0}圍束區螺箍筋比 ≥ {0} × 0.12fc′/fyt圍束區間距上限其他配筋區間距 ≤ min(12db, D/2, 30 cm)深基礎之閉合箍筋與螺箍筋端部應為耐震彎鉤基樁縱筋應錨定入樁帽以發展拉力耐久性與保護層(第十九、二十章)暴露分級 F / S / W / C:{0}耐久性最低 fc′(控制分級 {0})最大水膠比 w/cm ≤ {0}(應載明於設計圖說)暴露分級無水膠比限制{0}:混凝土應輸氣(含氣量依表 19.3.3.1;F3 另限卜作嵐與爐碴用量){0}:膠結材料種類依表 19.3.2.1(抗硫酸鹽水泥或替代組合)接觸水:骨材應評估鹼質與粒料反應潛勢硬固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0}%(膠結材質量比)台灣規範:C0 不適用於臺灣等海島環境,建議至少採 C1最小保護層({0})ACI 318-25 無海水環境之專列保護層,請依耐久性需求加大貼地澆置暴露於大氣或接觸土壤室內海水或腐蝕性環境附錄 強度折減因數(第二十一章)強度與構材撓曲、軸力:拉力控制斷面壓力控制斷面(橫箍筋)壓力控制斷面(螺箍筋)過渡區(依 εt 內插)剪力與扭力承壓壓拉桿模式之壓桿、拉桿、節點;托架與梁托純混凝土錨栓(依破壞模式與條件)耐震:剪力強度低於 Mn 對應剪力之構材耐震:特殊抗彎矩構架接頭、對角配筋連接梁耐震:橫膈板剪力不大於豎向構材之最小剪力 φ既有結構評估(尺寸材料經確認)設計圖說應載明事項(第二十六章)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 fc′ = {0},試驗齡期(未載明時為 28 天)(26.4.1、19.2.1.3)暴露分級 {0},及其對應之最大 w/cm、最低 fc′、含氣量、膠結材料種類與氯離子限值(26.4.2)鋼筋種類與等級:fy / fyt = {0}(26.6.1)耐震構材之縱向鋼筋應符合耐震用鋼筋規定(W 級/A706),並載明實際降伏強度與抗拉/降伏強度比之要求(20.2.2.5)規定混凝土保護層 {0} 及其容許誤差(26.6.2)續接型式(搭接、機械式續接類別、銲接)與位置,及耐震構材禁止續接之範圍(26.6.4、18.2.7)搭接長度與鋼筋截斷位置、標準彎鉤與擴頭錨定之尺寸(26.6.3)錨栓型式、埋置深度、安裝與檢驗要求(後置錨栓之安裝人員資格與檢驗)(26.7)耐震構材之特殊檢驗項目與頻率(26.13)混凝土試驗與允收準則:連續三組平均 ≥ fc′,且任一組不低於規定值(26.12.3)施工縫位置與處理、預埋物與管線位置之限制(26.5.6、20.6)此工具的程式或標示已被修改,非 AEML, NTUST 發布之原始版本,已停止計算。全部檢核通過{0} 項不符合{0} 項需注意最大比值檢核結果頂層筋底層筋板筋柱x 向y 向垂直牆長方向沿牆長方向X 向Y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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